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內部審計是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內部控制的重要基石
公司(法人)治理是現代公司制企業在決策、執行、激勵和監督方面所遵循的一種制度或程序,旨在對管理層執行的風險管理和控制過程加以監督,確保經營者的行為符合股東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在安然公司財務丑聞曝光之后,為了彌補了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現在大部分公司將審計委員會提升為公司法定審計監管機構,要求內部審計師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從而形成了以董事會、管理層、外部審計師和內部審計師組成的公司治理四大基石。審計委員會首先彌補了公司三位一體治理結構的缺陷,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其次在高級管理層和外部審計之間設立隔離帶,避免由高級管理層直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現象,強化對公司管理層的監督功能;最后審計委員會能有效的增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能夠確保審計結果受到重視,進而提高內部審計的效果。
二、內部審計組織設置的原則和影響因素
(一)設置原則
集團公司要在整個集團中建立起規范、有效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形成上下戰略協同、資源有效配置、信息通暢的經營體系,設置科學合理、職能定位清晰、管理順暢的內部審計組織體系顯得十分重要。集團公司設置內部審計體系應堅持以下原則:
1、獨立性原則
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活動時,不存在影響內部審計客觀性的利益沖突的狀態。獨立性表現為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審計機構在組織中的地位,即接受內部審計報告的層級越高,獨立性越強。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審計人員的人事關系和經濟利益與服務對象的依賴程度。當然以上兩種獨立性是指一定程度上的獨立性,而非絕對的獨立性,其中以人員的獨立猶為重要。
2、適應性原則
內部審計體系要在對集團公司股權結構、管理體制、經營理念、運營風格以及經營環境等進行評估的基礎上建立。
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不僅要符合集團公司所屬企業自身的需要,更要符合整個集團公司管理的需要,為整個集團價值最大化服務。因此,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應從整個集團的利益出發,對其進行系統地規劃,充分發揮其整體效應和協同效應,充分利用集團有限的審計資源,提高集團整體的審計工作效率,使內部審計機構能夠高效有序地運轉。
3、成本效益原則
內部審計作為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一種經營管理者受托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監督的手段,和其他經營活動一樣需要考慮成本效益。在各級責任主體中是否設立審計機構,如何設立審計機構,審計機構的管理幅度和層級,配備多少審計人員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結構,都要考慮內部審計的職能以及人力、物力等成本費用。
(二)影響因素
1、相關法律的規定和限制
《審計法》規定“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規定“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上交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規定“公司應確定專門職能部門負責內部控制的日常檢查監督工作,并根據相關規定以及公司的實際情況配備專門的內部控制檢查監督人員。”;各地方制定的內部審計條例對內審機構的設置也格了相應的規定,如《四川省內部審計條例》規定大中型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對于分公司、分支機構以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等是否設計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相關法律并沒有作規定。
綜合上述相關規定:中央企業、大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應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其他企業可視管理需要設立獨立或非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2、集團公司是集權型還是分權型
集團公司的管理大體分為集權型和分權型兩大類。所有能提升所屬企業重要性的方式是分權,而所有能有所降低所屬企業重要性的方式則是集權。
當集團公司采取更偏集權型的管理方式時,對于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可以考慮更多地采取集中控制,統一管理,統一設置機構,統一編制的方式,將內部審計的權力上移,在集團總部設立內部審計總協調機構,可對總部及其下級公司進行審計。這樣可以放大優秀內審人才的作用,減少內審的組織層級和人員。這種設置相對于下級企業來說,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較強。
當集團采取更偏分權型的管理方式時,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可以考慮更多地采取總公司制訂審計規劃、審計方案、統一協調、分級實施的管理辦法。各下級公司的審計部門主要對本公司的總經理或董事會負責,與集團公司審計部門只有業務指導關系。
所以,集團公司是認同集權型還是分權型的管理哲學對整個集團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起到重要的影響。
3、所屬企業對集團公司的重要程度
集團公司都有下屬企業,有獨資成立的,也有控股的,也有非控股的等等。本文所討論的是集團公司是指能控制其董事會的所屬企業組成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通過對控股公司董事會的控制來實現對控股公司審計事務的管理或控制,達到保證集團公司的影響和控制力能順利傳達到控股公司。這些公司中有規模較大、集團公司利潤主要來源的重要公司。也可能是一些規模較小,屬于多元化經營的小公司。按對集團公司經營影響程度不一樣,集團可能采取不同的考核方法和控制手段。對于集團公司影響較大,相對比較重要的公司,不僅要關注經營成果,更重要的是要監督經營過程,避免出現經營失控。而相對不重要的公司的管理可能更注重結果,所以對這兩類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也會有所不同。對于重要的公司,應該在其公司內設立內審部門,對其生產經營進行全過程的服務和監督。而對于不重要的公司,可能根本就不需要在其公司設立獨立的內審部門,當集團提出審計要求或集團認為有必要時,可由集團的審計部直接進駐該公司進行審計。
從短期來看,審計機構的設置還受到審計人員的數量和質量等影響。
三、內部審計體系的建立
(一)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部門的關系
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由此可見,在我國沒有明確審計委員會對內部審計部門的領導關系。在實踐中內部審計機構大部分隸屬于管理層。也有少數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董事會,并通過審計委員會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該模式下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最強。也有公司采用“雙重領導”的模式,即內部審計同時對經理層和審計委員會負責,把內部管理的問題報告給經理層,把經理層的問題報告給審計委員會,當然這種是這種折衷的做法。
IIA認為雙方互為支持的關系。審計委員會要對機構運營有完整的了解,必須考慮內部審計師的工作。審計執行主管對于委員會的一個主要作用是確保實現此目標和成為委員會可以信賴的顧問。
(二)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置
集團公司一般在子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并設獨立的審計部門,從法律形式上滿足要求。子公司審計部門行政上接受子公司總經理的領導,業務上接受總公司審計部的領導。總公司審計委員會是整個集團公司審計工作的最高直接領導機構。
在滿足上述設置原則以及充分考慮影響因素的前提下,我們還可以采用以下一種或綜合應用多種形式設置集團公司審計體系。
1、審計中心
在集團公司本部設立審計中心,即子公司不設內審機構或只是為了滿足法律要求形式上設立審計機構。審計中心負責集團公司所有審計事務。這種形式主要優點有對所屬企業內部審計獨立性很強;審計中心無論是審計人員專業結構還是在人員數量上都有較大的保證,能夠有效提升審計服務的水平和質量。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審計管理幅度過寬、層級過多,可能出現審計服務真空地帶;同時所屬企業管理層可能喪失審計監督這一有效的內部監督程序。
2、審計委派
審計委派制是指集團公司向所屬企業委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派駐辦公室,向被委派單位提供審計服務,并對被委派單位實施審計監督的一種制度。由于派駐辦審計人員人事、薪酬在上級企業,內部審計獨立性較強。如果派駐辦在業務上不受被委派企業的安排,所屬企業管理層同樣面臨失去審計監督手段。為了減低審計服務成本,在實踐中一般都實行雙重領導,以派出單位為主,接受被委派單位領導。
3、審計外包
內部審計外包又稱內部審計外部化,指內部審計職能部分或全部通過契約委托給組織外部的機構執行。內部審計外包有兩種形式:全部外包與合作內審(即部分外包)。全部外包是指企業不設內部審計機構,而是與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機構簽約,由其提供內部審計服務。合作內審是指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及人員與外部審計人員相互配合、相互協調,共同完成內部審計工作。外部審計組織擁有大批管理咨詢、資產評估、稅務服務、工程技術、法律等領域的專業人才,內部審計外包能有效改善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同時,內部審計外包使內部審計師有機會與外部審計師交流知識與經驗,外部人員能為內部審計帶來嶄新視角,拓展內部審計人員的視野,轉變其傳統的審計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