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我國國企改革的總體方向來看,推行和完善代理制,推動委托代理關系契約化,充分發揮制度優勢和資源優勢是其主要方向。所有者“缺位”問題未根本解決,經營者隊伍亟待培養、整治的時期,如何建立和完善委托-代理關系,實現代理收益大于代理成本的委托-代理目標,其核心是如何建立起對經營者的嚴密有效、風險共擔的激勵約束機制,這是對代理人行為的激勵與監督的必然選擇。
一、委托——代理關系與經營者財務激勵與約束機制
委托代理關系的形成是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博弈的過程,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才能達到納什均衡——任何一方無法單獨改變自己的決策而增加效用。完整意義上的企業是委托人與代理人以財務資本與人力資本的結合,是一種平等的契約關系,這很容易達到或接近納什均衡,最后可能會達到帕累托最優。
在我國,國有企業則不同,由于國企在事實上不承認經營者的人力資本,國企并不是根據平等契約組建的,同時政府以委托人和市場經濟裁判員的雙重身份出現在企業中,導致委托代理關系的扭曲。國企的所有權屬于全體人民,政府作為人民的代理人行使剩余索取權、剩余控制權,同時作為國企經營者的委托人,行使監督權——這導致了“雙重代理失效”。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保證經營者的積極性,對經營者人力資本實施有效的激勵和約束顯得更為必要。
在激勵約束機制中,財務方面的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建立是整個激勵與約束機制的重中之重,財務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無疑是治理與解決委托-代理問題的明智之舉。
二、當前我國國有企業經營者財務激勵與約束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激勵機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1)企業經營者沒有解決好向誰激勵的問題
(2)初始委托人對代理人的激勵監督難以具體化
(3)當前對企業經營者激勵力度不足。
(二)財務約束方面的不足
(1)國有股持股主體缺位導致約束不足;
(2)內部治理結構的不完善導致約束不足;
(3)缺乏系統全面的經營者行為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和健全的信息系統;
(4)市場發育滯后,機制不完善, 法制不健全, 對經營者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
三、完善財務激勵約束機制的措施
根據不同時期改革的進展情況,進行過形式各異的嘗試、蘊涵著不同時期不同形式下的經濟內容。
(一)激勵機制
在市場機制較為完善的情況下,探索管理層持股等激勵制度;在考慮物質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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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的同時,強調企業文化的歸屬感,企業價值的認同,強化以人為本,投資于人和培訓成才的理念。形成企業經營管理者職業生涯的長遠規劃和培訓規劃,使精神激勵規范化、程序化和科學化。
(1)明晰財務激勵的主體與客體,建立有效經理人市場。
(2)合理制定財務激勵方式和財務激勵手段。
財務激勵的手段主要包括年薪制、業績股票、股票期權、虛擬股票、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和延期支付等激勵方式,但具體選擇哪種激勵方式,還必須遵循企業自身的發展狀況,結合實際,根據依法操作原則、公正性原則、客觀性原則、激勵性原則進行選擇,選擇的關鍵在于采用業績評價標準合理、公正、可衡量,并且薪酬方式恰當。
(二)約束機制
加強對國有企業經營者的監督約束,既是對企業經營者可能出現的短期行為、濫用職權和腐敗行為的一種制約,也是對企業經營者行使權利的一種保證。
1、企業內部財務約束機制
(1)自身的自我直接約束。
(2)間接約束。
(3)股東運用買賣股票的方式影響企業的決策或決定企業主要經營者的去留,這實際上是對企業經營者強有力的約束。
(4)通過內部審計,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
(5)明確產權關系,理順委托——代理的邏輯。
(6)建立一套完整、科學、規范化的經濟指標考核體系。
2、外部約束
(1)法律約束:
(2)市場約束:
(3)經理和人才市場的競爭。
(4)產品市場的競爭。
(5)資本市場的競爭。
(6)提高資本市場的效率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四、總結
財務激勵是以企業財務主體涉及的利益關系方為激勵對象,以財務利益為激勵誘因,并通過一定的財務安排,誘導利益相關方實現既定的企業財務目標或管理目標。其核心是將經營者對個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轉化為對企業利潤最大化的追求,使委托者與代理人的目標盡量趨于一致,針對經營者對貨幣收入的追求,激勵機制的設計應考慮不同報酬形式的特點,通過不同報酬形式的最優組合實現經營者的最優報酬計劃。考慮企業的長期發展,可以加大根據企業的長期經營業績付給經營者的激勵性報酬,如年薪制、業績股票、股票期權、虛擬股票、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和延期支付等。不論何種形式,它必須是激勵與約束機制相結合的一把“雙刃劍”,唯有兼備雙重功能,才能真正激發和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