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吉林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現狀
“十一五”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支農惠農強農政策的推動下,吉林省加快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步伐,現已初步建成“五大服務體系”。
1.1 農業產業化經營體系
經過幾年努力,已建立起以市場為導向,以龍頭企業、合作組織、農產品基地“三位一體”相互關聯配套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體系。截至2011年末,已培育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3 120戶,其中國家級重點龍頭企業47戶,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發展到492戶,龍頭企業資產占農產品加工企業資產總額的60.0%,銷售收入占農產品加工業銷售收入總額的65.0%,全省年銷售收入超億元的龍頭企業已達150戶。同時,吉林省針對農民的需求,積極鼓勵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村中介組織、農村經紀人等新型服務主體,形成了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和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為主體的利益聯結機制。截至2011年末,全省已累計發展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22 345個,農業產業化經營輻射帶動農戶260萬戶,占到總農戶數的65.0%,帶戶增收43.20億元。
1.2 農業科技服務體系
近年來吉林省既注重鞏固公益性服務機構,又重視多元化服務體系建設,建立了省、市、縣、鄉四級農業技術推廣網絡,健全了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截至2011年末,省市縣鄉四級共建有推廣機構845個,其中省級1個,市級16個,縣級75個,鄉級662個;現有人員11 484人,其中省級74人,市級203人,縣級2 494人,鄉級6 016人,成為農業技術推廣的重要力量。各級農技推廣機構以實施農業科技項目為重點,加快農作物主導品種、主推技術推廣應用步伐,已逐步形成“技術人員直接到戶、科技成果直接到田、技術要領直接到人”的農技推廣新體制。2011年,全省重點引進推廣主要糧食作物優質品種46個,農業實用技術25項。同時,以實施“陽光工程”、“新型農民培訓工程”、“農民培訓百千萬工程”為載體,積極開展農業科技和勞動力轉移培訓。全年培訓各類農民14.03萬人次,輸轉農村勞動力372.26萬人,實現勞務收入313.73億元。
1.3 農產品質量安全及動物防疫體系
全省現有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機構47個,其中省級1個、市級9個,縣級37個;有工作人員620人,其中省級109人,市級120人,縣級391人。2011年全省制定農業技術標準53項,建立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23個。近年來,全省通過實施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圍繞動物衛生執法、動物疫病防控等工作重點,已初步形成省市縣鄉村五級比較健全的防疫體系。省級有動物防疫機構3個,市級27個,縣級195個,鄉鎮獸醫站700個,村級防疫員9 321人。
1.4 農業信息服務體系
建立信息咨詢服務組織,形成了傳遞快捷的信息服務網絡。例如長春市以中國長農網為核心,建立了“互聯網、電話網、衛星網”三網合一,“網絡信息服務、電話語音和固網短信服務、農民遠程教育服務、智能化農業專家系統服務”四位一體的農業信息服務體系。目前省市縣三級有66個專門的農業信息機構和197名工作人員。
1.5 農業執法保障體系
全省農業部門現有綜合執法機構50個,近百名執法人員。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在加強農資市場監管,落實支農惠農政策,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民增收減負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加強法律知識宣傳,提高產業化經營各利益主體的法律意識。通過加強法律服務,為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了農業產業化經營在法律的規范下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2 吉林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
雖然吉林省農業社會化服務不斷發展,但從目前情況看,許多與新形勢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和問題也逐漸凸顯,亟待我們去研究解決。
2.1 農業社會服務體系的職能尚不完善
當前農業服務體系既有社會化技術推廣的公益性職能,又有市場化的經營性服務職能,這兩種職能相互交織和混淆,形成了事企不分的局面。迫于生存壓力,農業服務體系工作人員不得不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經營性服務工作中,弱化了承擔的公益性服務功能,難以做到為農業、農民和農村提供持續的、動態的、公益性的、社會共享的科技推廣服務,與當前農業生產現實的技術需求形成較大的反差。
2.2 農業社會服務的基層組織不夠健全
目前,吉林省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專業結構不甚合理。一是混崗現象嚴重,一線業務人員不足。較長時間的混崗使用,造成了農業服務體系專業技術人員的流失,使在一線具體從事農業技術指導的專業技術人員不足,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業服務職能的正常履行。二是待遇不能保障,隊伍人心不穩。三是用人機制不活,隊伍素質不高。
2.3 民間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服務功能不健全
目前為農業提供社會化服務,主要是以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主,很難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全方位為農業生產提供服務的要求。民辦服務組織特別是各專業協會尚處于起步階段,由于缺乏應有的制度規范和政策引導,組織機構與服務功能不健全,經營行為不規范,普遍缺乏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機制與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