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企業集團化規模的擴大,關聯交易行為已經成為企業之間主要經濟活動之一。一方面,關聯交易可以減少交易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但關聯方之間靈活的轉讓定價卻可能帶來交易的非公平性、隱蔽性。正因為如此,近年來,轉讓定價開始成為稅務機關重點監控的對象,這也使得企業在進行轉讓定價時面臨較大的稅務風險,換而言之,轉讓定價已上升為企業稅務風險防范的重大課題。
一、企業轉讓定價風險及其產生原因分析
關聯企業在進行轉讓定價時,可能由于自身或外在的原因而面臨各種風險。這些風險包括:因企業自身轉讓定價問題而產生的被調查的風險、接受轉讓定價調查審計后被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的風險以及在此過程中發生的稅務管理機關行政行為帶來的相關風險。產生這些風險的原因可能有:
(一)企業方面的原因
(1)企業在提交材料時無法合理且充分地證明其經營活動、經營成果是符合有關法律規章制度的
(2)企業無法對關聯交易定價行為提供必要的標準規范和證明材料
(3)對有關關聯交易事項企業無法提供有效且完整的會計憑證或有關支持文件
(4)企業沒有準確了解稅務機關的有關要求,提供了不符合要求或不利的信息
(5)企業財務人員業務水平有限,對法律法規的要求不能做到及早識別,對稅務管理機關提出的有關要求不能做到及時解答等
(二)稅務管理機關方面的原因
稅務管理機關一般是根據企業連續的經營狀況來選擇審查對象,在審查過程中,稅務機關通常不會考慮企業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偶然事項或非正常因素;另外,受外界因素的影響,稅務管理機關也可能對企業存在著經驗判斷,先入為主地認定企業存在不當的轉讓定價行為;此外,稅務管理機關不按法定程序或法律法規進行調查也是引發企業轉讓定價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企業轉讓定價的被動應對
企業轉讓定價稅務風險從本質上講,主要源于企業的“逐利本性”。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目標的過程中會采取各種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為了使利潤最大化不少企業在賦稅上狠下功夫,轉讓定價就是一種極易被企業利用避稅的手段。在追逐利潤與規避稅務風險時,企業對轉讓定價可以采取的被動應對措施有:
(一)選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應進行可比性分析
企業在選擇轉讓定價方法時,應積極對各種定價方法進行可對比性研究??杀刃苑治鏊紤]的因素,包括交易資產或勞務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風險、合同條款、經濟環境、經營策略等;可比企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信息;可比交易的說明;可比信息來源、選擇條件及理由;可比數據的差異調整及理由。
(二)選擇轉讓定價方法同時準備好同期資料
關聯企業往往面臨轉讓定價同期文檔方面復雜化和多樣化的要求。在這種背景下,要降低轉讓定價風險,還要考慮企業的成本因素,最重要的就是在選擇轉讓定價方法時就及早做好同期資料的準備。
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應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同期資料包括:組織結構、生產經營情況、關聯交易情況、可比性分析、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轉讓定價方法的選用及理由,企業選擇利潤法時,須說明對企業集團整體利潤或剩余利潤水平所做的貢獻;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選用的轉讓定價方法;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的過程中所做的假設和判斷;運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結果,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以及遵循獨立交易原則的說明;其他相應的資料。
(三)提前做好罰息免除的應對措施
企業在關聯交易中一旦沒有正確進行轉讓定價風險的調整,稅務機關就會對其關聯交易進行特別納稅調整。若納稅調整后存在需要補征的稅款,該筆稅款自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企業還需繳納高于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5個百分點的罰息。
但是,仔細閱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企業對納稅調整后的補繳稅款還存在罰息免除的應對措施。根據該條例規定,企業在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活動,附帶提供相關報告。另外,在稅務機關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應積極協助配合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及時提供相關同期資料以及其他有必要的文字資料。只要滿足上述兩項條件,企業可以做好罰息免除的應對措施,就可以將轉讓風險降至最低程度。
三、企業轉讓定價的主動管理
企業在轉讓定價風險發生后只能采取被動的應對措施,這不可避免地會使企業或多或少遭受到一定的損失。在應對轉讓定價風險時,最好的辦法是企業對轉讓定價進行主動管理,提前做好防范應對措施。
(一)完善企業的內部治理,建立全面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管理體系
企業之間所進行的關聯交易,一般涉及商品銷售與采購、資產轉移與買賣、提供服務等各項資源或義務的轉移。在實際經營活動中,每項關聯交易業務都有特殊的操作規定,對關聯交易的公平性與公允性需要綜合判斷,僅靠一個或幾個部門是無法真正實現對關聯交易的管理。這就要求企業需要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體系,內部之間做好協調配合的工作,共同做好關聯交易的管理工作。
企業各部門之間也應積極配合關聯交易轉讓定價決策的制定,主動提供各類可供參考和借鑒的信息,并積極收集和反饋轉讓定價政策對部門的影響,使得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管理滲透到企業管理中的每一個流程,真正體現全面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管理的經營理念。
(二)協調好與稅務機關的溝通,提前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為了減輕企業涉稅風險,有關法律條文特別規定了企業關聯交易轉讓定價風險的例外情況,只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企業就可與稅務部門達成預約定價安排: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人民幣以上;依法履行關聯交易申報義務;合理保存和主動提供同期資料;按照這三個條件的要求,企業可以提前與稅務部門就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的原則和方法進行磋商,形成預約定價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預約定價安排存在有效期,一般自企業提交正式書面申請的次年度起至未來3到5個連續年度均可發生效率,在此期間,企業只要按照稅務部門的有關要求就可消除關聯交易轉讓定價風險。
(三)借助專業中介機構
對關聯交易轉讓定價風險的主動管理,企業可以借助專業中介機構的鑒定經驗,對關聯方和關聯交易進行風險評估,以此識別關聯交易中的主要轉讓定價風險。對一些金額較大的關聯交易,企業應當引起重大關注,針對可能出現風險的任何轉讓定價,企業應該及時調整定價政策以應對風險。
另外,企業還應積極收集有關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即使當前不必準備同期資料的公司也可以將相關資料收集齊全,以提前做好轉讓定價風險的應對準備。
(四)建立企業自身的稅務風險管理體系
企業所發生的各項業務活動都將與稅務部門產生直接或間接的關系,由此,企業應積極建立自身的稅務風險管理體系。具體而言,企業大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全面摸清企業的涉稅現狀,積極了解企業在近幾年時間內發生的各種納稅情況,從歷史經驗中尋找潛在的風險點,對可能出現的稅務風險提前做好應急預案;稅務知識和制度的更新。我國稅法變化較為頻繁,企業應組織定期培訓,對當地使用的最新稅務法規進行學習和研究,辦稅人員還應以各項稅務法規為依據,積極謀劃合理的納稅方式,并對稅務風險控制制度進行定期跟蹤和更新。最后,企業還應主動整理和匯總各關聯企業普遍存在的轉讓定價風險問題,組織辦稅人員進行集中培訓,以保證辦稅人員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