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
社會化和國際化使得各國各地區之間的分工與依賴日益加深。但世貿組織的多邊貿易體制由于其自身局限性,多哈回合后便陷入困境,導致全球經濟一體化受阻。各國基于經濟和政治層面的原因,紛紛致力于區域經濟組織的組建,區域經濟一體化因此蓬勃地發展。
在區域經濟一體化浪潮中,中國如何積極審視、加入和推進經濟一體化,成為我們必須去面對的重大政治和經濟問題。從傳統的以地理相鄰為必要條件的區域經濟一體化來看,中國可以實行區域經濟一體化潛在的相鄰地域有三個:東北亞、東南亞和中亞。
仔細審視這三個區域,我們發現:東北亞地區,中國、日本和韓國雖地理上相鄰,經濟上相互依存且規模大,但是,由于歷史、政治、領土等各種原因,各方都無誠意推進域內的經濟一體化。且日本已決定參加TPP談判,如果未來成為TPP的一員的話,那么以中日韓為核心的東北亞自由貿易區實現遙遙無期。
在東南亞,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于2011年1月1日全面建成。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保留了農產品等特定領域的例外,對于越南等四個相對不發達的東盟國家實行特殊的過渡期優惠措施。但是,美國參與到TPP談判以來,TPP進展迅速,這將使得若干東盟國家如新西蘭、文萊、越南和馬來西亞不必通過與美國進行艱苦的雙邊談判而直接獲得自由貿易和投資的待遇。這勢必會對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帶來若干影響。
在中亞地區,成立于2001年的上海合作組織,經過10年的發展,工作重點現已轉向經濟合作領域,貿易規模快速提升,相互投資加速發展,貿易投資便利化進程加速。機制化和法制化建設進展順利,建立起較完整的運作機制和區域經濟合作的各種協調機制,擁有了作為一個高水平國際組織應具備的各項要素和法律基礎,為未來發展打下了良好的根基。從經濟互補性、市場規模和資源儲備等方面來看,上合組織已經具備了啟動自由貿易區建設的良好基礎,中國于2011年提出的適時啟動上合組織成員國關于建立自由貿易區可行性研究的倡議具有務實性,并將對各國的經濟社會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可見,以上海合作組織為基礎發展中亞地區的區域經濟一體化是中國一體化戰略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需要努力把握的契機。
二、構建上海合作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必要性
機制化建設對國際組織的發展起著巨大地推動作用,而爭端解決機制是國際經濟組織機制化建設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對成員國在經貿往來中發生的爭議予以及時解決起著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成熟的國際經濟組織都有適合自己的爭端解決機制。如歐盟,它的爭端解決機制比較完善,采用強制性的法律手段解決區域內部爭端,并成立區域內超國家因素的司法機構――歐洲法院,監督其法律的執行情況。如北美自由貿易區,其爭端解決機制溫和卻有效,將外交和司法兩種方式融入爭端解決模式,將爭端解決視為是一個報告,不具有司法強制性,保證各國主權和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同時,為了避免報告流于形式,又設立成員國承諾機制,讓成員國自動執行裁決。其它區域經濟合作組織的實踐也表明,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有助于化解摩擦,融洽貿易方的經濟關系。目前的上海合作組織沒有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一旦貿易往來各方發生爭議,沒有有效的途徑可以訴諸解決。結果可能會造成貿易雙方的摩擦,繼而影響雙方貿易的信心。現在,成員國開展多邊經濟合作的法律基礎和組織機制已具備,且組建自由貿易區的倡議也已提出。所以,在上海合作組織內部,建立適合自己的爭端解決機制勢在必行。
三、其他國際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考察
設立爭端解決機制,用法律方法解決區內國家的爭端,有助于減少矛盾,避免沖突升級,促進區內法律秩序的穩定,更好地保障各國的經濟利益。各個國際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不盡相同、各有千秋,它們的建立和實施為上海合作組織建立爭端解決機制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
(一)國際法院的爭端解決機制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六大機構之一,也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和本身的《國際法院規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并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
國際法院法官由15名法官組成,必須是品格高尚并在本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的任命資格或公認的國際法專家。在程序上,國際法院法官候選人需要在聯合國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分別獲得絕對多數贊成票才能當選。法院受理案件,如當事國沒有本國國籍的法官,為保證當事國間的公平可為該案件選派一名專案法官,專案法官參與案件的裁判時,與其同事處于完全平等地位,擁有投票權。
(二)WTO的爭端解決機制
WTO爭端解決機制是在GATT原有的爭端解決程序的基礎上發展得更加完備的程序,它的成功運行保證了WTO體系的實施。根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簡稱DSU),發生爭端時,當事方首先可要求對方進行磋商,也可以在任何時候提出斡旋、調解或調停。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最大的特點在于準司法的性質非常明顯,常設的爭端解決機構、專門分析法律問題的上訴機構、明確的執行期限和報復等措施,保障了爭端解決的效率,加強了世界貿易組織法的約束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國際法的軟法形象。
1.專家小組。爭端一方提出申請并經DSB決定同意成立專家小組。專家組的人員組成、工作方式和職責范圍根據爭端雙方的要求和WTO規則確定。專家組根據爭端各方提交的書面材料、觀點和論據,分階段作出描述性報告、中期報告和最終報告。最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在DSB的會議上采取反向一致的原則的予以通過。
2.上訴審議程序。WTO爭端解決機制中有一個常設的上訴機構。當事方可就專家小組報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由該專家小組所作的法律解釋向DSB正式通知其將進行上訴。上訴機構的報告經DSB反向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
3.裁決或建議的執行程序。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的報告通過后,被訴方應通知DSB其履行建議或裁決的意愿和改正的具體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執行,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內執行。如果在合理期限內,被訴方不能改正其違法做法,申訴方應在此合理期限屆滿前與被訴方開始談判,以求得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辦法。
4.報復和交叉報復。若被訴方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執行裁決,或爭端各方沒有就補償問題達成協議,投訴方可向DSB申請批準其對被訴方中止依照所適用協議應承擔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取消給予最惠國待遇,開始實施報復。如果受損害一方認為僅報復一個行業或部門無效或不能達到平衡,則可在其他的部門進行交叉報復。交叉報復是有效率的處罰,但只能作為臨時性的處罰措施。
(三)北美自由貿易區的爭端解決機制
北美自由貿易區建立外交方式和法律方式相結合的準司法性質的爭端解決模式。《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強調有爭議的成員國應首先試圖通過磋商或談判等外交方式解決爭端。在外交方式不能解決爭端的情況下,采取以仲裁為核心的準司法模式,并針對不同類型的爭端,設計采用不同的爭端解決機制。如設立由各成員國派代表參加的相應的專門機構,分別解決投資者與東道國的投資爭端、與環境有關的爭端、與勞工有關的爭端、反傾銷、反補貼的爭端及為解決除上述所有爭端外的爭端所設立的ADR解決機制。此外,成員國還可選擇使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3套國際仲裁程序規則。即國際爭端解決中心ICSID仲裁規則、ICSID附加便利規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仲裁規則。爭端解決機制的靈活多樣,大大保證了爭端解決的專業性和效率,充分保證了自由貿易區內各國摩擦的順利解決,保障了自由貿易區各項規則的切實履行,有效地推進北美自由貿易區經濟合作。
四、上海合作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構想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不僅是聯合國憲章提出的一個基本原則,也是現在國際社會解決爭端的最主要方式。上海合作組織作為一個致力于區域性經濟合作的組織,伴隨著成員國之間貿易往來的增多是摩擦的增多。因此設立適合自身的爭端解決機制,是其必然面臨的命題。參考上述幾個典型的國際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運作,可以看出各個國際組織的爭端解決模式因組織自身的發展程度不同而寬嚴有別。我們同樣也可將其理解為同一國際組織在發展過程中的各個不同階段需要不同的爭端解決模式。筆者認為,借鑒現有的爭端解決模式,并根據自身特點,上海合作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也應訂立爭端解決機制協議,將外交和司法兩種方式融入爭端解決模式。在經濟合作中,成員國可根據不同的糾紛選擇不同的解決程序,靈活使用外交和法律兩種方法,保證爭議的快速、有效解決和貿易的順利進行。
筆者以為,上海合作組織發展之初,爭端解決方面可參照早期東盟的做法,主要采取談判與磋商等方式。發展到一定程度則有必要建立有效的爭端解決的司法機制。這個司法機制的建立可兼采眾長,以仲裁方式展開,將國際法院、世貿組織及北美自由貿易區的一些特點綜合應用。具體講,可從如下幾個方面著力:
(一)設計多種爭端解決機制
北美自由貿易區針對不同類型的爭端,設立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保證了爭端解決的專業性和效率。上海合作組織可以參考北美自由貿易區的模式,根據本組織內部貿易的具體情況,針對不同領域的爭端設立不同的爭端解決機制,比如與能源有關的爭端,與旅游有關的爭端,與輕工業品有關的爭端等等。同時,也可將一些現有國際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直接引入,作為某一領域的爭端解決方式。
(二)確定仲裁員名冊
根據上述爭端解決機制,針對不同領域,分別建立一份仲裁員名冊,將符合任職資格的人列入名冊。仲裁員的任職資格要參考國際法院法官的選舉,同時滿足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被選定為仲裁員的人選,不僅品格高尚,在法律、國際貿易的具體領域及爭端解決方面應當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且應在客觀、公正的基礎上,通過協商一致或各國投票的方式確定。
(三)確定仲裁庭的組成
成員國在某一領域發生爭議后,如果適用政治的方法無法解決爭端。當事國則可向秘書處或將來成立一個專門的理事會申請組成臨時仲裁庭,并從相應仲裁員名冊中選擇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如果仲裁員名冊中沒有當事國國籍的仲裁員,可參考國際法院選擇專案法官的做法,名冊之外選擇一個仲裁員以保證案件仲裁的公正。
(四)仲裁裁決的作出
一般說來,最終提交仲裁庭解決的爭議都是當事各方無法通過磋商、調解方式解決的。如何作出裁決,協商一致、多數裁決,這些都有缺陷,如果不能形成多數意見,就無法作出裁決。應參考國際仲裁實踐中的成熟經驗,如不能形成多數意見,則以仲裁庭主席的意見作出裁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爭端各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尋求推翻或變更仲裁裁決。
(五)上訴程序
仲裁不應當以效率為價值取向,不應實行一裁終局,而應允許對仲裁裁決不滿意的當事方依據一定的理由提出異議或上訴。出于對爭議解決結果公平公正的追求和爭端當事方意思自治的尊重,爭端當事方既可以仲裁程序錯誤為由也可以仲裁裁決存在事實和法律錯誤為由提出異議或上訴,也可以就提出異議或上訴的理由范圍自由達成協議。上海合作組織由于沒有常設的上訴機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爭端當事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向秘書處或將來成立的專門的理事會提出設立上訴仲裁庭的申請,由上訴仲裁庭對原仲裁裁決進行復審,重新作出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爭端各方都有約束力。
(六)裁決的執行和監督
為了保證裁決的實現,可將裁決的監督和執行置于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或將來專門成立的理事會的監督下。爭端當事方應當將其履行意愿或改正措施的期限通知給上海合作組織理事會。參照WTO的相關規則,如果被申請方不能立即執行,則可確定一個合理期限,如若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予執行裁決,且不能給予申請方合理補償。申請方可申請授權中止對被申請方依照所適用協議應承擔的減讓或其他義務,但是授權中止減讓或其它義務的程度應等于利益喪失或減損的程度。
綜上,建立上海合作爭端解決機制是區域經濟一體化浪潮中,我們把握和發展中亞地區區域經濟合作機遇所必然面對的命題。借鑒其他國際組織的有益經驗,在訂立具體協議時,談判與協商、斡旋與調停、和解與調查等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方法應當明確引入。當磋商和談判等方式無法解決爭端時,綜合考慮該組織的發展現狀及前景,建立長效的司法機制,從爭端解決機制的啟動到裁決的執行和監督都保證公正、專業和有效率,是解決區域內成員國爭端,減少摩擦的最佳選擇,也是推動該組織內經濟合作進一步發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