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高凡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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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通訊》 2006年第12期
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及監督體系初探
高凡修
隨著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農村稅費改革的進行和社會主義新農村步伐的加快,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本文擬針對當前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從建立財務會計管理機制、實行村務公開、民主決策和民主理財制度、建立審計監督機制、產權制度改革等方面進行初步探討。
一是建立農村集體財務會計管理機制。(1)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嚴格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建立簡明、規范、適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著重抓好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制度、脫金及銀行存款管理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資產臺賬制度、票據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會計人員管理制度、村干部離任審計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制度等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充分利用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制度、財產保全、電子信息技術等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2)規范賬務處理程序。建立健全財務工作流程規范,所有財務事項都應當按照工作流程規范進行賬務處理。會計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經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后,交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并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此外,還要實行財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以及縣、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審計監督。有條件的地區還要逐步實行農村會計電算化。(3)加強農村財會人員隊伍建設。對新配備的財會人員,應由縣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考試。可考慮從大、中專財會畢業生中選拔一批業務素質合格的人員充實到會計隊伍中來,從根本上改善農村會計隊伍的人員素質結構。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農村會計監督約束機制和考核獎懲機制,保證財會人員的相對穩定性,并逐步實施會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在實行農村會計電算化的地區,會計人員還應當取得縣級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村會計電算化證書。(4)因地制宜,創新財務管理辦法。可采用村會計集中辦公、農村會計委托代理(鄉鎮代理、社會中介機構代理)等財務管理新辦法,并結合當地實際逐步完善、推廣。
二是實行村務公開、民主決策和民主理財制度。(1)進一步健全村務公開制度,完善村務公開的內容,規范村務公開的形式、時間和基本程序,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及時聽取和處理群眾意見。當前,要將土地征用補償及分配、農村機動地和“四荒地”發包、村集體債權債務、稅費改革和農業稅減免政策、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種糧直接補貼、退耕還林還草款物兌現,以及其他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的政策落實情況,及時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2)推進村級事務民主決策,明確村級民主決策的形式,規范村級民主決策的程序,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于村務、財務公開流于形式,甚至村務、財務不透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進行村務、財務公開,以接受群眾監督。(3)實行民主理財制度。對關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如集體土地征用、集體企業改制、干部報酬、大額舉債、“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重大事項,都必須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還應建立民主理財小組,定期召開民主理財會議,充分履行職責。(4)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領導責任制。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農村基層干部的思想認識水平,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建立黨政領導責任制,把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作為基層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是建立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機制。(1)民主理財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村級賬目進行審計,并應群眾要求對有關問題進行審查。(2)縣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制度,組織好審計監督;結合財務公開制度,對集體土地征用、集體企業改制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組織專項審計;結合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組織村范圍內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審計;結合村干部換屆工作,組織村干部的任期和離任審計。審計結束后,要將審計結果及時向群眾公布。(3)逐步實施注冊會計師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在獨立、客觀、公正地評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問題方面具有明顯優勢。縣一級的會計師事務所應逐步參與農村集體經濟審計。(4)加強監管,加大處罰力度。在農村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中查出被侵占的集體資產和資金,要責成責任人將侵占的集體資產和資金如數退還給集體;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村干部違法亂紀的,要提出處理意見,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四是積極實施產權制度改革。我國農村現行的以農戶為經營單位的農業生產組織形式已充分暴露出客觀存在的農業和農民組織化程度低、經營高度分散、經營規模過小、市場競爭力較弱等問題。而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是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途徑,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則是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最佳組織形式。因此,應鼓勵農民以自己持有的集體所有制財產(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和其他私有財產作為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建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