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五次廳務會議通過)
為了維護廳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強化勞動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廳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勤奮工作,遵守機關勞動紀律,不得遲到、早退、曠工或在公務時間內擅離職守。各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起模范帶頭作用。
第二條 工作人員出勤情況列入年度考核。
第三條 建立考勤工作責任制。
(一)各處室領導負責本處室工作人員的出勤管理和督催檢查。
(二)各處室須確定考勤員,逐日如實填寫考勤表,對每個工作人員的出勤情況進行登記。
(三)各處室的考勤表,于每月五日前,經處室負責人審核簽字后交廳人事教育處備案。
(四)廳人事教育處與辦公室負責對全體工作人員出勤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各處室工作人員的出勤情況,由廳人事教育處和辦公室定期進行通報。
第四條 工作人員請各類假都要填寫假條,辦理審批手續,須經處室負責人或廳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假期結束后要即時辦理銷假手續。
(一)事假審批:一般工作人員請假在三天以內的,由處室負責人審批;四天(含四天,下同)以上的,經所在處室負責人同意后,由廳人事教育處審批;處級干部請事假在三天以內的,由主管廳領導審批;四天以上的,由廳長審批。
(二)年休假審批:一般工作人員休假,由各處室根據工作情況作統籌安排,處室負責人審批;處級干部休假由主管廳長核準,處室正職休假須經廳長同意。
(三)探親假、婚假審批:一般工作人員,由處室根據工作情況作統籌安排,處室負責人同意后,由廳人事教育處審批;處級干部休假由主管廳長核準,處室正職休假須經廳長同意。
(四)生育假、晚婚、晚育假審批:工作人員享受生育假、晚婚、晚育假,由廳機關計劃生育委員會(或衛生所)簽注意見,經所在處室同意后,到廳人事教育處辦理休假手續。
(五)病假審批:工作人員因病需要請假,須持醫生填開的病休證明,由所在處室負責人審批;病假超過30天的,要經廳人事教育處審批。
(六)如因特殊情況未能在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應及時補辦。
(七)假期結束需要續假,必須辦理補假手續,經原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可續假;否則,視為曠工。
(八)廳領導請假、休假按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違反考勤和請銷假規定者,按以下三條處理:
(一)凡每月遲到早退累計超過5次者,通報批評。
(二)年累計曠工超過15天者,扣發當年年度獎勵工資。
(三)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
第六條 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超過兩個月、工作不滿10年者,從第三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90%。
(三)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不滿10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滿10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80%。
第七條 本制度自廳務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