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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國際模式經驗及啟示

一、養老保險制度的幾種模式
   現代意義上的養老保險制度1889年創立于德國。到20世紀中葉,養老保險制度在全球范圍內得到了普遍認同,并達到鼎盛時期。從世界各國實踐來看,養老保險主要分為普遍保障、投保資助、強制儲蓄和國家統籌等四種模式。
   20世紀70年代后,世界經濟普遍陷入滯脹困境,由于人口老齡化、養老保險標準的剛性增長等原因,養老保險費用支出日益增大,各國原有的養老保險制度相繼出現一些問題,如實行普遍保障模式和投保資助模式的國家,由于采取現收現付制,政府承擔過多責任,越來越難以支撐養老保險系統;強制儲蓄模式很難發揮社會共濟的功能;國家統籌模式已逐步退出社會保障領域等。為此,各國紛紛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反思,并逐步認識到,基于財力有限的現實,政府只能向公眾提供“低水平,廣覆蓋”的基本養老保險,因此,應將商業保險納入養老保險體系。
   上世紀90年代以來,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成為一種發展趨勢。世界銀行于1994年提出了“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第一支柱是由法律強制推行的、國家管理的、以稅收支持的具有再分配性質的保障計劃,籌資模式應采用現收現付制。第二支柱是具有強制性的、私營化管理的、完全積累制的制度,應采用完全積累形式且養老保險應與繳納金額相結合。第三支柱是為那些需要更高水平養老金的人們設計的、自愿參加的、私有的保障計劃,應采用完全積累制方式。各國根據本國國情,進行養老保險體系改革,綜合運用不同模式,在世界銀行提出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基礎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見表1)。
   二、近年來國際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經驗
   進入21世紀,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包含公共養老金、職業養老金和個人養老金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目前這些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仍在繼續,一些改革經驗值得借鑒。
   一是建立了較為健全的法律體系。法律體系通過其權威性對養老金制度所涉及各方參與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和養老金制度的各種激勵約束政策進行了全面、具體的規范,是養老保險制度有效運作的重要保證。如美國分別于1935年、1974年頒布了《社會保障法案》、《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英國從1948年通過的社會保險法案開始,出臺了一系列關于養老保險的法案,并于2007年、2008年又出臺了《養老金法案》;德國1889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養老保險法,即《老年和傷殘保險法》。
   二是形成了政府、企業和職工共同分擔的機制。目前養老保障責任已從國家單獨承擔轉向由國家、企業、個人和家庭共同承擔。政府通過調整養老金領取數額的計算公式、對領取養老金征稅和提高養老金領取資格等方式,減少養老金支出,緩解財政壓力和養老負擔,政府責任逐步轉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水平的養老金。如有些國家增加繳費年限要求,提高退休年齡。
   三是發揮市場機制在養老保障領域中的作用。市場化運營是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可持續發展的動力。如智利對養老基金的管理和投資引入市場機制,將養老基金交付給相互競爭的私營部門管理,同時逐漸放松對基金投資領域的限制,從而提高養老基金的投資收益。在養老保障運作中,許多國家鼓勵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如保險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可以直接管理養老基金。各國金融機構在企業養老金計劃和商業養老保險中的作用更為明顯,銀行、基金公司都是養老保障領域的重要參與者,為養老基金提供賬戶管理、基金投資和資金發放等綜合性服務。
   四是政府提供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政府通過政策引導和政策扶持,支持養老基金保值增值,增強補充養老保險吸引力,其中稅收優惠是一項有力工具。如大部分國家對企業年金實行EET模式,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企業在繳納環節的免稅比例分別是職工工資總額的15%、20%和18%。部分國家提供政府補貼,如智利,每年給自愿儲蓄賬戶(第三支柱)繳費達到150萬比索的職工可從政府獲得相當于其自愿儲蓄金額15%的年度補助。
   五是兼顧公平與效率。擴大覆蓋面是養老保險制度公平性的重要體現,市場機制的引入以及政府、企業和雇員責任共擔是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為兼顧公平與效率,大多數國家建立了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第一支柱強調公平,如美英等國家公共養老金基本實現了全覆蓋;第二、三支柱強調效率,采取市場化運營。
   三、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現狀
   在借鑒世界銀行及主要國家“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經驗的基礎上,我國于1997年建立了政府、企業和職工共同分擔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基本形成了以基本養老保險為基礎,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為補充的框架。
   1.第一層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在養老保險體系中占主要地位,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目前我國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企業繳納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本人工資的8%計入個人賬戶,繳費部分免稅,實行政府補貼。全國31個省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建立省級統籌制度。2010年,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13420億元,遼寧等13個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省(自治區)共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2039億元。截至2010年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15365億元,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25707萬人,其中農民工參保人數3284萬人。2009年,我國開始推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個人每年繳費100至500元保費不等,記入個人賬戶。截至2010年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累計423億元,參保人數10277萬人,其中2863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
   2.第二層次:補充養老保險。目前補充養老保險主要是企業年金,是指在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它由企業自愿建立,企業繳費或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通過商業機構運營,給付水平由繳費和投資收益率決定。我國企業年金采取繳費確定型(DC)模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單位實行補充養老保險,選擇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經辦。企業內部一般都設有由勞、資雙方組成的理事會,負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事宜。截至2010年底,全國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3.71萬戶(主要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參加職工1335萬人,基金規模2809億元,有33萬人領取企業年金。
   3.第三層次: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計劃,由勞動者個人通過購買養老保險產品、基金、股票和儲蓄等方式實現。我國商業養老保險的主體是年金保險。2010年我國年金保險保費收入1215億元,其中,團體年金保費收入325億元,個人年金保費收入890億元。
   四、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雖初步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框架,并在提高制度效率和促進公平、保障社會平穩運行與防范老年貧窮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仍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實際覆蓋面有限,保障水平低。目前,盡管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在制度上實現了全覆蓋,但在實踐上尚未實現。2010年,加入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約占城鎮全部就業人員的60%,而基本養老保險對農村、農民工、城鎮無業人員的覆蓋率更低,農民工加入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只有13.6%。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估算,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平均不到50%。企業年金和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緩慢,其養老金替代率非常低。而根據國際經驗,如果退休后的養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維持退休前現有的生活水平;如果達到60%~70%,可維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生活水平較退休前會有大幅下降。
   二是基本養老保險存在巨大的隱性債務和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受原有“歷史欠債”問題、老齡化程度不斷加速等因素影響,我國基本養老金隱性債務規模巨大。2005年世界銀行測算,根據當時的人口與養老模式,2001到2075年中國養老金缺口的折現值達9.15萬億元。由于我國個人賬戶基金與統籌基金合并運行,在統籌部分資金不足時透支了個人賬戶資金,導致了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造成了巨大隱患。以2009年數據顯示為例,盡管全國有13個省市不同程度的做實了個人賬戶基金1570億元,但僅占到個人賬戶累計記賬額17609億元的8.9%,“空賬”金額仍高達16039億元。
   三是企業年金和商業年金保險發展緩慢。目前,參加企業年金的人數僅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5%~6%。造成這種狀況的關鍵原因是稅收優惠政策沒有到位,這直接影響了企業和個人參與企業年金計劃的積極性,壓制了養老保險需求。當前我國對企業年金基本實行的是TEE模式,在企業年金繳納環節,對企業的免稅額僅為職工工資總額5%以下部分,對個人不免稅。對商業年金保險則實行的是TTT模式,對個人購買保險不免稅,僅對壽險公司部分險種免征營業稅,仍然征收企業所得稅。此外,國民保險意識較差和商業年金保險產品較單一也是原因之一。
   四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效率較低。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用僅限于購買國債和存入專戶,投資收益低,很難實現保值增值。2010年4月20日,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2010年社會保障綠皮書(中國社會保障發展報告:讓人人享有公平的社會保障)》指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實際收益率不足2%,而2005年以來的加權通貨膨脹率達到2.2%。這說明養老保險基金不僅未能按制度初衷實現保值增值,反而處于縮水狀態,過低的個人賬戶收益事實上產生了逆向激勵。
   五、完善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幾點政策建議
   一是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提高統籌層次。加快推進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縮小不同地區和制度下的養老金水平差距,實現保障公平。據人保部稱,基本養老保險將于2012年實現低水平的全覆蓋。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全國統籌,增強在地域間與城鄉間的流動性。
   二是提供稅收激勵措施。稅收激勵對年金的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為激發企業和個人參與企業年金和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年金保險)的積極性,應對老齡化趨勢,推動年金快速發展,需要盡快制定稅收優惠政策。考慮到年金計劃的執行期很長,可利用《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國務院可以批準免稅的授權,由國務院相關部門宣布在個人年金繳納環節實行適度的稅收減免,同時加強稅務系統基礎設施建設,為推行年金的EET稅收模式創造條件。
   三是健全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制。養老保險基金的有效投資運營是確保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應研究借鑒國際不同模式,參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作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堅持安全第一的審慎原則,在深入研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作機制、管理體制、成本收益比較等基礎上,明確適合我國國情的、起點高、監管嚴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模式,穩步拓寬投資渠道,實現保值增值,緩解養老金缺口問題。
   四是加強相關各方協作。養老保險體系是一項宏大的系統工程,涉及財稅、金融、政法等多個方面,各相關部門應共同研究,分清職責,相互配合,積極推動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年金)、個人儲蓄型保險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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