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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規范修訂對配筋的影響

  結構規范的修訂對結構配筋的影響體現在兩個方面:一部分修訂使配筋量減少,一部分修訂使配筋量增大。本文主要討論結構規范修訂對配筋量變化的影響。
   一、結構規范的修訂對結構配筋量減少的影響
   與歐美、日本等國家的建設工程相比,我國建設工程中的配筋量是偏低的。為什么規范修訂會出現配筋量降低的要求?又是工程的哪些方面可以使工程的配筋量有所降低呢?
   1.抗震等級對結構配筋減少的影響。隨著經濟的發展,有更多的多層建筑采用了鋼筋混凝土結構,舊版規范對24m以下的多層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等同于高層建筑無疑是不合理和不經濟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規定公共建筑24m以上為高層建筑。綜合以上考慮,2010版高規第3.9.4條在舊版高規的基礎上,以24m為界對框架-剪力墻結構、剪力墻結構和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抗震等級進行了細分,新增了一個抗震等級,比舊版規范同等高度結構的抗震等級降低一級,間接降低了同類工程結構配筋率的要求,使用鋼量更經濟合理,也使鋼筋混凝土結構應用于多層建筑時更加經濟合理、安全適用。
   2.地下室相關范圍外結構抗震等級對結構配筋減少的影響。舊版高規規定: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地下一層的抗震等級應按上部結構采用。這意味著如地下車庫等大面積的地下一層結構的抗震等級均與上部主體相同。2010版高規第3.9.5條對此作了修改:地下室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地下一層相關范圍(一般取主樓外延伸1~2跨)的抗震等級與上部結構相同,地下室超出相關范圍且無上部結構的部分,抗震等級可采用三或四級。此條規定使相關范圍外地下室結構設計更符合實際,配筋有所減少。
   3.底部加強區范圍對結構配筋減少的影響。除層數要求外,2010版高規第7.1.4條對剪力墻底部加強區的范圍由舊版規范剪力墻總高度的1/8降低為1/10,明確了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從地下室頂板算起。此規定降低了底部加強區和約束邊緣構件的范圍,對較高的建筑(如60m以上的剪力墻結構、80m以上的框架-剪力墻結構、框支剪力墻結構)配筋減小有一定作用。
   4.剪力墻軸壓比、剪壓比對結構配筋減少的影響。2010版高規第6.4.5條,與舊規范相比,對約束邊緣構件的設置范圍擴大到了三級,但增加了軸壓比的要求。對一級(9度)軸壓比不大于0.1、一級(6、7、8度)軸壓比不大于0.2、二三級不大于0.3規定的一、二、三剪力墻及四級剪力墻,墻肢兩端可設置構造邊緣構件。滿足此條件時,使按舊規范設置約束邊緣構件的部位,設置構造邊緣構件就可以滿足要求,使配筋降低。2010版混凝土規范第6.4.3條注高度小于24m且剪壓比很小的剪力墻,其豎向分布鋼筋的最小配筋率可取0.15%,此條規定使高度小于24m且剪壓比小于0.02剪力墻的豎向配筋與舊規范同等情況的剪力墻相比降低0.05%或0.1%,對高度低或抗震設防烈度低的建筑,配筋降低效果明顯,經濟效益顯著。
   5.連梁腰筋對結構配筋減少的影響。2010版高規第7.2.27條對于截面高度大于700mm的連梁,要求兩側腰筋的直徑不應小于8mm,比舊版規范直徑不小于10mm的要求有所降低,且此條由原強制性條文修改為一般性條文,對配筋量減少有實際意義。
   6.框架―剪力墻結構中框架較少時對結構配筋減少的影響。2010版高規第8.1.3條以結構的底層框架部分所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與結構底部總地震傾覆力矩的比值,對框架-剪力墻結構進行了合理的細分。其中規定地震傾覆力矩比不大于10%時,按剪力墻結構進行設計。據此,框架-剪力墻結構中剪力墻部分的抗震等級可降低一級,配筋減少。
   7.與主樓連為整體的裙樓抗震等級的調整對結構配筋減少的影響。舊版高規規定,裙樓與主樓連為整體時,裙樓的抗震等級不得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2010版高規第3.9.6條規定:裙樓與主樓相連時,除按裙樓本身確定抗震等級外,相關范圍(一般指主樓周邊外延不少于三跨的裙房結構)不應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此條規定使與7度一級、8度二級剪力墻相連的、高度低于24m的裙房框架,在相關范圍外的框架抗震等級,與舊規范相比,可降低一級,用鋼量節省。
   8.剪力墻配箍特征值的細化調整對結構配筋減少的影響。舊版高規剪力墻約束邊緣構件的配箍特征值均為0.2。2010版高規第7.2.15條各級剪力墻配箍特征值,根據軸壓比的不同,分為0.12和0.2兩檔,以0.12配箍特征值控制的約束邊緣構件的配箍率降低約40%。
   9.少筋混凝土構件對結構配筋減少的影響。2010版混凝土規范第8.5.3條提出了少筋混凝土配筋的概念。主要針對截面厚度很大,而構件內力相對較小的非主要受彎構件。此類構件以臨界厚度相應的最小配筋率計算的配筋,仍然能夠保證截面的相應承載力。在截面高度增大的情況下,仍采用原有的實際配筋量,配筋率減少。在保證構件安全的原則下,配筋量大大減少,具有明顯的經濟效益。
   10.板類受彎構件最小配筋率要求對結構配筋減少的影響。2010版混凝土規范提倡使用高強度、高性能的鋼筋。規范第8.5.1條注規定:除懸臂板外的板類受彎構件,受拉鋼筋采用強度等級400Mpa、500mpa的鋼筋時,最小配筋率可采用0.15和45ft/fy的較大值。采用高強度等級鋼筋時,板類受彎構件的配筋基本全部由配筋率常數限值控制,0.15%的配筋率仍可保證結構的安全。
   11.鋼筋混凝土受彎構件裂縫寬度和最大撓度計算規定對結構配筋減少的影響。2010版混凝土規范第3.4.3條規定鋼筋混凝土受彎構件最大撓度計算按荷載準永久組合進行;第3.4.4條規定三級裂縫控制等級的鋼筋混凝土構件最大裂縫寬度計算按荷載準永久組合并考慮長期作用影響進行。而這兩項舊版混凝土規范均采用荷載標準組合。按2010版混凝土規范計算,達到相同撓度和裂縫寬度時,少于以舊版混凝土規范的計算鋼筋用量。
   12.高強度等級鋼筋的應用對結構配筋減少的影響。高強度等級鋼筋的應用,可以提高材料的利用率,節省鋼筋用量。2010版混凝土規范提倡應用高強度、高性能的鋼筋;推廣400Mpa,500Mpa高強度鋼筋作為縱向受力鋼筋的主導材料;提出限制并逐步淘汰335Mpa級鋼筋;采用300Mpa級光圓鋼筋取代235Mpa級光圓鋼筋。工程實例中,采用500Mpa級鋼筋明顯減少鋼筋用量,具有顯著經濟效益。







   13.隔震與消能減震設計對結構配筋減少的影響。2010版抗震規范第12.2.5條規定,對采用隔震設計的隔震層以上結構的地震作用可根據水平向減震系數確定。隔震后的上部結構地震作用計算,直接取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進行結構計算。隔震后的水平地震作用大致比非隔震時降低半度、一度、一度半。第12.2.7條規定隔震層以上的抗震措施,當水平向減震系數不大于0.4時,比非隔震時適當降低,烈度降低不得超過1度。
   第12.3節提出了消能減震設計要點。消能部件的設置,可以更好地發揮其消耗地震能量的作用,對上部結構配筋的減少有間接的作用。第12.3.8條規定,在消能減震結構的抗震性能有明顯的提高時,主體結構的抗震構造要求可以適當降低,最大降低程度控制在1度以內。與無消能減震設計的結構相比,配筋顯著減少。隔振與消能減震設計的規定,從宏觀角度使結構的配筋比非隔震時顯著降低。
   二、結構規范的修訂對結構配筋增大的影響:
   1.框架結構中的調整對結構配筋增大的影響。(1)框架結構中對于框架柱彎矩、剪力系數的調整。總結汶川地震的震害經驗,2010版抗震規范修改了框架結構中框架柱“強柱弱梁、強剪弱彎”的設計規定,適當提高了作為豎向構件的框架柱的設計要求。第6.2.2條,二、三、四級框架柱端彎矩增大系數,分別由舊版規范的1.2,1.1,1.1,提高到1.5,1.3,1.2。第6.2.5條增大了柱剪力要求,二、三級柱剪力增大系數由1.2,1.1,分別提高到1.3,1.2。柱彎矩、剪力系數的提高對框架結構的配筋影響大,用鋼量增加。(2)柱軸壓比、最小截面尺寸、柱最小總配筋率修改。2010版抗震規范第6.3.6條,柱軸壓比限值降低,第6.3.5條柱最小截面尺寸加大,對配筋增大有間接影響。前面第1.12條敘述了500Mpa高強度等級鋼筋的應用降低了鋼筋用量。2010版混凝土規范第8.5.1條,采用400Mpa強度等級的鋼筋時,受壓構件全部縱向鋼筋最小配筋百分率為0.55%,比舊版規范的0.5%提高。柱縱向鋼筋最小配筋率的規定,2010版抗震規范以500Mpa級鋼筋為準,舊版規范以335Mpa級為準。第6.3.7條非框架結構中的柱,采用400Mpa級鋼筋時與舊規范相比柱最小配筋提高0.05%。框架結構中柱及邊柱最小配筋提高0.15%.現以400Mpa級為準對新舊版抗震規范對柱截面縱向鋼筋的最小配筋率進行比較,詳見表1、表2。(3)框架結構最大適用高度降低。2010版抗震規范第6.1.1條,框架結構最大適用高度7、8(0.2g)、9度時分別為50m、40m、24m,,并增加了8度0.3g最大適用高度35m的要求。最大適用高度的降低對結構類型的選擇和配筋增大有間接影響。(4)劃分框架結構抗震等級高度分界的調整。框架結構抗震等級高度分界,舊版規范以30m劃分,2010版抗震規范第6.1.2條以24m劃分,使得高度為24m~30m段框架結構的抗震等級與舊版規范相比,提高一級,配筋加大。(5)樓梯間的影響。2010版抗震規范第3.6.6條要求,結構抗震分析計算中應考慮樓梯構件的影響;地震中樓梯的梯板具有斜撐的受力狀態,樓梯構件應進行抗震計算。樓梯參與結構計算,尤其使框架結構中與樓梯構件相連的框架柱、框架梁,受力復雜,結構配筋加大;樓梯構件自身的抗震計算,改變了梯板按兩端簡支、受均布豎向荷載的受彎構件計算的傳統計算方法,考慮支撐作用,計入地震軸力影響,雙層配筋,平臺梁、柱受力發生變化,均增加了鋼筋用量。
   2.斜截面承載力計算公式的調整對結構配筋增大的影響。2010版混凝土規范第6.3.4條,受彎構件斜截面受剪承載力計算公式中,箍筋承擔的剪力由原1.25fyv(Asv/S)ho減小為fyv(Asv/S)ho,承受均布荷載的框架梁受剪承載力一般由計算配箍控制,實際箍筋計算面積增加。
   3.剪力墻邊緣構件配筋要求的增大對結構配筋增大的影響。剪力墻約束邊緣構件,舊版規范中要求在一、二級抗震等級的剪力墻中設置,2010版高規第7.2.14條增加了三級抗震等級剪力墻底部加強區,在大于軸壓比限值的情況下,設置約束邊緣構件的要求,配筋增加。2010版高規第7.2.15條約束邊緣構件縱筋由舊版規范一、二級的6φ16、6φ14,增加到8φ16、6φ16,增加了三級6φ14的要求。雖然邊緣原構件長度有所減少,但配筋數量和直徑要求加大。第7.2.16條,三級剪力墻底部加強區構造邊緣構件縱向鋼筋配筋要求0.006Ac和6φ12中取大值,比舊版規范0.005 Ac和4φ12中取大值的要求提高,配筋加大。
   4.結構薄弱層地震剪力調整系數的增大對結構配筋增大的影響。2010版高規第3.5.8條,對于側向剛度變化、承載力變化、結構豎向構件連續性不滿足規范要求所形成的結構薄弱層,其在地震作用標準值下的樓層剪力增大系數,由舊版規范的1.15增大到1.25,安全度提高,配筋加大。第4.3.12條結構底部總剪力不滿足規范要求時,結構各樓層的剪力均應進行調整。對結構配筋有影響。
   5.短肢剪力墻結構軸壓比的降低對結構配筋增大的影響。2010版高規第7.2.2條將一、二、三級短肢剪力墻結構的軸壓比由舊版規范的0.5、0.6、0.7降低為0.45、0.5、0.55,軸壓比的降低影響到墻肢截面尺寸的大小,間接使配筋增大。
   6.轉換結構構件的相關調整對結構配筋增大的影響。2010版高規第10.2.4條,轉換結構構件的水平地震作用計算內力的增大系數,特一、一、二級由舊規范的1.8、1.5、1.25,增大到1.9、1.6、1.3。第10.2.11條,與轉換構件相連時,二級轉換柱底層柱下端截面的彎矩組合值增大系數,由舊規范的1.25增大到1.3。第10.2.18條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二級落地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彎矩增大系數由舊規范的1.25增大到1.3,增加了三級落地剪力墻彎矩增大系數1.1的要求。以上調整使框支剪力墻結構配筋加大。
   7.錯層處框架柱截面承載力按性能設計要求的規定對結構配筋增大的影響。錯層處框架柱是性能設計中的關鍵構件,按照2010版高規第10.4.5條、第3.11.3-2條要求,錯層處框架柱在設防烈度地震或預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宜滿足第2性能水準的要求。提高了結構安全性,配筋加大。
   以上討論,有計算內容的修改,也有構造措施的調整,僅限于部分常用條文。上述各項分析,均是單純從規范某一條文修改的角度考慮。實際工程的應用,是多項條文、多種因素的綜合;配筋量在工程中的變化,也是多種因素影響的結果,工程設計時,不應以偏概全。
   做為設計人員,在學習和應用新版規范,關注規范安全度提高要求的同時,應注意規范修訂所提出的細化和合理降低要求,提高材料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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