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問題不斷凸現,有的食品安全事件讓人觸目驚心。分析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現狀,剖析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問題,進而從法律上遏制住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成為我國目前的一項亟待完成的迫切任務。
一、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現狀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食品安全的有效保障。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從無到有,不斷完善,目前已經初步構筑起我國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該法于1988年12月29日由七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1989年4月正式實施。該法對包括食品在內的工業產品標準,標準的制定與實施,相關職責及法律責任均作了明確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該法于1991年10月31日由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該法對進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進行了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該法于1993年2月22日由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1日正式實施。2000年7月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修改。該法確立了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監督管理體制。同時還對產品質量監管制度,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檢驗機構、認證機構的行為及相關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該法于1993年7月2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28日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進行了修訂。為確保食品安全,該法規定國家采取措施提高農產品的品質和質量,建立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質量檢驗檢測監督體系、優質農產品認證和標志制度、農產品地理標志制度、農產品加工制品質量標準,對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經營依法實行登記或者許可制度。
5.《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該法于1995年10月30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實施。它是目前我國食品衛生法律體系中法律效力層次最高的規范性文件,也是我國食品衛生法律體系中的核心法。該法對食品衛生、食品添加劑衛生、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食品衛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制定、食品衛生管理、食品衛生監督等均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的一大亮點是,在確立食品安全分段監管體制基礎上,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加強對各個監管部門監管工作的協調和指導。此外,還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4)、《刑法》(1997)、《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農業法》(2003)、《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農藥管理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糧食衛生管理辦法》、《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管理辦法》、《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傳染病防治法》(2004)、《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09)、《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2009)、《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2007)等相關法律法規。針對個別產品,我國還制定了具體的管理辦法和規定。如為了保證乳制品的質量和安全,我國政府相繼出臺了《乳及乳制品衛生管理辦法》《乳制品企業生產技術管理規則》《乳品廠衛生規范》等一些專門針對乳及乳制品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這些制度從奶牛的飼養管理到乳制品廠生產衛生管理等方面都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諸如上述法律法規,構筑起我國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目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還未完善,亟需以《食品安全法》的實施為契機,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形成全國統一的標準。
二、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問題
1.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不健全。(1)缺乏一個權威的領導、監督、管理機構,監管效率低。盡管依據《食品安全法》,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加強對各個監管部門監管工作的協調和指導,但它不是強有力的監管機構。不同部門負責不同的監管環節,但法律對各個部門的監管職責和權限劃分并不明確,這就導致了食品安全監管中職責不清、政出多門、監管重疊、相互矛盾和監管缺位等現象。(2)檢測機構分屬不同部門,缺乏溝通協調。截至2010年底,我國食品安全專門檢驗檢測機構以及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檢驗檢測機構已達6000多個。但由于他們分散在衛生、質檢、農業等不同部門,各自為戰,缺乏溝通與協調。(3)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素質不高。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人員是整個組織的核心。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個別人員思想覺悟不高、消費者保護意識淡薄、業務能力低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知識缺乏,不能適應崗位職責的需要,沒有能力及時糾正監管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部門領導抓源頭、保安全的意識較差,沒有真正負起責任來,部門責任落實不到位,基層局職能和責任不清晰,日常監管的相關內容、程序、要求和責任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導致食品安全監管能力下降。
2.食品安全法律責任不夠嚴厲。現行法律制度的“軟法性”特點,是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如,《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罰款的上限太低,處罰力度不夠。又如,《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處罰金額要根據有無“非法所得”來確定,這給執法部門執法帶來困難,實際上放縱了違法者。
3.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不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內容不夠全面,對許多問題尚未涉及。目前,隨著轉基因技術、輻射技術、納米技術等新技術、新產品的不斷出現與應用,有害物質的種類和來源日益繁雜,不斷滋生食品安全新問題。我國缺少已被國際社會廣泛采用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如食品安全風險分析與評估、食品安全預警預防、食品安全危機應急處理、不安全食品的處理與召回等。這些食品安全法律上的空白,使我國缺乏對來自生物、化學、物理層面風險的全面防范,食品安全法律內容亟待完善。
4.食品安全標準不健全。(1)現行標準缺乏統一性。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分散于多個部門,存在多種質量標準,各部門缺乏協調,導致標準重復、空白、矛盾,使企業、消費者混淆不清。(2)檢測指標設置過繁,費用過高。我國的食品安全檢測標準不僅不統一,沒有一個專門的食品檢測機構,沒有一個專門的食品監督抽查檢驗程序,而且食品安全的檢測指標設置過繁,費用過高。如,有關部門發布的無公害肉類標準需要檢測的指標達三四十個,僅“瘦肉精”一項檢測定性就要800元,定量分析要2000元,全部查完要1萬元左右,致使企業難以承受。(3)落后于國際標準。上個世紀80年代初,英、法、德等國家已經采用國際標準,日本新制定的國家標準中有90%以上采用了國際標準,而我國的國家標準中只有40%左右采用國際標準,食品行業國家標準的采標率僅有20%。(4)食品質量安全標準存在許多空白點。目前,在我國已頒布的兩萬多項國家標準中,涉及農業方面的標準僅占10%左右,采用國際標準的更是甚少。
5.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不完善。(1)食品安全信息供給不對稱。主要表現有:第一,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生產者掌握的產品信息遠比消費者多。第二,經營者與監管者之間信息不對稱。政府監管機構掌握的信息不及經營者多。第三,監管者內部信息不對稱。不同級別政府之間或同一級別不同部門之間信息不對稱。(2)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我國的食品召回制度只有初步的框架,其中還存在著諸多缺陷,表現在:第一,食品召回法規不統一。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部門眾多,職能重疊,不能有效地跟蹤食品流通中的安全信息。食品召回牽涉到不同部門監管,部門間相互的協調和信息共享困難,容易造成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拖延時間。多部門監管導致在我國的食品召回中,企業召回需要遵循多個部門規定,一旦對同一事項出現不同規定,就會導致召回難以實施。第二,食品安全信息發布規定存在缺陷。我國《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規定,只有在強制召回下,質檢總局才可以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費警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