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后金融危機時代,國際貿易競爭日趨激烈,買方市場占據主導地位,賒銷等靈活多樣的信用交易方式正逐漸取代信用證等傳統結算方式,成為更具競爭力的主流模式。據資料統計,目前賒銷貿易已占全球貿易總額的70%左右,是對買方最為有利、最具有吸引力的貿易方式。然而,賒銷貿易方式在促進交易達成的同時,也給出口商提出了新的難題,即出口應收賬款的安全性及融資壓力。我國眾多的出口企業,尤其是中小型出口企業,因達不到銀行的融資標準而被資金問題所困擾:一方面為了維持與進口商的生意往來,出口商紛紛采用賒銷交易(O/A)或承兌交單(D/A)等方式來爭取訂單;另一方面,出口商又害怕由此而出現壞賬,進而出現流動資金吃緊的情況。面對這些困難,既能解決融資問題又能兼顧匯率風險和買方信用風險的“出口雙保理業務”無疑成為廣大中小型出口企業的最優選擇。
一、“出口雙保理”業務的主要內容
出口雙保理業務是國際保理業務的主要運作方式之一,指出口商在采用O/A或D/A等信用方式向債務人(進口商)銷售貨物時,由國內出口保理商和國外進口保理商(即“雙保理”)共同為出口商提供的集貿易融資、賬務管理、賬款催收、信用風險控制及壞賬擔保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其內容主要有:第一,預支貨款。出口商在出賣單據后,保理商立即向其預支貨款(一般為80%),提供貿易融資;第二,保理商承擔了信貸風險。出口商將單據賣斷給保理商,即如果國外進口商拒付貨款或不按期付款等,保理商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權,全部風險由其承擔。“雙保理”是一項廣泛的、綜合性業務。出賣應收債權的出口商多為中小企業,對國際市場了解不深,進出口國雙方的保理商不僅代理他們對進口商進行資信調查,并且承擔托收或催收貨款的任務,還代其辦理會計處理等業務。
目前,我國大多數銀行側重于對大型企業提供保理業務,對中小企業設置的融資門檻較高。由于我國出口貿易基數巨大,保理業務在中國有較大發展空間。據官方預測,未來10年內,保理業將會進入超期發展階段,有望形成一個年規模超過1 000億美元的新興產業。
二、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中小型出口企業面臨的困境
金融危機對國際貿易的不利影響仍將持續,我國中小型出口企業面對不斷惡化的內外部環境,出口難度也會加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資金短缺且融資困難
授信難、流動性緊缺一直是困擾中小出口企業的主要難題。從總體來看,企業總是資金需求者,金融危機時期對資金的渴望尤其明顯,雖然我國投入了4萬億人民幣刺激經濟復蘇,但是“馬太效應”決定了這些資金只會投向大型項目、大型企業,中小企業很難獲得資金融通。加之2009年,國家上調多項產品出口退稅率,但由于出口退稅流程較長,給出口企業資金周轉帶來困難。
(二)進口商信用風險提高
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是中小出口企業最為關心的問題,金融危機爆發后,國外許多買家破產,導致我國對外貿易中的壞賬率大幅攀升。中小型出口企業限于自身規模實力而無法對國外進口商進行詳盡專業的資信調查,信息的不對稱造成對進口商的不信任而不敢接單,使出口商業務難以拓展。
(三)結算風險加大
受到金融危機的沖擊,國際貿易競爭越來越激烈,賒銷和承兌交單等方式取代傳統的信用證方式,在發達國家市場成為主流,使得我國中小型出口企業的結算風險加大。出于安全收匯考慮,很多中小型出口企業幾乎是死死抱住信用證支付方式不放,最終錯失市場機會。
(四)國外訂單減少
危機期間,居民購買力明顯下降,居民儲蓄意愿增強,從而減少了對外國產品的需求。中小型出口企業主要占有的是非生活必需品市場,危機之后,許多發達國家的進口商壓縮了產品進口,其實就是對非生活必需品的需求下降,導致國外訂單有了一定幅度的下跌。而中小出口企業自身又缺乏開拓新興市場的能力,使出口前景堪憂。
(五)人民幣升值影響
中國快速發展的經濟、日益擴大的貿易規模、迅速積累起來的巨額外匯儲備,將會使人民幣繼續升值。據路透社的調查顯示,截止2010年底,人民幣兌美元自2005年7月人民幣匯率改革之后已升值25%,今后會每年上升2%~3%。人民幣持續升值必將減少出口企業結匯收入,加大交易風險,使出口產品的原材料價格進一步上漲,勞動力成本上升,中小型出口企業的利潤會更加微薄。
三、出口雙保理業務對中小企業的出口促進作用
一般地,中小型出口企業的出口商品大多是金額小、批量多的消費品,如服裝、針織紡織品、鞋類等日用消費品,需分批發貨,每次發貨數量較少,發貨頻率較高,若采用信用證結算,手續繁瑣且資金占壓嚴重。而出口雙保理所具有的綜合融資功能,對中小企業的出口具有多重促進作用。
(一)可以獲得靈活的貿易融資便利
若中小型出口企業與保理商簽訂了無追索權的保理協定,在出口商發貨后,即可將應收賬款單據賣斷給保理商或商業銀行,立即獲得80%的融資款,并無需擔保或抵押品,其償還期限可長達60天至180天。這對于中小型出口企業而言,解決了因賒銷引起的現金流不足,加速資金周轉,及時補充營運資金。在當前情況下,獲得必要的資金支持有利于企業從金融危機的壞賬損失中解脫出來,更好地開展國際貿易。
(二)可以規避收匯風險和匯率波動風險
無追索權是保理業務的重要融資特點,即保理協議簽訂后,由于出口商的應收賬款被保理商(或商業銀行)買斷,這批應收賬款就具有無追索性,即使買方因倒閉、資金周轉不靈、外匯管制等原因而不能按時支付貨款,商業銀行也不能向應收賬款的賣方行使追索權,即中小出口企業把不能收回貨款的風險轉移給了保理商,由保理商承擔了信貸融資風險。同時,通過FCI遍布全球的保理成員,憑借其專業知識和途徑,客觀分析進口商在當地市場上的資信情況,核定買方信用限額,給出獨立的專業意見,亦使出口商的應收賬款得到充分保障。另外,出口商在提前得到80%的貨款融資之后,還可以馬上辦理結匯和提前核銷退稅,也避免了因匯率波動而帶來的結匯風險。
(三)可以優化公司財務報表,節約交易成本
如果中小型出口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獲取融資,在財務報表上則表現為負債,而通過保理業務融通資金,不但不增加負債,反而使企業現金流增加。這對于中小型上市公司而言,可以降低資產負債率,優化企業財務報表,協助企業再次成功融資。同時,保理業務是針對中小出口企業的一攬子金融服務,保理商負責應收賬款催收和銷售分戶賬管理,減輕了出口商的業務負擔,節約了財務管理成本,即使發生壞賬也可由保理商承擔損失,免去了后期追賬所耗費的人力和財力。雖然從表面上看,保理的收費似乎比信用證或托收的費用高一些,從而會增加出口商的成本,但因此而獲得的風險擔保、資金融通以及管理費用的降低等帶來的收益足以抵消保理費用的開支。
(四)可以提高出口效率,加強國際競爭力
在傳統信用證業務中,出口商要承擔催證、審證、改證等一系列單證手續,一旦發生理賠,更要耗費大量精力和時間。如果運用出口雙保理業務,進口商無須開立信用證,大大簡化了貿易手續。在整個貿易環節中,進出口雙方的保理商緊密配合,針對出貨、收貨、商品質量檢驗、相關爭議及兩地經濟環境變化等細節進行過程監管,有效轉移中小出口企業售后分戶賬管理、款項催收等大量出口輔助性業務,使中小出口企業能夠集中精力做好外貿業務,提高出口效率。新出現的“反向保理”業務更有利于拓展市場,這是一種以進出口商為開端,由進口保理商主動為出口商提供訂單,并先行為進口商墊付部分資金,使出口商獲得境外融資的國際雙保理業務。因此,有保理融資支持的出口業務將會更具國際競爭力。
四、中小型出口企業采用出口雙保理業務融資應注意的問題
出口雙保理與出口信用保險一樣,都屬于為出口企業解決安全收匯和資金占用問題的手段,但中國目前開始逐漸使用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在增加,而對于出口保理業務,很多企業尤其是中小型出口企業還不甚知曉。雖然出口保理業務主要是為中小企業而設計,但該業務具有創新性,是一項具有高技術含量、也存在一定操作風險的業務。因此,在使用過程中,一定要掌握其基本特征,充分利用保理業務的優勢促進中小企業出口貿易的發展。具體來說,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出口雙保理業務適合于結算周期較短,貿易條件和貿易合同簡單且買賣雙方對商品質量容易達成共識的商品和服務
就中小企業出口的產品結構來看,一般是發貨數量小、批次多的消費品,如服裝、針織品、鞋類、小家電、玩具、文體用品等。這些產品可直接進入進口國家的商店銷售,進出口雙方對產品質量易達成共識,不易引發貿易糾紛。而大型機電產品、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一般不適合采用保理業務,可考慮出口信用保險或信用證。
(二)出口雙保理業務主要針對賒銷或承兌交單的結算方式,以信用證(不包括備用信用證)、憑單付現或任何現金交易為基礎的銷售除外
賒銷和承兌交單作為完全建立在商業信用上的貿易形式,對中小型出口企業來講風險極大,能否收到貨款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的商業信用。而一旦有進出口雙方保理商介入,就可以把這種單純的商業信用提升到介于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之間的保理商信用,這有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擴大。如果在貿易中遇到進口商堅持采用保理方式支付,只要有合適的保理商愿意敘做保理,出口商可考慮采用。
(三)必須在規定的信用額度范圍內敘做保理
《國際保理通則》第17 款規定:在保理協議達成后,根據賣方的請求,保理商在10 天內必須對買方的資信情況做出書面說明并核準其信用額度;在核定的信用額度內,保理商承擔買方的信用風險,對超過信用額度的金額,不負擔保責任。因此,出口企業發貨應嚴格控制在進口商的信用額度內。如果進口保理商核準的是循環額度,出口商應掌握好發貨節奏,把已發運的貨物金額控制在信用額度之內。當前一筆應收賬款未收回或者出現爭議未能及時解決時,就應停止發運下一批貨物。
(四)區別選擇出口保理和出口信用保險
由表1可知,相比出口信用保險,出口保理在兩方面有所欠缺。一是國家擔保的出口信用保險抗風險能力強。但遍及全球的國際保理商聯合會也能夠對企業的資信進行詳盡調查,將風險降到最低。二是盡管出口信用保險能適用于所有國家,但由于我國中小型出口企業的主要貿易伙伴基本集中在歐盟、美國等發達國家。因此,綜合考慮到這些因素,中小型外貿企業在與歐美等國進行交易時,更應當選擇出口保理業務。如要開拓新的市場,自然也可以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將企業面臨的收匯風險降至最低。
(五)真正能得到保付代理的關鍵在于全面切實地履行合同
雖然保理合同和銷售合同主體不同、標的各異,是兩個獨立的合同,但是出口商是保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同時也是銷售合同的當事人,這樣兩個原本獨立的合同就通過共同的一方當事人――出口商聯系起來:保理合同的標的是產生于銷售合同的應收賬款權利,銷售合同中的條款影響產生于該合同的應收賬款能否成為保理合同的標的,并制約保理商的收款權。因此,保理商為維護自身的權益,就會通過保理合同要求出口商在銷售合同中列入某些條款。對于中小出口企業而言,應切實全面地履行兩個合同項下的義務,做到在兩個合同中權利義務的協調,才能使保理業務帶來的效益達到最優。
五、結論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目前國際貿易買方市場占主導地位的形勢下,中小出口企業普遍存在融資難和大量應收賬款的安全性等問題。而從國際結算的發展潮流來看,國際保理業務已成為目前最主要的結算融資方式,其中出口雙保理業務既可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又可以緩解大量應收賬款的存在,對中小企業的出口具有多重促進作用。因此,我國中小出口企業應積極了解并主動運用保理業務來解決貿易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盡快適應這種國際支付方式,更好地開拓國際市場尤其是發達國家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