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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資金管理與內部控制

一、與資金管理相關的內控體系設計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
  從理論上說,企業在制訂與貨幣資金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時,應含蓋企業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部內容,既應包括通常的庫存現金業務與銀行存款業務,也應包括諸如銀行匯票、承兌匯票、中長期票據等其他貨幣資金業務。
  
  (二)重要性原則
  所謂重要性原則,是指企業的資金管理內控制度應在全面性基礎上,針對經營管理中的重要業務與事項、高風險領域或環節,采取更為嚴格的控制措施,如投資、擔保等高風險資金的支付,應建立嚴格的聯簽制度。
  
  (三)牽制性原則
  從制度層面上看,牽制性原則的重要體現即為內部牽制制度,即企業應在財務崗位的設置上,將出納崗位與記賬崗位、財務主管崗位相分離、記賬崗位與保管崗位相分離,由此形成一個相互制約、相互監管的關聯關系。
  
  (四)適應性原則
  適應性原則與成本――效益原則相類似,即企業的資金內控制度應與其經營規模、業務范圍、資產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若企業規模較大,經營種類繁多,可在牽制性原則的基礎上設立多個出納、記賬崗位。
  
  二、國有企業在資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漏洞
  
  (一)資金管理較為分散
  當前,就大多數國有大中型企業而言,其資金管理中存在的首要問題為資金管理的被迫性分散,資金難以實現實時集中或歸集,這給其資金集中管控帶來了很大難題。在這種狀況下,企業下屬子公司多頭開戶,使企業資金處于分散、沉淀、閑置的狀態,降低了資金的使用率及周轉速度,極易導致企業一方面因缺乏自有資金而被迫實施對外融資,一方面各子公司資金存在大量沉淀卻無法利用,這兩種狀況的同時發生充分顯現了企業資金管理的無奈。此外,各予公司對于資金較高的使用自由度也會放大企業整體的資金風險,難以控制。
  
  (二)資金監控存在不足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增強充分保障了其可持續性發展目標的實現,尤其是財務自主權對企業控制力和影響力的提高對此可以起到非常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與此相伴隨的企業出資人多元化、分散化的弊端,以及法人治理結構的不完善性,使得企業陷入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窘境,由此也就產生了傳統意義上的代理沖突。代理沖突在企業資金管控上的重要體現就是財務約束機制和資金監控手段的缺失,這種缺失會使企業失去對子公司財務的控制權,嚴重時會導致僅是名義上的資金控制權,其實際運作卻難以掌控。
  
  (三)相關制度不夠規范
  目前,大多數國有企業都建立起了適合自身的資金內控制度,但體系并不健全、內容缺乏細化,且與實際背離嚴重。例如,為追求較高的市場份額與占用率,企業通常會采取有節制的賒銷策略,但該策略的實際節制性卻并未在相關內控制度中得到反映,如賒銷策略的限制額度、優惠力度、資金最遲回收時間等都未在此闡明,由此便會導致企業因過度賒銷而影響其自身的資金循環,因此被迫再選擇向外融資來補充資金鏈。再如,在如何實施存貨管理,如何掌握最佳的庫存量,以及相關庫存資金的占用方面,內控制度也未給出具體指導原則。
  
  (四)資金舞弊現象較多
  從理論上說,資金內控制度的最主要作用之一就是防范財務舞弊事件的發生,維護企業資金的安全性與完整性,保障企業運營的正常進行。但是,從目前來看,國有企業群體實際上是資金舞弊現象的一個重災區,盡管當前單體舞弊現象已經得到了充分控制,但串通舞弊事件依然較多。例如,2011年上半年震驚全國的齊魯銀行員工騙貸案,就是利用了銀行與相關企業內控機制的漏洞,通過銀行與企業雙方不法人員的串通,而達到了其不法目的且隱藏多年未被發現。由此可見,企業內控機制的觸角缺乏必要延伸,對機制外風險的防范無能為力。
  
  三、國有企業資金內部控制的改進性策略
  
  (一)建立健全內部牽制制度
  依照牽制性原則,企業應建立起必要的內部牽制制度,即凡是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起到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作用。在財務崗位的設置上,內部牽制制度的關鍵點主要在于以下方面:會計與出納的分離、審批與經辦的分離、核算與稽核的分離、登記總賬與登記明細賬的分離、票據管理與印鑒管理的分離等。此外,還要特別注意會計信息化環境下的內部牽制制度設計,注重對相關會計崗位權限的授權與設置,登錄口令的保護,以及與資金收支業務相關的權限制約等。
  
  (二)革新資金授權審批制度
  授權審批制度,是指企業在辦理各項經濟業務時必須經過規定程序的授權批準,而這在形式上通常又可分為常規授權與特別授權。在實際工作中,對于常規授權企業可設置相應的日常資金支付審批單,審批單需注明相關業務事項名稱,以及經辦人、財務負責人、審核人的簽字。特別授權通常針對可對企業產生重大影響的投資、籌資、擔保等大額度、高風險業務。例如,在特別授權制下,任何投資的準予履行都需采取董事長、總經理、財務主管聯簽制,嚴控因授權不當或授權過度導致的董事長、總經理一人審批或越權審批制。
  
  (三)注重對匯票業務的監控
  目前,匯票業務正逐漸成為企業財務舞弊案件的新關鍵點,對此企業應加以足夠的重視。為此,企業首先需保證應付票據的真實性,任何票據都必須經子公司經理或經其授權的總會計師批準,并對其進行查詢證實;其次,對于所收取的承兌匯票,企業應主動向出票銀行進行查詢核實,在有條件時還應向出票單位或背書付款單位展開查詢;再次,企業需確保承兌匯票貼現、背書轉讓的審批手續齊備,對此可參照資金付款審批權限予以審批;最后,企業財務部門應堅持對票據業務進行每日逐筆、序時登記,以及每月末對其進行盤點與核對。
  
  (四)推行資金集中管理模式
  從實際來看,當前可實現企業資金集中管理的方式主要有兩種:財務公司模式和資金結算中心模式,前者內外部功能均比較強大,兼有外部融資平臺和內部結算中心的雙重職能,適用于規模較大、層級較多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但其設立門檻一般較高,審批手續嚴格且所需時間較長,企業為此所需付出的機會成本較高。相對于財務公司模式,資金結算中心模式也可實現企業資金的集中管控,通過每日資金的歸集、調度、撥付等流程,可充分避免其資金分散、沉淀現象的發生,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使企業資金在其內部自由流動、合理配置。
  
  (五)加強對資金的內部審計
  為了加強對貨幣資金收支業務的監督管理,企業應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并為其配置獨立的內審人員,通過監控貨幣資金收支業務程序的執行過程,評價貨幣資金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來對其資金內控體系的薄弱環節提出修改意見,以進一步完善。例如,內審人員可通過對企業庫存現金的突擊盤點,審查其是否存有坐支現金行為以及長短款現象,并及時予以糾正;再如,內審人員還要特別關注銀行存款事項,審查其是否存在出租、出借銀行賬戶行為,并對某些具有特殊對應關系的憑證深入調查,以防止人為舞弊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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