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與特征
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認購和贖回是通過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私下協商來進行的,所以又被稱為面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
與其他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首先,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私募基金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宣傳,其參加者主要通過獲得所謂的“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人士基金管理者的形勢加入。其次,在募集對象上只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受能力要求高。: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機制不同,私募基金這方面相對低,另外政府監管措施強度小,其操作更具隱蔽性,但靈活性程度較高。最后,目前運作的私募基金,一般管理人都有一定的出資限制。利益的相關性相應的在一定程度上對基金經理人起約束與激勵機制等效用。
二、我國私募基金的問題
(一)法律環境不太健全
私募基金的合法性是我國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其法律地位一直沒有得到承認,其合法權益在受到損害時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到目前為止,《信托法》、《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條文均沒有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的定義、資金來源、主體資格、組織方式等。2004年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對私募基金的合法性進行了表述,但并沒有對私募資金做出具體的規定。而且《破產法》也不太健全,無法得以保障合伙人的誠信問題。《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在制定的時候沒有考慮太多關于私募基金的發展問題, 阻礙了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私募基金的長期行為得不到到保障和激勵,就會出現短期化的現象。法律的不健全對其行為產生的約束性不大,導致出現違規操作的現象。與此同時,立法監管問題也為私募基金的發展帶來了難題,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私募基金的發展。
(二)缺乏有效的監管體系
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法律體系,每個行業根據所開展的資產業務的不同,法律依據不相同,受監管的程度也不相同。例如《保險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負責監管不同行業。《保險法》監管與規范保險公司開展的相關業務,《商業銀行法》規范商業銀行開展的信貸業務等。在這樣的分業監管政策體系下,各個行業之間依據不同監管法律,其協調不力給監管機構帶來一定的問題,主要表現為監管重復或者監管空白。私募基金的運作涉及好幾個行業,依據行業法律不同導致監管不到位的現象時有發生,私募基金市場面臨著監管不力而產生的市場混亂現象,嚴重阻礙了其發展。
(三)社會信用環境不佳
社會信用環境的好壞直接對私募基金是否規范產生影響。由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監管體系不健全,為了保證投資人的權益,就需要基金管理人有較好的信用。目前私募基金約束和激勵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主要是基金參與投資及基金管理者良好的個人信用以及盈利的記錄。法律上,私募基金的地位不明確私募基金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如果嚴格一點講,其所訂立的合同就屬于無效的合同。如果訂立合同的雙方有一方不能遵守合同的規定就可能會帶來不好的結果。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缺失及監管失效道德風險潛在性,內幕交易和轉移利潤等違法違規就可能出現,從而阻礙私募基金的發展。
三、私募基金的規范措施
(一)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私募基金的地位
私募基金的規范性法律法規可以成為為《公司法》、《信托法》或《基金法》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單獨立法。我國對非公開募集允許和禁止的銷售渠道和銷售方式定義也不明確,還要細化對《證券法》中規定的“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把標準統一起來,規范相關業務中與之矛盾的規定。建立公開報告制度,增強私募基金的透明度,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建立一個私募基金評級機構,用合理合法有效的評審機制來督促私募基金健康發展。
(二)建立完善的外部監管體系
從國際上看,私募基金的監管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以英國為代表的是行業自律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監管和以美國為代表的形成完整法律法規體系的監管。我國可以借鑒這兩種監管模式,并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采取以政府監管為主,行業自律為輔的私募基金監管模式。由于我國實施的是行業分業監管,在金融行業中,銀監會和證監會的監管重點各有不同,可以專門設立一個中國私募基金監管委員會,專門監管私募基金,來把監管的效率提高。監管委員會要建立一個合理的私募基金的市場規則,規范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和管理者的資格限定以及傳播方式等。
(三)不斷推進信用建設體系
構建信用體系建設,為私募基金發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環境,減低到底風險的發生概率。首先,通過加強市場經濟信用文化,在公眾心中植入誠實守信的觀念,通過強化道德,營造一個良好的信用氛圍。其次是要增強宣傳的力度,把輿論導向一個講信用的道德氛圍,讓信用成為衡量一個人道德素養的重要標尺,不斷強化信用體系建設的法治約束力度。另外借助法律力量,把經濟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維護和培育良好的信用秩序。同時要在立法中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強化違約責任追究,把失信成本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