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企業以何種組織形式進行經營,對企業經營者來說,有合伙企業和公司這兩種企業組織形式可供選擇,那么這兩種企業組織形式到底有何差異,在企業的具體經營中又會對企業產生何種影響?在此,我們從稅收的角度進行分析,以探討這兩種企業組織形式分別會對企業的稅負產生什么影響,如何進行籌劃,才能使其稅負最小化,實現節稅目的。
公司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作為企業的兩種組織形式,這二者不僅在法律地位上不同,而且在稅收待遇上也不同。
公司制企業是法人企業,它適用企業所得稅;而合伙制企業是非法人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而是按照按照“先分后稅”原則,根據合伙人的性質不同,適用不同的所得稅。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則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合伙企業的納稅按照“先分后稅”原則,合伙人按照其分得的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各自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而這就與投資于公司制企業沒有什么區別。因此,我們在此不考慮這種情況。
但是,如果自然人投資于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的話,由于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以及使用的稅法不同,因而對自然人投資者來說,投資于這兩種企業承擔的稅收負擔也不同。
投資于公司制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收入需要繳納兩次稅收,在公司層面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后公司將稅后利潤作為股利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還要就所分得的利潤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自然人投資于合伙制企業,由于其不是法人企業,不需要就其所得繳納公司所得稅,而僅就每個人分得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因而,同樣的收入,如果是公司制企業就存在雙重征稅,而合伙制企業只需要承擔一次稅收。
這也就為利用企業組織形式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條件。因而,我們在此忽略非稅因素影響,僅僅考慮稅收因素的作用,利用這二者的所承擔稅收負擔的不同,對其進行合理籌劃,以選取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實現自然人投資者稅負最小化目的。
基于這樣的目的,我們在本文中先通過一個模型對投資合伙制企業和公司制企業承擔的稅收負擔進行分析,然后結合我國的稅法,找出在我國投資這兩者的最佳時機,以實現組織形式選擇從而實現稅負最小化的目的。
我們假定投資于合伙企業和公司,項目的稅前年收益率分別為Rp和Rc。項目持續n年,n年后實施清算,中間產生的稅后收益均不分配,分別以Rp和Rc的年稅前收益率投資于經營活動。
我們首先分析合伙企業的情況。對于合伙企業來說,當取得收入后,合伙人按照tp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剩余的資金再繼續投資于項目中。那么合伙企業在n年后可以獲得的稅后收益率為:[1+Rp(1-tp)]n-1
接著,我們再來分析公司的情況。在取得收入后,公司按照tc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資金不向股東分配,而繼續投資于
項目。在項目結束后公司清算或者股東賣出股票時獲得收入,股東按照tcg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則投資于公司在n年后可以獲得的稅后收益率為:
投資者的稅后收入=公司的稅后收入—股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即:
[1+Rc(1-tc)]n-{[1+Rc(1-tc)]n-1}tcg-1=[1+Rc(1-tc)]n(1-tcg)+tcg-1
我們如果要比較兩種企業組織形式那種較優,那么就是比較兩者稅后收益率的高低,即比較[1+Rp(1-tp)]n-1和[1+Rc(1-tc)]n (1-tcg)+tcg-1的大小問題,而這又將轉化為比較Rp和Rc的大小問題。
我們會發現,兩種企業組織形式的稅后收益率大小主要取決于以下四個變量:
合伙企業適用的稅率tp;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tc;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tcg;投資期限n
在我國,合伙企業適用的是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公司適用的一般稅率是25%、低稅率是20%,非居民企業適用的是10%,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為20%。
在此,我們利用中國的稅法規定,分別考察在n=1、5、10、20、30時,要實現相同的稅后收益率,即[1+Rp(1-tp)]n-1=[1+Rc(1-tc)]n(1-tcg)+tcg-1時,公司的稅前收益Rc 要達到合伙企業稅前收益Rp的多少倍。然后,在對其進行討論,看如何進行籌劃,才能使得自然人投資者繳納的稅負最小,稅后收益最大。其中,我們在此假設相應稅率在這段時間保持不變。
在此,我們將Rp設為1,看看Rc 達到Rp的多少倍,兩種企業組織形式才能實現相同的稅后收益率。
我們通過表中右邊的五列數據可以看出,投資的公司為一般企業、小型微利企業、非居民企業三者中,有利程度是按照一般企業、小型微利企業、非居民企業遞增的。
而在稅前收入大小的比較中,即各自適用的稅率比較中,又呈現不同的特點。在稅前收入比較低時,即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適用5%、10%的稅率時,投資于公司要想實現與投資于合伙企業相同的稅后收益,公司的Rc 應該比合伙企業的Rp大才能實現。這時,如果投資于公司的Rc 沒有投資于合伙企業的Rp大的話,則投資公司是不利的,反之則投資合伙企業是不利的。
而在稅前收入比較高,即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適用20%的稅率時,投資的優先順序是非居民企業公司、合伙企業、其他企業公司。
而在稅前收入非常高,即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適用30%的稅率時,僅僅是投資于1年期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公司和1、5年期的一般企業公司不如投資于合伙企業,其他情況均比合伙企業有利。
稅前收入相當高時,即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適用35%的稅率時,僅僅是投資于1年期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公司和1年期的一般企業公司不如投資于合伙企業,其他情況均比合伙企
業有利。
同時,我們也可以充分利用臨界點稅收籌劃方法,對位于臨界點的稅前收入進行適當的籌劃,以減輕稅負。
我們在此利用稅收彈性來進行籌劃分析。我們知道稅收彈性系數被定義為稅收對經濟增長的反應程度,即稅收收入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之比。
由于稅收收入=稅率×稅基,稅收對經濟增長的反應程度最終表現為稅率和稅基對經濟增長的反應,所以可以把稅收彈性分為稅率彈性和稅基彈性。稅率彈性是指(經濟增長作用于稅率)稅收收入對稅率的變化的反應程度;同理,稅基彈性是指(經濟增長作用于稅基)稅收收入對稅基變動的反應程度。
在本文中,我們假設公司與合伙企業的稅基相等,因此,我們僅僅考慮稅率彈性。
稅率彈性又稱為稅率收入彈性,是指因稅率的變化而引起稅收收入變化的比率。其公式為:Et=(ΔT/T)/(Δt/t)。其中:Et是指稅率彈性,ΔT是指稅收變化量,T是指稅收總量,Δt是指稅率的變化量,t是指稅率。按上式計算,Et=0,表明稅率無彈性,稅率變動不會引起稅收收入的變化;Et=1,表明稅率具有單位彈性,稅收收入變化的幅度與稅率的變化幅度相同;Et>1,表明稅率富有彈性,稅收收入增長速度大于稅率提高的幅度;Et<1,表明稅率缺乏彈性,稅收收入增長速度小于稅率提高的幅度。
那我們要實現企業稅負的最小化,即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我們就必須使得稅收收入增長速度小于稅率提高的幅度,也就是Et<1。
對于公司來說,其是法人實體,在公司層面適用的是比例稅率,而當稅后利潤分配給個人時使用的也是比例稅率,因而其稅負占收入的比例不會隨著收入的變化而變化,即Et=1。因此,在公司制企業時,我們無法利用臨界點稅收籌劃法進行籌劃。
而對于合伙企業來說,其所適用的稅率隨著應稅收入的增加而增大,也就是說隨著收入增加,稅負占收入的比重會發生變化,此時我們就可以據此來進行相應的籌劃,使得稅收收入增長速度小于稅率提高的幅度,即Et<1,從而實現籌劃的目的。
過上表可以發現,當合伙企業的收入分別適用10%、20%、30%、35%的稅率時,其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介于15001-22500、30001-41250、60001-73750、100001-109642.857時,其稅率彈性系數Et<1,即在此時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的幅度小于企業收入增加的幅度,企業可以獲得較大的稅后收益。
因而,利用這個表,我們就可以進行適當的稅收籌劃,在企業的收入大于這個收入區間的上限時,我們可以使用臨界點稅收籌劃法,相應的減少一點收入,使稅負增加的幅度小于收入增長的幅度,實現稅后收入增加。
通過對自然人投資于合伙企業和公司的稅后收益率分析,我們完全可以借助模型及計算的結果根據投資的稅前收益率來決定選擇哪種企業進行投資,從而實現減輕稅負,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同時,當我們選擇合伙企業進行經營時,在具體的經營過程中,我們還可以利用臨界點稅收籌劃法進行籌劃,以達到稅負最小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