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銀監會監管及規范銀信合作大事記及其影響分析
(一) 銀監會監管及規范銀信合作大事記
(二)一份重要銀監會發布的文件分析
《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10]72號)
1、主要內容
(1)今后將對信托公司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余額比例管理,即融資類業務余額占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余額的比例不得高于30%。
(2)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要求將表外資產在今、明兩年轉入表內。
(3)信托公司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信托產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2、主要目的
(1)限制銀行信貸規模轉移,主要打擊2009年下半年開始盛行的商業銀行大量通過銀信理財合作產品,實現信貸騰挪、變相擴張規模的策略;在銀信理財合作產品當中,主要打擊“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包括信托貸款、信貸資產轉讓票據資產等產品。
(2)在暫停銀信合作之后,監管部門進一步要求將銀信合作理財資產全部轉入表內,顯示了其對銀行通過銀信合作轉移信貸資產的擔心,同時也再次明確了其控信貸總額的決心。而將銀信資產計入表內,則有利于加強對銀行信貸的統一監管,降低表外業務對銀行信貸造成的沖擊。
(3)打擊理財產品的期限錯配。文件規定銀信合作理財業務的信托產品期限不能超過1年,融資類業務余額占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余額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且不得設計為開放式。上述條款彰顯了銀監會從嚴控制信托貸款類產品規模,防范期限錯配問題的決心。
(4)提高信托公司自主創新能力。文件規定信托公司在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過程中,應堅持自主管理原則,嚴格履行項目選擇、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后續管理等主要職責,不得開展通道類業務。這一規定意在整頓此前銀信合作中信托公司被動地作為信托平臺地位開展通道業務的亂象,終止信貸騰挪渠道,并重申信托公司應加強主動管理能力的精神。這一措施明確了未來銀信合作中信托公司的重要性將大為增強。
(5)通過引導資金流向配合國家信貸風險管理和產業政策的落實。監管層對信托業務的規范更多的是對其資金的引導,促進今后一段時間內國內經濟發展模式轉型和產業結構調整。
3、影響及分析
(1)文件發布以來,銀信合作
業務發展節奏得以有效控制,銀信合作規模從2010年7月的2.08萬億元下降到2010年末的1.66萬億元,取得明顯成效。
(2)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講,一方面由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表外資產的風險管理相對表內資產較為薄弱,表外業務的風險程度較大,全部轉入表內有利于銀行資產質量的提升。另一面,由于銀信合作理財產品擔當起將信貸轉出到表外,騰挪信貸空間的重任,如果未來信貸額度不放松,表外移入表內會擠占信貸額度,將導致銀行面臨著資本充足率的壓力。
(三)整體政策影響效果分析
1、商業銀行受到負面影響有限 有利于加強其風險控制能力
在2011年信貸調控趨緊以及央行差別準備金率工具出爐背景下,商業銀行資本和流動性壓力非常大。而銀監會要求銀行兩年內把銀信合作理財業務表外資產轉入表內,業內一直有聲音認為這會占用信貸額度,影響銀行信貸規模、盈利能力和資本充足率。但根據各上市銀行2010年中報披露的數據,由于大部分理財產品2011年之前到期,2010-2011年需要回表的銀信合作信托貸款規模并不大,如工行約為800億元、建行600億元、中行140億、招行不足100億、民生55億(40億于2010年回表,15億于2011年回表)等,所以對銀行資本充足率和信貸規模影響不大,而且銀信合作業務資產轉入表內是否會最終占用信貸額度尚未明確。其次,理財業務收入占銀行總收入的比例較小,例如中國工商銀行的理財業務收入僅占總收入的1%左右,對銀行的盈利能力影響有限。所以銀監會此次重拳出擊整頓銀信合作理財業務對商業銀行的影響有限。
另一方面,監管層的強力監控措施推進了商業銀行信貸風險控制能力的提升,推動了商業銀行加快建立與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目前銀行理財業務的定位產生了偏離,理財的原始動力變成了銀行自身的調整信貸結構以及規避信貸規模控制,其次才是為客戶創造收益,監管層通過有效監管銀信合作理財業務終止信貸騰挪渠道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銀行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
2、信托公司受到影響較大 整體正面影響大于負面影響
在這次的規范銀信合作理財業務的過程中,信托公司受到的影響要大于商業銀行。好的方面來說主要是一定程度上促進信托公司提升自主研發和主動管理能力,整頓了此前銀信合作中信托公司被動地作為信托平臺地位開展通道業務的亂象。被叫停的信托貸款和信貸資產的單一信托計劃,所投資的信貸資產和信托貸款項目基本都由銀行掌控并承擔風險。而信托公司只是一個產品發行平臺,基本沒有參與到理財產品的設計、管理中;集合信托計劃則由信托公司設計和管理,要求技術含量高,風險也由信托公司自己承擔。因此,信托公司發行集合信托的收益更高。目前中國的信托公司并沒有完全找到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大部分都是找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能做的業務,打個擦邊球鉆個空子,對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依賴性比較大。此次政策的出臺的核心目的就是為了提高信托公司自主創新能力,促進這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但仍有負面影響,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信托公司高端客戶資源少。大部分信托公司對銀行依賴度高,信托公司發行集合信托也大部分需要銀行代銷,因為銀行有可觀的高端客戶資源,但銀行也會擔心自己的客戶流失等問題,所以在這方面銀行對信托公司也是幫一把賺個中間業務費同時也留一手。二是信托公司發集合信托計劃的規模受限,無法與銀信合作相比。另一方面加上《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的出臺,培養自主管理能力關乎信托公司的存亡,但短時間內轉型難度確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