
【摘要】本文分析了期貨交易市場不同于傳統經濟行為的特殊性,根據期貨交易的實際操作情況,研究其運作本質。并針對期貨交易實際交易環節中存在的會計處理上的問題,提出了對策。
近年來,我國期貨市場交易發展迅速,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參與期貨交易,國家也相應加強了對金融期貨市場的監管,因此會計監督在期貨市場的規范方面應該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與蓬勃發展的金融期貨市場相比,我國期貨會計理論與實務研究和規范均相對滯后了。包括期貨交易在內的金融衍生產品具有與以往交易的商品截然不同的特點,其會計特征和會計屬性也顯著不同,難以容納進現行的財務會計理論和框架之中。
一、期貨交易的定義
期貨交易實際上是期貨合約的交易,指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的、通過期貨交易所的保證金程序進行逐日清算的期貨合約交易。
期貨合約是指買賣雙方在未來某個特定日期、進行某種特定商品或金融產品交易的契約。在期貨市場上進行期貨合約交易的交割方式只有兩種:實物交割和對沖平倉。在實踐中,絕大多數的期貨合約都是通過對沖平倉的方式來完成的。
二、期貨交易給會計理論和實務帶來的挑戰
會計理論的發展總是為滿足商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當這種需要發展到一定程度,必然會對相對滯后的會計理論形成沖擊,提出挑戰,進而帶動會計理論的突破和發展。近些年來,包括期貨合約交易在內的金融衍生工具在商業行為中大量運用,但與傳統的商業行為方式相比較,他們具有截然不同的屬性和新的特點,由此對傳統會計理論和實務形成了沖擊和挑戰。
(一)給會計要素定義帶來挑戰
會計要素是會計核算對象的基本分類,是設定會計報表結構和內容的依據,也是進行確認和計量的依據。任何交易事項必須確定為會計事項后才能進行記錄、確認、計量和披露。會計事項是指導致會計要素產生變化的經濟事項,因此,期貨交易業務的每一個交易環節必須劃分成會計要素的變化才能進行會計處理。但與現行的財務會計要素理論相比較,期貨交易中的一些事項是否能引起會計要素的變化還存在非常多的爭議。也就是說,按照現行會計要素理論,期貨交易中的某些事項不能確認為會計事項,也就不能加以記錄、確認和計量,因此,我們必須對期貨交易的每一個環節進行分析,以便確定該環節是否導致會計要素的變化。根據會計目的的要求,只要能夠滿足會計核算的目的要求,也可以對會計要素的定義加以修正,最終獲得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要。期貨交易會計核算中首要的難點是會計要素的確認。
根據期貨交易業務的經濟實質、會計核算的重要性原則和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對影響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現金流量情況的重大期貨交易必須納入會計核算。而目前的會計要素理論可能無法容納這種新生事物,因其不滿足現行會計要素的定義而被拒之門外;然而對其進行會計核算并為報表使用人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又是必須的。因此,我們必須對某些會計要素加以重新定義或補充修訂。
(二)給會計確認帶來了困難
傳統財務會計理論的確認標準是建立在權責發生制和實現原則基礎之上的。例如資產的定義為:作為過去的交易和事項的結果而由特定會計主體所擁有和控制的,預期能夠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而在保證金方式下,期貨交易買入或賣出的期貨合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未來才能行使和履行。無論是金融資產或是金融負債,都來自于雙方簽訂的合約,這種合約盡管被當事人所控制,并代表一定的未來經濟利益,但其立足點不在于過去發生的交易事項,而在于未來期間契約的履行情況。也就是說,它并不符合資產定義中的“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因此買、賣的期貨合約是否確認為一項資產,如果確認為一項資產,其相應的貸方科目是否確認為一項負債,持倉合約的浮動盈虧是否確認為“損益”?何時確認為“損益”?期貨投機交易和套期保值交易的“損益”如何確認等基本問題都必須解決,現行會計確認理論就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三)給財務報告充分揭示原則帶來的沖擊
期貨交易的特點之一就是交易量大且頻繁,涉及的金額更是巨大,對涉及期貨業務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也是巨大的,但目前卻不能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上得到充分反映,這顯然不符合財務報告的充分揭示原則。究其原因,主要是傳統的財務報表結構難以容納這一新生事物。要充分披露企業的財務會計信息,就必須對現有的財務報表結構和披露規則加以改變。
三、期貨交易過程中具體的會計問題處理
既然期貨交易的發展變化在諸多方面給會計理論和會計實務帶來挑戰,我們就要根據期貨交易的實際操作的情況,分析其運作本質,然后相應地對會計框架進行修改。
(一)關于期貨交易開倉的會計問題處理
《企業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和《補充規定》對開倉環節均不做處理,其實質是按照現行會計要素理論,期貨合約買、賣不符合資產和負債的定義,不能進行會計的確認和計量、記錄。這也代表了目前會計界較普遍的看法,也是財政部反復論證選擇的結果。期貨合約的買賣是否能夠形成傳統會計要素理論中的資產、負債等會計要素并準確地加以確認和計量,從來就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以至于到今天為止,期貨交易合約的買賣也未能在我國企業的財務報表中得到列示和反映,其交易信息也始終以表外業務的方式向會計信息使用人傳遞。
然而,期貨交易市場實際上是期貨合約的交易市場,從交易的角度出發,它是一個獨立于現貨市場之外的一個金融市場,它為規避風險而產生,合約的流動性使期貨交易本身就具有價值。因此,企業選擇期貨交易是一種逐利或避險的需要,無論是逐利或是避險,都是一種追求企業價值增加的行為,最終導致經濟利益流入或流出企業。而會計的任務就是對企業的價值變動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披露,因此,期貨交易行為必然具有會計特征,開倉環節不做會計反映是不合適的。不管是開倉買入還是賣出期貨合約,企業擁有的權利和義務均產生了變化,直接或間接地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或流出企業的潛力(或稱為企業未來經濟利益)發生了變化。如果開倉量巨大,該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均會對企業未來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情況產生重大影響,甚至會危及到企業的持續經營狀況,因此從會計報表的相關性和重要性角度出發,必須對其加以確認、計量和披露,這是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如果對開倉環節不進行會計處理,勢必會違背這一原則,不能滿足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在此情況下,必須對一些基本會計框架進行修正甚至重構。
期貨交易的開倉環節買入或賣出的期貨合約應該確認為一項資產,對應科目應該確認為一項負債,在合約持有(持倉)期間在會計報表上列示。現行會計理論對資產的定義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貨交易中開倉活動一旦完成,就滿足了定義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這一條件。開倉實際上是交易雙方簽約完成的結果或在一個合約轉讓市場上已經完成了合約的轉讓行為,企業已經實際擁有了繼續轉讓還是履約的實際控制權。以該價格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或以市價進行轉讓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企業獲得的資源實質上是合約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擁有這種履約權或履約權的所有權及其附加的處置權就擁有了未來獲取利益的基礎。因此,期貨合約的買賣基本符合資產要素的定義。
既然開倉和約可以確認為一項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建議設置“期貨合約投資”科目進行核算,當開倉買入或賣出期貨合約時借記該科目;設置“期貨交易清算”科目對該種金融負債進行核算,該負債類似于短期借款的性質,在某一特定時點需要以期貨投資資產或其它的實物資產、貨幣資金加以償付。通過上述分析,期貨交易開倉環節的會計分錄應該是借記“期貨合約投資”,貸記“期貨交易清算”。我們可以將上述過程概括為:企業在提供履約擔保的情況下,向交易所融資進行了期貨合約投資。
(二)期貨交易持倉的會計問題處理
大多數人認為的因價格變動所產生的“浮動盈虧”其實質是“實際盈虧”。價格變動保證金的實質是交易雙方在合約價格產生變化后對持倉合約的贏利和虧損部分進行結算的資金。虧損方追加保證金,而贏利方則可以清退該部分保證金,其間已經產生了實際的資金劃撥關系,資金的所有權都已經產生了轉移。正因為如此,人們說“逐日歸位”結算后,所有的交易都已經在市場上進行了清算,這時企業的持倉合約與其它交易商的持倉合約已經沒有任何區別,看起來好像市場上所有的交易都是按照該日的結算價格成交的。嚴格來說,市場上所有的持倉合約已經按照市價進行了重新計量。因此,本文認為所謂的因價格變動產生的“浮動盈虧”實際上是“實際盈虧”,清算后的合約價值又與市價相吻合了,就如同開倉合約一樣,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所謂的“資產減值”了。
基于上述認識,本文對持倉合約價格變動的經濟實質做如下判斷:持倉合約的價格變化導致實際盈虧的產生。相應的會計實質是:持倉合約的價格變化導致的實際盈虧應該在產生之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其金額為持倉合約數量與價格變動數的乘積。在會計實務中,建議設置“期貨投資損益”科目進行核算,歸集由于持倉合約的價格變動造成的實際結算盈虧及后面提到的對沖平倉產生的盈虧。
(三)期貨交易對沖平倉的會計問題處理
《企業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規定,在持倉合約對沖平倉時確認期貨交易的損益,持倉期間由于價格變動形成的差額作為“浮動盈虧”不進行確認和計量。而按照本文的觀點,持倉期間由于價格變動形成的差額作為“實際盈虧”進行確認和計量。實際上,在持倉合約平倉前日,該合約已經按照該日收盤價進行了清算和盈虧差額結算,對沖平倉實際上只是平倉日平倉價格和上日收盤價格之間差額形成的損益的確認和計量問題,這種處理方式真正反映了期貨交易損益形成的時間,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雖然最終確認的損益結果一致,但相對于《暫行規定》的處理方式,本文的處理方式能夠真正反映期貨交易盈虧變化的過程,正確反映各個會計期間的實際經營成果。
(四)實物交割的會計問題處理
期貨交易一旦進入實物交割程序,企業將完成一項商品的采購或銷售行為,期貨市場上的盈虧是否應該歸入實物的采購成本或銷售收入,如果處理不好這將影響到企業經營成果的會計分期確認。《企業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對此的處理方式是:期貨合約交易環節的盈虧在該環節確認,即在資本市場操作中確認,最后購銷環節的成本和損益在購銷環節確認,二者之間沒有聯系。盡管購銷環節的價格是來自期貨合約交易市場。因此,應該區分企業進行期貨交易的目的,分別進行處理。
1.如果企業進行期貨合約交易的目的是投機行為,即在期貨市場上以獲取價差收益為目的的期貨交易行為,期貨合約交易的損益應該在合約交易環節進行確認和計量。當然,由于投機的目的是賺取差價收益,所以,投機者一般只是平倉了結期貨交易,而不進行實物交割。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投機行為最后也會進行實物交割,這取決于期貨市場和現貨市場價格的差異。
2.如果企業進行期貨合約交易的是通過期貨市場進行現貨采購或銷售,則期貨合約交易中的損益應該遞延至購銷環節,用于調整采購成本和銷售成本。
作者:廖小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