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當前我國煤礦企業安全管理中會計核算與管理的有關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于2004年下發了財建119號文件《煤礦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有關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的若干規定。《辦法》和有關規定對我國煤礦企業安全管理中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煤礦維簡費用進行了區分,并建立了煤礦企業費用提取安全管理制度。
2004年,我國財政部頒布的《關于印發執行<企業開機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中規定: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管理費用的提取,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計算提取金額,并完善會計核算中信息的準確性。這為煤礦企業安全管理中會計核算的規范化提供了政策支持。比如:煤礦企業在已使用未來期間提取的安全費用時,在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時則應明確納入應付安全費用項目,如能確定有關支出,最終將形成固定資產。
二、煤礦企業安全管理中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以往會計核算與新會計制度要義相抵觸
2001年我國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有明文規定企業對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的處理情況,即企業應在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實際發生時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不得對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進行預先提取,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企業對大修理費用的提取,避免了企業提高產品成本及管理費用,造成了企業當期利潤的下滑,從而向國家上繳的所得稅也變少。而以往煤礦企業安全管理的會計核算中,僅從對生產安全費用提取的時間上看,提取時并沒有對企業產生實際經濟效益的外流,安全費用的發生是不可控因素,是未來可能存在的財務狀況,而這種會計核算中的提取方法具有明顯的預提特征,缺乏明確規范的管理,隨意性強。這往往容易造成在計提期間企業當期財務收益和利潤的大幅減少,而企業并沒有真正的現金流出,加上企業生產安全費用可以進行稅前扣除,造成了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顯而易見,以往煤礦企業安全管理中會計核算與新的會計制度要義存在較大的抵觸。
(二)煤礦企業為了追求利潤導致財務狀況和會計信息的虛假
我國煤礦企業在安全管理中會計核算上存在一種普遍現象,即在實際會計核算中將煤炭生產安全費用開支范圍與煤炭生產成本日常開支范圍混淆,使得企業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時,為了使利潤平衡,本應是煤炭生產安全的費用卻直接被列為入了生產成本之中,造成了企業財務核算中會計信息的失實,如企業利潤表中的主營業務成本增加,利潤額下降,而財務信息中資產負債表卻呈現“長期應付款”余額上升,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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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利潤下降。顯然這造成了財務信息不明。此外,當煤礦企業經濟效益較差時,為了達到利潤額的上升,本來應該屬于成本支出的費用卻被劃入了“長期應付款”煤炭安全管理費用的開支中,造成了利潤表中主營業務利潤額上升,成本的下降;資產負債則出現“長期應付款”余額的下降,甚至導致分配利潤上升。這種在我國煤礦企業普通存在的利用煤礦安全管理中會計核算為企業實施盈利管理工具的現象,嚴重違背了我國會計核算精神,有可能導致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中會計信息的虛假,威脅到我國財政收入。
(三)缺乏明確的使用范圍規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會計核算的監督管理不利
我國出臺的關于煤礦企業生產安全及管理辦法中的條例規定提取費應按噸煤提取,雖然《辦法》中明確了煤礦安全管理中對生產安全費用及維簡費用進行了定義,及生產安全費專門用于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資金,維簡費用只用于煤礦生產正常接續的開展和延伸以及技術改造等簡單再生的資金。但由于煤礦企業煤炭生產環節的復雜性,以及安全生產設施與普通設施難以明確定義,因此,造成了安全管理中安全生產費用難以與普通產品費用、維簡費用的區分,規定中缺乏明確的使用范圍規范,將直接影響到煤礦企業安全管理中會計核算信息的準確性及有效性。
三、政策性建議
(一)根據新《辦法》對會計核算方法進行優化與調整
我國會計準則在制度上已與達到與國際同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37號》文件中規定了企業財務報表反映企業一定時期內的財務狀況,而不能對企業未來財務狀況進行預測。因此,對企業未來經營的活動所產生的費用與一切財務信息只能在資產負債表中得到反映。企業以往的財務情況與事項產生的義務確認,只有在生產安全費用發生時或發生后得以確認。
但我國煤礦企業經營和作業環境的嚴竣性,較大程度地影響了國際會計準則在我國的執行力度與執行效果。因此,可以根據我國國情,采取折衷的會計方案。比如對煤礦企業未來可能形成安全生產費用,進行項目的預期評估,因而仍可以在會計處理辦法和核算制度不變的情況下,按照國家有關會計規定進行項目安全費用的計提。對煤礦企業沒有形成固定資產的安全生產費用則不能進行預先提取,只能在發生時或發生后的會計核算中計入當期費用高。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煤礦企業作業技術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們安全意識的增強,我國會計準則有望在執行上與國際同步,最終取消預先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行為。
(二)對煤礦企業安全管理中安全費用提取標準進行規范化
我國煤礦企業作業環境極為艱苦,主要體現在地質條件的復雜性、礦井瓦斯含量較高、作業技術落后、煤礦企業以小煤礦為主、安全事故頻發。因此,有必要采取各種手段對煤礦企業安全管理中安全費用提取標準進行量化。但《辦法》中通過對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規定來限制企業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的行為,執行力差,力量較為薄弱,效果不是很明顯。因此,必須對全國各地的煤礦企業及私人礦井進行地質條件、規模大小、作業環境、管理模式等信息的調查,然后根據煤礦產業的實際情況,為各個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提供一個符合自身發展情況又符合大政策的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一旦制度統一的標準,只能在特殊情況下進行微量浮動,不能任意的提高或降低。這樣做能有效地減少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過渡隨意提取,造成企業資產的流失,又能防止企業對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不足,保證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防止安全事故頻發。此外,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上看,可以防止煤礦企業通過對安全管理費用標準的隨意提高和降低來操控企業的盈利情況,保證企業財務信息的準確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