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有礦業企業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其在我國礦業企業中的地位,國有礦業企業的發展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針對國有礦業企業內部控制存在的諸多問題,結合其自身特點,提出包括改善企業內部控制環境,優化外部控制環境,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強化風險意識,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企業內部控制活動,特別是以企業風險管理為導向的各類控制活動,并建立良好的信息與溝通系統等一系列思路來完善國有礦業企業內部控制。
一、內部控制的涵義及作用
內部控制是組織設計并實施的、為組織營運的效率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相關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標實現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與程序,它要求組織內的全體人員共同參與實施。
有效的內部控制能夠使企業不斷降低運營成本,改善對于主營業務關鍵環節的管理,促使企業更好地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利用國際國內更多資源和市場。全面、完善的內部控制是現代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企業持續發展和不斷壯大的重要保證。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將有助于企業經營者提高對于企業發展戰略的認識,增強對于主營業務的控制,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使企業更好地利用各方資源,不斷發展壯大。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還能防范各類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和效果,有利于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使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成為系統性、可操作性和包容性很強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國有礦業企業的特點
礦業企業是直接從事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為國家提供礦物能源和礦物原材料的生產單位,是我國工業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礦業企業的建設與發展為國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了不可缺少的能源和工農業原材料等物質資源,為國家和社會做出了重大貢獻。礦業企業具有投資的高風險性、企業經濟效益的遞減性、基建投資的持續性、開采條件的復雜性、礦業工作和生活的艱苦性、礦山生態環境的廣泛破壞性、礦山生產投入原料的特殊性、礦業效益的后續性等特點。
國有礦業企業是指由國有資產投資或國有資產控股的礦業企業。我國現有的國有礦業企業大多數都是從上世紀六十年代的國有大中型礦山演變而來的,除兼具上述礦產資源和礦業企業的特點外,還具有資源保障程度低、社會負擔重、資源獲取成本高等顯著特點。
三、國有礦業企業內部控制現狀
(一)政企職責分工不明確,內部環境失效
從作為企業管理體制的核心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來看,國有礦業企業大部分隸屬國資委管轄,規模大且組織機構復雜,出資人虛位,導致國有礦業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存在先天性的缺陷。在國有礦業企業中,董事會受國資委領導,缺乏獨立性;董事的任免由國資委負責,而非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行使權利受到制約和影響,從而導致董事不懂事、不問事的現象。
(二)風險評估意識差
目前我國大部分國有礦業企業缺乏風險管理意識,針對企業的關鍵業務及時識別風險、分析風險、定期評估風險、制定應對措施等工作僅局限于少數業務職能部門的具體活動,范圍小、水平低,容易出現過于重視局部利益從而忽視了主要矛盾,缺乏風險評估,不能將風險管理全面滲透到企業的生產、經營系統和管理過程中,不能滿足服務于企業經營決策和發展戰略的要求。
(三)信息溝通不順暢
企業信息溝通不論是縱向還是橫向都不順暢。在縱向溝通方面,許多與企業有關的信息被管理層控制,企業各組織機構之間更重視縱向權利與義務關系,習慣于下級無條件服從上級,企業中的員工對企業信息知之甚少,一切以管理層的要求為準,從而導致員工不能充分履行其職責;在橫向溝通方面,企業內部各部門間缺乏必要的交流,對彼此間的協調不夠重視,部門與部門之間信息的橫向溝通缺失。因此,企業信息溝通不靈敏,最終使企業蒙受損失。
(四)缺乏有效控制措施
在國有礦業企業系統內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相同的業務往往處理的程序和政策不一樣;企業內部沒有授權管理或出現重復授權,甚至于出現越權授權,各級管理人員在處理業務時,權限不清;企業上下級的考核體系僵化,無法做到因地制宜,導致下級企業為了完成考核指標,人為調整財務報表,導致會計信息失真;部分企業為了簡化工作程序,未將不相容職務進行分離,且沒有必要的監控措施,從而導致監守自盜等違法違規問題。
(五)監督不力
我國國有礦業企業內部審計主要是在行政干預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很難受到企業的重視,無法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大多是從財會部門轉來的或由財會部門人員兼任的,有的未經過專門培訓,缺乏審計專業知識,缺少行使監督職能所必需的職業技能。
四、完善國有礦業企業內部控制的建議
(一)構建有效的內部控制環境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企業運營過程中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權限、任職條件、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等,將企業的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相互分離,并形成相互制衡。完善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建立經理人的績效評價體系,對經理人進行客觀的績效評價。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國有礦業企業文化,引導和規范員工行為,打造以主業―礦業為核心的企業品牌,形成整體團隊的向心力,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二)強化企業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
健全、完善與激勵機制相應配套的約束機制,引入外部監督機制,改變長期存在的“內部人”控制現象,避免發生經營權侵害所有權的現象。要強化監事會的權力,構建形成監事會監控管理層,而監事會同時又監督董事會和管理層的模式。總經理等高級管理團隊對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但負責的方式和內容不同。其對董事會主要是遵循董事會的決議,對監事會則是確保其執行過程不損害企業利益。
(三)全面評估風險,化解轉移風險
國有礦業企業必須盡快建立起科學的風險評估制度體系,通過風險預警、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報告等多種風險分析技術,找出資源、技術、市場、投資、經營、財務等不同業務的風險點,及時采取恰當的方法化解、降低或回避風險;通過增加、補充或規范內部控制活動來進一步分析研究可能面臨的風險,采取加強管理監督的力度對高風險領域進行經常的檢查分析,利用各種合法有效的手段轉移或轉嫁風險、規避風險對企業經濟效益和生存發展的危害,消除企業運轉中的各路隱患。
(四)加強信息溝通機制建設
通過建立信息披露機制,推行對國有礦業企業的資源保有、內部會計、審計報表在經營者、委托人、監管者和企業員工之間的充分披露,從而強化企業經營者的內部控制意識,督促其不斷完善內部控制。
(五)加強監督,督促企業不斷完善內部控制水平
成立專業的內部審計部門,并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服務職能,實現“參與式”的服務型內部審計,最終實現與“被審計單位”的合作共贏。重視和強化內部審計工作,配備事業心和責任心強的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的內部審計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內部審計機構要接受董事會或總經理的直接領導,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充分發揮內部審計部門在內控中的監督作用。加強獨立審計對內部控制的監督,對企業的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報告發表審計意見 ,從而約束企業真正的關注內部控制的缺陷,降低了企業的經營風險,提高了企業的經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