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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解析


■ 李先卿 謝樹軍 曲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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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通訊》 2006年第12期

年度終了,企業財會人員要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由于納稅人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家有關稅收法規有所不同,因此,稅法規定應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這就增加了企業財會人員匯算清繳所得稅的難度,為此,現將企業在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應注意的稅收政策問題說明如下。

一、調增應納稅所得的事項

(1)借款費用支出。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也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的企業,其實際發放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薪金標準以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提取的工資、薪金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也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實行計稅工資的企業,其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分別按實際發放工資總額的14%和1.5%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公益、救濟性捐贈,除稅法規定的可全額扣除項目外,一般企業公益、救濟性捐贈應按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的3%以內扣除;金融企業按1.5%扣除;向文化事業捐贈按10%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5)資產評估增值。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制發生的固定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可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6)視同銷售。企業將自產貨物或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的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贈送他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均應視同銷售貨物,期未按同類貨物同期的銷售價格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7)試運行收入。企業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產生的試運行收入,試運行凈收益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8)分派股利。企業按權益法對外投資,由于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的收益要在下年度宣告分配,當分配股利時,企業應將計入“應收股利”科目的金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9)彌補虧損。企業按權益法對外投資,當被投資企業發生經營虧損時,投資企業按虧損分擔額所彌補的虧損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0)股權投資差額。企業按權益法對外投資,其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產生的股權投資差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1)業務招待費支出。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2)廣告費支出。廣告費按銷售(營業)收入2%的比例扣除,糧食類(包括薯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從2001年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廣告費按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扣除;對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費可據實扣除,未經審核不得稅前扣除;電信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主營業務收入8.5%的比例扣除;從2005年起,制藥企業廣告費按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從2006年起,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按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制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13)業務宣傳費支出。業務宣傳費按銷售(營業)收入5‰的比例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4)壞賬準備。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以壞賬準備金方式計提的,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5‰的比例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5)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按總收入2%的比例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6)保險費用。企業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7)各項罰款、罰金、滯納金。企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8)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企業參加保險后,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損失而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已扣除的,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9)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的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0)各種贊助支出。除廣告性質贊助外,其他各種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1)與收入無關的擔保支出。企業為其他企業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因被擔保方不能還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企業承擔的本息,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2)回扣支出。企業因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3)準備金。企業的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金)等稅法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4)以前年度未計提的費用。企業補提以前年度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5)其他各項支出。與本企業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二、調減應納稅所得的事項

(1)股權投資收益。企業按權益法對外投資。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的收益,由于在下年度宣告分配,因此確認所得的時間應在下年。本年度按照權益法確認的投資收益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2)技術轉讓收益。企業技術轉讓收益及相應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3)國債利息收入。國債利息收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4)國產設備投資抵免。凡在中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5)治理三廢收益。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6)彌補虧損。企業發生虧損,可用發生虧損后5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
(7)境外收益。企業從境外取得的收益,如果低于按規定計算出的扣除限額,可從應納稅額中如數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
(8)補貼收入。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補貼收入,不并入企業利潤,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9)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價值得以恢復。企業原計提減值準備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在價值恢復時,增加當期利潤總額的金額,不計入恢復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予以調減。
(編輯 熊年春)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圖表、注解、公式等內容請以PDF格式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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