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現狀
(一)銀行不良資產的概念
銀行不良資產有廣義上的不良資產和狹義上的不良資產。廣義上的不良資產主要是指在銀行的資產業務中,銀行經營資產的風險超過了預先的估計,從而造成損失的資產。銀行的信貸業務中,能夠按期將本金和利息收回的貸款稱為銀行正常貸款,如果不能按期收回本金或利息,造成銀行損失的這類貸款就稱為狹義上的不良信貸資產也就是本文所指的不良資產。
(二)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現狀
前幾年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數量明顯偏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有很明顯的地域和行業的特征,不良資產的數量與其所在地區經濟發展有著密切聯系,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其不良貸款的數量是有很大區別。據相關統計我國上海、浙江經濟發達的省份其銀行不良資產低于百分之三,但在吉林、新疆等經濟欠發達的省份其銀行不良資產超過百分之一十五。就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的行業性特征來說,農、林、牧、魚等農副產業的不良貸款率是最高的,其次是文化、餐飲和娛樂產業,銀行不良貸款率最低的是住房按揭、金融和運輸產業。
二、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成因分析
(一)商業銀行經營不善
商業銀行自身經營管理不善是我國商業銀行出現不良資產的一個主要原因,長期以來商業銀行缺乏風險和效益方面的意識,再加上地方政府的干預,很多時候在貸款問題上商業銀行不能自主,對一些缺乏信用或已負債的國企依舊給其貸款,而有些企業利用企業改組、改制等行為來逃避銀行的債務,有些根本無能力支付,一直拖欠貸款,這種種情況銀行沒有保護好自己的權利,不良資產不斷增加。另一方面,銀行自身信貸經營體制出現很多問題,貸款資金和規模脫節,銀行貸款的工作人員素質比較低,增加銀行不良資產的風險。
(二)社會信貸體系薄弱
近些年來我國社會信用和企業信用比較低。有些自然人和企業缺乏信用觀念,出現大量向銀行貸款不按期還款的行為,從而銀行不良資產激增。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是銀行信貸人員來判定貸款人的信用,銀行人員的主觀性增加了銀行信貸的危險,在貸款之前沒有做好詳細的調查、評估,貸款后又沒有跟蹤管理、做好評價,銀行信用評估工作做不到位,使貸款的企業和個人有空可鉆。而我國的信用體系還處于起步建設的階段,使得我國商業銀行在評估貸款人信用的時候又缺乏參考。
(三)法律法規不夠健全
我國一直都在努力創造商業銀行和企業經營市場有序與公平的法制環境,但是在銀行信貸方面還是出現很多問題。企業的主要債權人是銀行,如果企業破產了,銀行的貸款將無法歸還,現在有些地方出現虛假擔保、欠債還有理的情況,在許多法律不健全和市場信用缺失的地方正在進行賴賬經營。銀行在處理這些情況時,缺少法律依據,這些方面存在許多法律空白地帶。
三、應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措施
(一)轉換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體制
為應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問題可以選擇轉換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體制,從而減產銀行的不良資產。我國商業銀行可以走混業經營的道路,開展更多的中間業務,從而增加銀行中間業務的利潤,同時還可以化解金融風險。我國補充了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并且成立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改變銀行資產質量較低的現狀。但是要使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不斷提高的話就需要發展新的業務,而發展銀行中間業務就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如果銀行開展結算、擔保、交易各方面的中間業務,商業銀行的利潤將會有很大的增長,不良資產將會減少,資產質量將會提高。
(二)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
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首先是要將授信風險制度進行完善,將銀行貸款的前、中、后階段實行分開管理,職能獨立,相互制約,在貸款前調查評估、貸款后跟蹤管理,并做好評價;其次是完善銀行信貸資產質量的監控體系,發現有信貸風險,負責貸款的工作人員加強關注,避免銀行信用貸款風險的發生;最后是在銀行內部建立行之有效的問責機制和激勵機制,加強不良信貸的責任追究制度,對相關人員加大查處力度,從而加強員工的自我約束能力,使得銀行信貸人員的風險意識和憂患意識加強,提高員工的整體水平,這樣可以減少銀行工作者因為主觀因素而造成銀行不良資產數量增加、質量下降。
(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商業銀行在處理不良資產的時候需要涉及許多法律,比如在進行企業破產清算、賠償和訴訟的時候都離不開法律的支持。為了明確銀行不良資產在處理過程中各方的權利、責任、利益的關系需要一套有效且完善的法律,這樣可以避免一些企業鉆法律的空子惡意的逃避銀行的債務,保障銀行的利益不受侵害。我國商業銀行是實行分業經營的體制,但是在處理不良資產的過程中需要采取各種手段,但許多已跨越分業的界限,但沒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所以,為了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各種手段來處理銀行的不良資產,就需要就這些方面提供專門的立法支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從而保證銀行處理不良資產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