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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增強納稅意識的同時應加強相應的稅收籌劃

近年來伴隨著高等教育產業化的不斷發展,高校的收入、教職員工的收入呈現逐年遞增的態勢,相對應的稅收支出也呈現出高速增長,高校的稅收籌劃工作越來越為人們所關注并重視。
一、高校應增強納稅的意識,合法經營
國家大力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稅收制度日益的完善,對高校的稅收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高校所需交納的各項的稅種中以流轉稅(營業稅)、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對學校的影響較大,而這些也是目前問題比較集中的一些稅種。營業稅主要有兩種違規的表現形式:一是對各類技術轉讓收入既不申報繳納營業稅,也不辦理減免手續。如江蘇省內某大學共取得技術轉讓費11000萬元,本應繳納營業稅550萬元,但該校既沒有納稅又未辦理減免手續,結果受到稅務部門的嚴肅處理。二是把應稅收入與非應稅收入相混淆,不開具稅務票據,不進行納稅申報。針對上述問題高校應嚴格區分應稅收入和非應稅收入,學校的教育勞務可以免征營業稅,但必須符合有關條件,如各類培訓沒有資格向學員頒發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就必須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高校應加強稅務票據的管理,嚴格審核免稅項目,做到稅款的足額按時上繳。在個人所得稅上主要表現為教職員工的納稅意識淡薄,存在隱性收入稅收流失現象。課時費、超課時津貼、班主任津貼、目標獎、課題費、科研費……名目繁多的收入造成稅款代繳的困難,另外還存在教師“走穴”現象,他們除在本校有固定收入外,還在本校的繼續教育學院或者到外校兼職上課,而這些收入大都未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就要求高校要加強對教職員工的稅收知識的宣傳,利用各種媒體、手段向教職員工列舉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各項個人收入,以及稅款計算繳納方法。目前稅務機關采取了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制度,相應的完稅憑證投遞到個人,這對于加強大家的納稅意識、法制觀念起到了促進作用。
二、稅收籌劃意義重大
高校在完成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的同時也應開展相應的稅收籌劃,即在順應稅法意圖、完全不違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充分享受國家對高校及其后勤實體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實現利益最大化。
在稅收政策方面,高校除享有一般的優惠待遇以外,國家為鼓勵高等教育發展制定了相應的有針對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如稅法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學生公寓或教師公寓等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而收取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對設立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應按規定計征營業稅。高校及其后勤實體在提供服務取得收入時,選擇的服務對象不同,其負擔的稅收是不同的,因此,在服務對象的選擇上應優先選擇為教學、科研和師生員工提供服務,以達到節稅目的。又如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科研機構和高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針對此項優惠高校在對外提供勞務的時候應優先考慮免稅項目,簽訂技術轉讓、開發合同。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應幫助指導老師們簽訂規范的合同條款,如使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規范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以免其他名稱或者所表述內容在認定合同性質時引起不必要麻煩,從而造成不必要的稅款損失。符合規定的合同經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后即可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免稅手續。又如學校在和外國公司、企業簽訂合同時,如涉及應稅勞務等需支付給國外費用時由于稅法規定如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需由境內單位承擔營業稅、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所以在合同具體明細條款簽訂時應考慮稅收因素,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高校是知識分子比較集中的地方之一,職工尤其是教師學歷高、職稱高、工資薪金收入也較高,選擇不同的工資薪金發放方式,對職工個人繳納的所得稅有較大的影響。隨著高校改革的深入,職工按工作的質和量考核計酬的比例逐步增大。一般地講,職工工資按月發放,但按工作質和量計酬部分的薪金發放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按月分次和按學年一次發放兩種,這兩種不同的方式,職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也會有所不同。國家稅務總局[2005] 9號文件規定,對在中國境內個人一個月內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等各項年度獎金,可合計作為一次收入,按12個月分解后確定適用稅率和相應的速算扣除數并據此全額納稅。如果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如果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用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如某教師月工資2400元(按月發放),全年獎金12000元按下列二種不同方式發放,其納稅差異情況如下表:
獎金發放方式 每月(次)應納稅額 全年應納稅額合計
按月平均發放 (2400+12000/12-1200) 205×12=2460(元)
×15%-125=205(元)
學年終了 每月工資應納稅額為95元 全年應納稅額合計
一次性發放 學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納稅: 95×12+1175=2315(元)
12000/12=1000
(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5)
12000×10%-25=1175(元)
由此可以看出隨著工資薪金數額的變化,尤其當其變化涉及稅率變化時,上述不同的發放方式對個人繳納的所得稅的影響更加明顯。所以,高校在進行職工工資薪金發放時,應進行相關測試,選擇有利于職工增收的發放方式。
高校在進行稅收籌劃取得稅收收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成功的稅收籌劃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而影響總體利益的下降。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財務處綜合計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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