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長期以來,由于林業生產周期長,對自然的依賴較大,造成林業投入的風險性較大,致使資金短缺一直是困擾林業、制約林業發展的難題。作為開發性金融機構,國家開發銀行應該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彌補財政與商業性金融的缺陷與不足。但從目前來看,由于多方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國家開發銀行對林業產業的支持的力度和規模不夠,無法滿足林業產業的資金需求。國開行需要轉變和創新支持林業的模式,與政府部門深入合作,不斷優化支持渠道,加大信貸投放,推動林業產業的發展。
二、國開行支持林業的基本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一)基本情況
“十一五”期間,國開行支持林業的五大領域有:涉及林漿紙(板)一體化的上下游工程,如重點地區速生豐產林建設工程、林板林紙一體化項目等;支持與新農村建設相銜接的林業項目,如名特優新經濟林、花卉、木本糧油等建設工程,退耕還林和天然林保護工程后續產業發展、森林資源綜合利用等;支持與生態治理相結合的林業工程,如防沙治沙工程、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等;支持森林公園和森林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境外森林資源綜合開發、生物能源利用等領域。
2009年,國開行加大對林業改革發展的金融支持力度,發放林業貸款158.8億元,貸款余額249.3億元。其中,累計發放林權抵押貸款46億元,支持31個項目。2010年,國開行完善林權抵押貸款制度,發放林業貸款31.3億元,林業貸款余額72.15億元,同比增長23.54%,重點支持了速生豐產林、工業原料林基地建設,林紙(板)一體化項目等。2011年,國開行的林業貸款余額約為80億,僅占其貸款總余額的0.187%。
從近年的數據來看,國開行的林業貸款發放額較少,林業貸款余額占貸款總余額的比重極低。國開行對林業產業的支持規模遠遠不夠,提升的空間巨大,需要加大對林業產業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存在的問題
1.支持的領域有限。近年來,國家開發銀行對林業產業的信貸資金主要集中于木材生產基地和林產工業。其中,木材生產基地屬于國家戰略重點支持的領域,已逐步發展為區域經濟綠色增長新興產業和主導產業;林產工業近年來發展隨度較快,同時占全部林業產業總產值的50%以上,是林業的優勢產業和主導產業。目前,國開行支持的領域局限于這兩個優勢產業,對于木本糧油、竹林、森林旅游、生物質能源林等新興產業或朝陽產業,國開行的信貸資金基本難以進入。
2.支持的對象有限。國開行的主要信貸投放對象之一是林業龍頭企業,大型的林業企業或集團數目很少。一方面,專門從事林業生產與經營的上市公司屈指可數,僅有吉林森工、永安林業、景谷林業等,總資產分別約為281464萬元、156626萬元、67665萬元。另一方面,重點發展中的林業企業規模小,目前不少林業企業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和扶持,但其資產規模基本上沒有上億,大部分還處于3000萬到7000萬的區間。另外就是中長期的大型項目,特別是對國家林業產業發展重大工程項目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提供長期穩定的金融支持,如扶持重點地區速生豐產林建設工程和林紙一體化工程項目,支持退耕還林和天然林保護工程后續產業發展等項目。
然而,我國林業產業的主體是中小企業和林農。所以,國開行支持的對象范圍相對狹窄,信貸資金的出口受限,造成低貸款發放額、低貸款余額的局面。同時,信貸資金沒有流向最廣大的需求者,難以對整個林業產業的發展起到一個推動作用。
3.支持的規模有限。國家開發銀行的貸款有兩種模式,一是直接貸款模式,二是批發式資金模式。直接貸款模式主要是針對林業龍頭企業的。由國開行自主選擇項目,自主審貸,自主發放貸款。貸款主要采取以企業所有林場產權、控股股權或其他權益作抵押的擔保貸款。這種模式由于林業龍頭企業的數目有限,國開行的總的信貸規模也難以擴張。批發式資金模式是指國家開發銀行與當地農信社等金融機構簽訂委托貸款協議,委托其向林業中小企業和林農發放貸款。這種貸款需要政府、行業協會等多方配合,搭建完善的擔保、管理、信用平臺,才能保證信貸資金的暢通。目前,這種模式還沒有全面推廣,所以,國開行的貸款規模十分有限。
三、國家開發銀行支持林業產業的難點和限制
(一)林業的弱質性
林業是弱質性行業,林業生產周期長、投入大、回收慢,經營中不確定因素多,風險高。林業中小企業經營中面臨氣候、病蟲害等自然災害、市場波動等風險,導致收益的不確定。所以,林業融資與其他融資相比有很多差異:一是林業生產貸款具有明顯的長周期性。由于林業生產要受動植物生長過程的制約和自然風險的威脅,所以其資金周轉慢、風險大;二是農戶貸款規模較小,效益較差。農戶家庭經營方式要求林業生產貸款以零散小額為主,同時,由于我國現階段林業生產力水平低,林產品商品率不高,林業比較效益差,林農收入少,林業貸款的效益不理想,使林業貸款的社會效益及貸款機構的效益均難以提高。這些特點決定了經營林業貸款將面臨風險大、收益少、成本高、資金周轉慢等不利因素。
(二)承貸主體缺乏
承貸主體缺乏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缺乏龍頭企業。林業產業的發展大都靠資源依托,企業帶動來發展,但目前加工為主的第二產業加工企業規模小,技術水平低,初級低檔產品多,精深加工產品少,技術裝備水平也普遍較低,科技含量低,科技成果轉化慢。所以,真正優質的大型林業集團屈指可數,國開行能通過發放直接貸款支持林業企業的規模有限;第二,中小企業數量多和林農分散,且貸款額度較低。分散的信貸資金需求,難以與國開行的主要業務模式,即授信額度大的批發業務進行對接。每項貸款業務的程序和固定成本幾乎是相同的,貸款額越低,單位收益的成本就越高,所以國開行必須選擇合適的貸款對象和方式來控制貸款成本。而林業產業的承貸主體缺乏限制了國開行的選擇范圍,進而制約了開行對林業產業支持的力度和規模。
(三)相關配套體系不健全
國開行要加大對林業的支持力度,必須要重視林業中小企業和林農的主體地位,擴大對其的信貸投放。但是,多數中小企業和林農并不符合開行的借款人條件:其一,大多數林業中小企業管理相對比較松散和混亂,突出表現為普遍存在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信息不透明、財務報告真實性與準確性較低的現象。其二,融資對象的素質較低,在貧困偏遠地區,人們受教育的程度相對較低,雖然這些地方林地資源豐富,但是信貸投放的過程涉及貸款人的技術水平、組織能力和管理水平等,這些都是落后地方農戶所缺乏的。其三,大部分林農和一些成立年限較短的林業企業都缺乏信譽記錄。當信息不對稱程度較大,國開行貸款決策成本就提高,以后監督成本也會增加。
所以,國開行進行信貸投放以及風險監督管理等過程,都需要有相關配套措施和體系的支持。以林權抵押貸款為例,目前森林資源評估體系不健全,開行難以準確估價,給林權抵押貸款的辦理增加難度;林權流轉市場建設尚不完善,林權登記、抵押、評估、交易的過程沒有規范化。若借款人發生信用風險,變現抵押林木的成本較高,且變現速度較慢(受砍伐指標、木材需求等因素影響),不能有效地降低開行的信貸風險;森林保險體系不健全,沒有有效地扭轉林業行業高風險的不利形勢。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開行將抵押擔保貸款作為對資質不夠的林業企業或農戶進行投資的渠道。
(四)國開行分支機構和人員限制
國開行僅有30多家分行或代表處,且大都設在各大省會中心城市。而我國現有43億畝林地大部分在山區,是相對比較落后的地區。所以開行經營林業信貸,尤其在向農戶放貸時,面臨更嚴重的事前疏通、事中管理和事后監督的難題,這在地理上形成了其資金流入林區屏障。
國開行的人員相對有限,而且在林業信貸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上也存在不足。這使其在開展貸款業務調查、貸后管理、評估報告的鑒別等階段,不能作出科學決策,導致貸款不能正常發放或貸款風險增大。這已成為制約林業信貸,尤其是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發展的潛在因素。
四、國家開發銀行支持林業產業的模式創新
(一)國開行+龍頭企業
由于承貸主體有限,國開行應參照各地方政府認定的省級、市級林業龍頭企業的名單,并結合政府扶持的方向,從多個方面來加強與少數龍頭企業的合作。一方面,針對林業客戶和資金用途的特點,合理設置林業貸款期限和利率,加大中長期的信貸投放額度;另一方面,加強對涉林大型企業營銷力度,不斷提高服務層次,滿足其在流動資金周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融資、現金管理、代理債券發行、推薦上市等方面的綜合金融服務需求。
(二)國開行+龍頭企業+林農
針對林農分散、缺乏管理能力和信用記錄等問題,國開行可以采用將貸款直接發放給龍頭企業,再輸送給農戶的方式。林業龍頭企業是將千家萬戶分散經營的農戶與大市場聯系起來的橋梁和紐帶,在引導生產、延長產業鏈、科技示范、促進林產品深加工、提高附加值、提高農民增收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目前,各地區的龍頭企業不僅自身經營規模較大,在同行業中經濟效益領先,而且一般都通過“公司+基地+農戶”、“訂單農業”、“合作造林”等形式建立原料林基地,或者在苗木的培育和銷售過程中,通過建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帶動大量農戶。這種經營模式,是聯接農村、聯接農戶、聯接基地的有效途徑,是規避企業和農戶市場風險的科學選擇。通過公司拉動基地和農戶,資源經營有出路,產業發展有后勁;通過基地資源支持龍頭企業,能夠減少企業經營中資源供給的不確定性,實現企業可持續經營。
基于這條成熟的產業鏈,國開行可以使其信貸資金通過龍頭企業的經營方式流向大量分散且難于審查監督的農戶,有效地解決林業信貸成本高、風險分散難于管理的問題,也提高了資金的利用效率。
(三)國開行+農村信用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林農
針對開行分支機構少的問題,國開行可以采用轉貸的方式,先將貸款額度授予農村信用合作社或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再由其轉貸給當地林農。農村信用社是我國農村基層金融服務網點最多的金融機構,貸款程序簡便,在農村基層林業生產經營者尤其是廣大農戶的金融服務方面具有絕對優勢。其他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比如村鎮銀行等也具有一定的地理優勢和專業優勢,使審貸監督比較便利,程序相對簡便,便于林農申請辦理貸款。這種轉貸方式能節約放貸成本,有效地控制風險,同時可以使開行在保證收益的條件下,提供盡可能低利率的貸款,加大對林農的支持。
(四)國開行+擔保機構(林業合作社)+中小企業(林農)
國開行應積極創新多樣化的組合擔保方式,加強與政府信用擔保機構和專業擔保機構的合作。針對中小企業,開行可以引進專業的擔保公司提供產成品、房產、生產設備、林權等抵質押方式,著力解決企業貸款擔保難的問題,簡化和加快貸款發放的流程。
針對林農,開行可與政府部門一同推進成立林業合作社,林業合作社對入社的林農提供擔保服務。由林業合作社對林農的林木進行評估,并提供按一定比例的評估數額進行貸款擔保,申請貸款的林農將林權證直接抵押給林業合作社,其他的貸款手續由林業合作社為提供貸款擔保的林農進行辦理,林農就可以去開行直接領取貸款,從而做到簡化貸款手續。同時,開行可以明確貸款條件,期限、還款方式、抵押率,規范貸款程序,提高投放效率。
五、國家開發銀行支持林業產業的建議
第一,國開行應與有關部門就林業項目的開發性金融服務工作提出工作目標,明確了林業貸款的期限、利率、信用機構、重點支持領域。積極參與政府主導的重點項目的規劃,不斷擴大對林業的服務范圍,研究制定綜合金融服務方案,滿足林業大戶的資金需求和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要。
第二,結合各地區的資源優勢和特色,提高產品和服務的針對性,擴大信貸投放的領域范圍,加大對增長強勁的干鮮果品、木本糧油、森林旅游等非木質產業的信貸投放,同時可以選擇支持林下產業、林業科技創新、林業生物質能源開發等新興產業。
第三,在不斷完善林業信貸管理方面,適應林業生產和林業客戶的特點,完善林業客戶評級、授權、授信、擔保、定價、流程、風險分類等方面的信貸政策制度;積極創新多樣化的組合擔保方式,加強與政府信用擔保機構和專業擔保機構的合作,加強風險控制,同時提高廣大林業客戶的信貸滿足度。
第四,圍繞國家重點林業產業項目和優質客戶開展營銷,對已經列入中央財政貼息計劃的林業項目,優先予以信貸支持。對已發放貸款且符合國家貼息條件的林業項目或企業,要積極向林業部門推薦,爭取納入國家貼息范圍。
第五,與當地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建立經常性的工作聯系制度,及時掌握國家重點項目的建設信息。一方面,研究制定綜合金融服務方案,加大對財政保障型的林區道路、供水、供電、通訊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進一步完善政府推薦項目、銀行獨立審貸、多方共同發展的良好合作機制,并不斷加強與林業擔保機構、各類林業經濟組織的合作,探索促進林業產業發展的有效運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