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凌景曉
對于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來說,我國目前還處于相對落后的境地。迄今為止,我國還未頒布相關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來規范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信息披露。因此,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信息披露要求是相當寬松的。
但是,我國的上市銀行在此方面是個例外。自2000財務年度起,中國證監會要求上市銀行按照《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的第一、第二和第七號進行會計信息的披露。在這三個為上市銀行度身定做的編報規則中,證監會要求上市銀行在其主要會計政策中應當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計價方法;若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還應披露公允價值的取得方法;損益的確認方法;及將衍生金融工具確認為套期保值的標準。
上述三個編報規則同時還要求上市銀行聘請合格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依據國際通行的會計準則和信息披露準則對補充財務報告進行審計。這就意味著,從2000年度起上市銀行的年報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按照我國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編制的法定財務報告;另一部分是按照國際通行的會計準則編制的補充財務報告。由于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有關衍生金融工具的第39號準則于2001年1月1日才正式生效。因此,事實上自2001財務年度起上市銀行才正式按照統一的國際會計準則即《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簡稱IAS39),編制其補充財務報告。而在法定財務報告中,由于我國目前沒有相應的會計制度和準則,所以各家上市銀行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方法各異。
由此可見,在我國對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信息披露,上市銀行走在了前面。它的強制性披露使我們得以把上市銀行與其他自愿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上市公司區分開來,增強樣本的內部可比性。它在法定財務報告與補充財務報告中會計政策的差異性又可以幫助我們探究各上市銀行在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政策選擇上的動機。筆者希望通過對上市銀行的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問題的分析,發現我國商業銀行乃至其他行業在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時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一、上市銀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基本分析
由于自2001財務年度起各上市銀行的(境外)補充財務報表才統一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為了增強各銀行間的可比性,本文對上市銀行的觀測期為2001、2002、2003、2004這四年。在這四年中,我國共有五家上市銀行,它們分別是1991年上市的深圳發展銀行、1999年上市的浦東發展銀行、2000年上市的民生銀行,2002年上市的招商銀行和2003年上市的華夏銀行。截至2004年12月31日,這五家上市銀行在這四年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種類如表一所示:
*此表在種類上去除招行的即期外匯交易,筆者認為其不應屬于衍生金融工具。
在上表中,利率互換和外幣互換的概念等同于利率掉期和外幣掉期。這主要因為在英語中互換和掉期都被稱為“SWAP”。國內有學者認為互換與掉期主要區別在于前者有實質性的合約而后者不具有。但是從各上市銀行財務報表附注的說明中可以發現,不論各上市銀行稱該業務為“互換”還是“掉期”都具有實質性的合約。于是,筆者在這里將互換與掉期統稱為互換加以列示。從上表可見,除了新近上市的華夏銀行外,各上市銀行基本都開展了遠期、期權和互換這三類基本的衍生金融工具品種。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8月民生銀行作為上市銀行第一次成功發行了40億元可轉換債券用以補充資本金。正是該項業務使民生銀行在上市銀行中首次采用了債券利率期權這一衍生金融工具品種。
同時,筆者還以各上市銀行衍生金融工具年末合約的面值給五家銀行作了一個2001~2004年度排名(見表二)。
從年末合約的面值看,上市銀行衍生金融工具的發展迅猛。2001至2002年間的增長率為22.03%,而2003年至2004年間的為67.4%。而從上市銀行各自在衍生金融工具上的發展趨勢來看,招商銀行與民生銀行的表現最為突出。招商銀行年末合約面值成幾何積數的增長,與該行相關經營政策有著緊密的聯系。在該行2003年的年報中該行董事會曾提出,“在政策許可范圍內研究、設計、開發各種避險衍生金融工具,大力開拓中間業務,開辟新的利潤增長點”。而民生銀行隨著其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不但開發了多個相關衍生金融工具品種,而且其持有的數量也大幅提高。由此,我們可以預見,隨著銀行業改革的不斷深化,衍生金融工具在上市銀行中必將會得到大力的發展。從合約面值的絕對量來看,各家上市銀行的2004年底持有量在數十億至百億之間不等。如何披露這些數目龐大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會計信息,以幫助投資者和管理層正確分析上市銀行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和收益是當前會計界應當解決的問題。
二、上市銀行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分析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我國上市銀行對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信息披露除了招商銀行在其法定和補充財務報告上同時采用了國際會計準則外,其余各家上市銀行只在補充報表中采用了國際會計準則進行信息披露。因此,在法定會計報告中各家上市銀行有關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信息披露不論從內容上還是從格式上看都是不一樣的,而且都很不規范。
比如,根據2002年深圳發展銀行的補充報告,我們知道當年該行進行了三種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它們分別是賣出外幣雙向期權、遠期外幣合同和利率互換合同。但在其法定報表中,我們卻找不到其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政策,只能找到其對外匯交易合約的會計政策。在其外匯交易合約的會計政策中,該行也只提及對遠期或掉期外匯交易的會計政策。這樣,報表使用者就無法知道另外兩種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政策了,更不可能通過對報表的分析了解其風險收益狀況。又比如,在招商銀行各年年報中把外幣即期合同與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列在一起作為衍生金融工具進行披露。筆者認為不妥,因為即期外匯買賣又稱現匯買賣,它的收益不會隨未來不確定性而發生改變,不符合IAS39對衍生金融工具的定義。這樣簡單地把所有外匯交易都作為衍生金融工具列示和披露會誤導報表使用者,不能正確反映銀行自身的風險和收益。再比如,五家銀行都沒有提供有關年度交易量的信息,只提供了年末合約面值的金額。這使報表使用者很難從一個動態的角度對其相對風險狀況進行分析。
從會計處理方法看,五家銀行在法定報表中的會計政策各不相同,具體如表三所示:
從表三可見,招商銀行傾向于在表內確認衍生金融工具,而其他四家銀行基本上是表外披露,表內則采用類似現金制的方法確認和計量衍生金融工具。由于采用現金制,這四家上市銀行幾乎無法在法定報表上按照投資意圖區分套期保值以及投機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盡管浦東發展銀行在其法定報表內稱其有自己的套期保值的確認標準,但是其并未提及在這一標準下損益確認等其他具體會計問題。因此,如果要查詢不同投資意圖下的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資比重,我們不得不借助于補充報告。
在五家銀行中除了招商銀行的會計處理方法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外,其他各家銀行都會產生由會計處理方法不一致所帶來的境內外審計差異的問題。在差異的金額分析中,筆者發現,對于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其差異主要表現在凈利潤上。筆者選取了浦發銀行和民生銀行作為樣本進行具體分析。從基本面來看,這兩家銀行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發展趨勢是截然相反的。浦東發展銀行處于一個下降平穩發展的趨勢,而民生銀行則自2003年開始處于一個急速發展的趨勢。表四和表五分別是這兩家銀行的相關數據。
浦東發展銀行2003和2004兩年的衍生金融工具年末面值僅為2001年的1/3和2002年的1/2。但其凈利潤影響額卻成反比增長,且增長額在10倍左右。而民生銀行2004年末的合約面值與2003年同期相比翻了一番,凈利潤影響額卻增加了差不多5倍。這說明隨著2003年利率市場化改革步伐的明顯加快和人民幣升值壓力的出現,上市銀行的利率和匯率風險在衍生金融工具的利率影響額中有所體現。上市銀行中除了浦東發展銀行有少量衍生金融工具可以被確認為套期項目在報表中無損益影響外,絕大部分衍生金融工具則被確認為交易項目,與這些項目有關的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所引起的利潤波動將在每個會計期末被計入按國際會計準則編制的補充報告中,這就是上面凈利潤影響數的來源。因此如果在法定報表中就采用IAS39,那么必將會引起較大的利潤波動,這對于講求利潤穩健的銀行業來說,這種會計政策的不利性顯而易見。隨著匯率改革的開展,可以預見,這種由表內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方法會對利潤波動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然而對于招商銀行來說,其在董事會報告中明確提出把發展衍生金融工具作為利潤增長點的公司戰略,其采用表內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方法可能是基于更好的防范和管理由此而產生的金融風險和收益的考慮。定期確認由此而產生的損益情況可以及時提醒管理層該行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暴露程度,從而防止較大金融風險的產生,可以幫助招商銀行健康可持續地發展這一業務。因此,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政策的選擇是管理層在盈余管理和風險管理中的一種政策權衡。
三、政策建議
筆者在對上市銀行衍生金融工具會計進行研究感觸最深的是,由于沒有落到實處的制度和準則,上市銀行對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不論從內容上還是格式上來說都非常的凌亂和不規范。這增加了報告使用者分析報告的難度,使其不易發現上市銀行此項業務的潛在風險和收益。由于大多數上市銀行不把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的變化確認至報表,報表使用者無法從利潤波動中獲知其潛在的風險。即便是像招商銀行這樣把公允價值確認至報表,但它也并未設專門的科目加以反映,報表使用者也無法確切地獲知其衍生金融工具引起的利潤波動額。由于五家上市銀行的補充報告統一采用國際會計準則,我們可以從中獲知衍生金融工具所涉及的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從而緩解法定報表表外披露的風險。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現階段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信息披露應先從披露格式和內容上進行規范,方便報告使用者獲取信息。然后再平衡報告使用者分析風險收益的需要和商業銀行盈余管理的需要,制定出具有實質性會計確認和計量方法的會計準則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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