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一方面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越來越廣闊的空間,另一方面也使企業之間的競爭更趨激烈。企業應能夠隨著外部各種因素的變化而不斷改變自身的經營方式,才能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但一些企業可能因為經營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種因素的影響等,使財務狀況發生困難,表現為產品滯銷、積壓、資金周轉不靈、產品開發研究滯后等,導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現虧損,現金流轉不暢,出現暫時性的資金短缺,難以按期償還債務。這使得債務糾紛屢見不鮮。盡管按我國的法律,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向法院達成正式和解協議,破產程序應予中止。此外,即使債務人進入了破產程序,也可能因為相關的過程持續很長,費時費力,結果還可能難以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如數收回。于是,就有了一種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即債務重組,包括減少債務本金、債務利息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近年來,我國不少企業遇到債務重組,對于債務重組的確認、債務重組后的納稅調整、損益分析等問題,更是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規范,下面筆者就這些問題進行相應的分析。
一、企業債務重組綜述
(一)債務重組收益的分析
債務重組的定義: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
債務人通過債務重組,通常情況下會獲得收益,按照債務重組準則的要求,這部分重組收益不計入當期的損益,而直接計入資本公積處理。
債務重組中會計上確認資本公積的情形有三種:
1.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支付的現金低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科目。
2.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小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3.債務人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債務人重組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應將重組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的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計入資本公積;債務人涉及或有支出的,按照謹慎性原則的要求,應將或有支出包含在將來應付金額中,據此計算應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如果或有支出未發生,應將未發生的或有支出計入結清債務當期的資本公積。
(二)債務重組損失的分析
會計上確認債務重組損失的情況有三種:
1.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債權人收到的現金低于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債務人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債權人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收金額,債權人應將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當期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3.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大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部分,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三)債務重組方式
會計準則中規定了以下幾種債務重組方式: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是指債務人轉讓其非現金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債務人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存貨、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3.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以債務轉為資本用于清償債務,對于股份制企業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因此,公司只有在滿足國家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采用將債務轉為資本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
4.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
二、分析案例
(一)華光水泥廠債務重組案例
1992至1994年該企業建設時期,經歷了國家經濟高速發展階段。而該項目建設的資金來源為:其母公司(某建材集團)基建撥款1.69億元,中國建設銀行貸款5.25億元,其他款項1.76億元,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原設計預算在一年多時間翻了一番,銀行貸款利率一提再提,所借建設銀行5.25億元長期貸款(本金)至1999年9月債轉股時本息總額已達9.88億元,其中利息達4.63億元,貸款利率平均達到12%,每年僅利息就達1.3億元,資產負債率高達80.1%,債務負擔非常沉重。通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該企業采用“債轉股”式實施的債務重組,對該企業扭虧脫困起到了決定性作用,為企業步上良性循環的軌道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同時也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盤活和回收銀行的不良資產提供了契機。
(二)債務重組的方案
1.重組的目的。(1)理順產權關系,優化資源配置,便于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增強企業活力。(2)實施債權轉股權,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加快產品結構調整和技術改造,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發展潛力。(3)實現企業的生產經營職能與社會職能相分離,逐步改變企業辦社會的狀況,提高主體經營效果和勞動生產率。(4)學習、引進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經驗,提高企業的總體管理水平。
2.重組的原則。在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堅持制度創新原則,合理分割資產、負債,兼并新公司和剝離主體的利益,使新公司的主業清晰,效果顯著。
(三)債務重組分析
1.存在的問題。由于歷史或政策原因,該企業也存在一些國有企業的通病,主要體現在:(1)該企業社會現象嚴重,擁有子弟學校、中學、技工學校、職工學校、幼兒園等多個社會職能機構,每年對該企業利潤的影響非常大。(2)該企業冗員過多。(3)機構重設現象嚴重,管理費用居高不下。(4)負債過高,資本結構不合理。該企業負債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資產負債率居高不下,債務存在危機。第二,企業償債能力較弱。第三,負債結構不合理。該企業負債結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銀行借款比重過大,如果向金融機構借款占企業債務總額的比重過大,將會加重企業財務成本,降低企業資金使用的流動性。
2.債務重組實施的效果。
(1)貸款利息大幅度下降。債轉股前,華光水泥廠1996―1998年每年應支付貸款利息分別為4918萬元、7798萬元、12867萬元。轉股后企業每年支付的貸款利息下降為2500萬元,比轉股前下降了80%以上,并逐年下降。(2)企業財務結構漸趨合理。債轉股前企業總負債為11.36億元,轉股后負債減少了6.88億元,減少接近60%。(3)企業扭虧為盈。債轉股前企業每年虧損1.1億元以上,債轉股后,企業財務費用大幅降低,同時通過剝離非生產單位和人員、招標采購、節能降耗、提高增效等工作,進一步降低成本,并增加產量。2000年實現利潤1542萬元,2001年實現利潤3513.6萬元,2002年實現利潤4000萬元。(4)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債轉股后,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和該企業共同負責新公司的經營管理,很快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主要有適當集中財權,強化管理;健全內部機制,強化財務監管;進行目標管理,健全激勵機制等措施,同時也建立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這些機構相互制衡的權責利關系的法人治理機構,促進了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5)為未來發展奠定基礎。在規劃建設該企業時,已留有進一步發展的余地。債轉股后,該企業可根據市場需求再建一條日產2000噸水泥熟料生產線,屆時企業利潤將由去年的4000萬元提高到8000萬元,使企業效益大幅度提高。(6)盤活和回收銀行不良資產。債轉股前,9.88億元的銀行不良資產實際上是一筆死賬。債轉股后,企業經營得到改善,效益提高。根據債轉股協議,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3億元債權,每年可收回貸款本息近3000萬元,金融資產得到保全。今后若實現該企業資產重組上市,信達公司可收回大部分股權,實現資產管理公司退出的目標。
三、債務重組案例分析的結論
研究債務重組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通過對國有企業進行的債務重組,建立現代企業的治理機構,解決傳統國有企業長期以來的所有者缺位的問題,對國有企業進行戰略性重組,從而根本解決國有企業過度負債的問題,徹底根除銀企之間的債務糾紛,意義十分重大。企業利用債務重組的機遇,通過重組企業債務,降低資產負債率,盤活企業的存量資產,實現低成本擴張,從而提高企業的資產收益率。本文在對華光水泥廠“債轉股”模式的債務重組研究的基礎上,結合企業的工作實際以及大量調查研究,得出以下結論:
1.針對我國企業過度負債的現狀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的現實情況,債務重組是解決企業過度負債的重要的、有效的途徑。
2.債務重組通過調整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促進企業制度創新,優化企業資產機構和產權結構,重建市場運行的微觀基礎,使企業形成自我調整資產負債水平的機制,提高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對債權人和債務人而言,是一種“雙贏”的舉措。
3.債務重組不是企業的最終目的。企業在緩解了短期負擔的情況下,致力于企業長遠的經營計劃,重整企業形象,規范運作,實現企業穩定的業績增長才是根本。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債務增長限量難以自動形成,也難以自動地還債。所以要根治企業的高負債、重建企業信用關系,要通過企業債務重組、產權改革、破產法制的完善來優化我國的資本結構。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債務重組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國家近年來也出臺了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來完善企業的債務重組,對于債務重組的確認和處理上也規定了具體的做法。企業的發展,是帶動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國家對債務重組后企業的納稅調整和損益分析等問題上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國家限制企業利用債務重組操縱利潤,保護投資者的良苦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