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非經營性資產內涵
(一)非經營性資產概念
國有資產,指屬于國家所有的各種財產、物資、債權和其他權益。根據資產的用途,可以將其劃分為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三類。經營性資產是指能夠直接為社會創造使用價值和價值以及為實現這些價值服務,并以營利為目的的國有資產。非經營性資產是國家在非生產流通領域占有的,不參與生產經營活動,不以盈利為目的,價值不會循環周轉的公益性國有資產。資源性資產,是指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所有權屬于國家的自然資源,是與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相對應的國有資產。
(二)非經營性資產特征
非經營性資產不處于生產流通領域,不以營利為目的,有著不同于經營性資產的以下特征:
1.非營利性。這是非經營性資產有別于其他國有資產的本質特征,它追求社會效益的最大化,要求資產安全有效地使用,以為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為目的,而不要求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直接創造物質財富。然而這并不表示非經營性資產不會產生“盈利”,反之,有很多行政事業單位在提供服務時均會向特定對象收取一定費用,例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收取的成本費用,這些收費可能超過提供特定服務和產品時的成本支出,因而產生盈利。但此種盈利行為并不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營利”行為。
2.非增值性。因非經營性資產秉承服務社會公眾的原則,因此,它并未被作為資本來使用,也就是在其使用過程中并不追求價值的增長,甚至不要求其自行保值,而只是一個非生產性消費的過程。
3.無償性。非經營性資產主要通過財政撥款或是行政劃撥等方式進行整合配置,因而對其占有單位而言是一種無償占有、無償使用的行為,然而這種無償性并不擴展到其服務對象層面,非經營性資產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是可以收取一定費用的。
4.產權不完整性。完整的財產權包括對財產的占有、使用、受益和處置。由于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使用風險由國家以財政資金為依據承擔無限責任,而不需占用單位負責,故非經營性資產占用單位的產權內容僅限于占有資產的使用權,而不具備對其處置以及分享收益的權利。處置非經營性資產必須上報主管單位或國家財政部門批準,非經營性資產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收益也由國家統一調撥分配。
二、國有企業實物出資過程中的“非轉經”問題處理
非經營性資產的占有主體多為行政事業單位,以達成為社會公益服務的目的,然而在實務中,常有為了戰略規劃將非經營性資產進行無償劃撥的行為。如某省為了規劃省內旅游資源,由國資委設立旅游投資公司,把相關國有資產劃撥給該公司,再由投資公司以此實物資產投資于旅游實體企業。投資完成以后,若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依舊保持其非經營的特性,則與實體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相悖,因此,需將非經營性資產轉化為經營性資產進行運營管理,以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避免閑置、浪費和流失。
國有企業以實物資產出資時,對于非經營性資產一般有以下兩種投放方式:
(一)產權劃撥
該種出資方式把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整體投資至被投資公司,之后由被投資單位辦理“非轉經”的變更手續,對其進行經營管理,這種模式下被投資公司將享有非經營性資產的產權。
1.賬務處理流程。出資公司在收到國資委劃撥的資產時,將經營性資產按評估價值、非經營性資產按賬面價值一起入賬,借記“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其他資產”等,同時以經營性資產評估值貸記“其他應付款”、以非經營性資產賬面值貸記“資本公積”。
待出資公司召開股東會,并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后,確認“實收資本”金額,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并將二者差額沖減“資本公積”。出資企業劃出經營性資產及非經營性資產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其他資產”等。
2.優缺點評述。(1)優點。由于非經營性資產最初是以賬面價值計入出資企業,在投資轉型后,作為“非轉經”形成的經營性資產,要重新對其評估確認價值,而產權的轉移,使其所有權與經營權集中在同一主體,權屬關系更加明晰,便于“非轉經”后的調賬處理。同時,產權的整體劃撥,使非經營性資產得以在被投資企業賬面上反映,有利于納入正常經營后的監督管理。(2)缺點。《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亦即非貨幣資產出資不得超過被投資單位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在非經營性資產金額龐大時,若將其隨同經營性資產一起投入被投資單位,會有超出此項規定的違法風險,為了規避此項風險而進行增資的成本亦是巨大的。此外,根據規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更前應依法對其進行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審計費用、評估費用以及其他變更費用使企業發生大量的支出,帶來資金壓力。
(二)委托管理
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出資企業在接收國資委劃撥資產后,僅將經營性資產作為資本投至被投資單位,對于非經營性資產則保留其財產權利,在辦理“非轉經”手續后,同被投資單位簽訂代管協議,委托被投資單位代為經營,產權仍屬于出資企業所有。
1.賬務處理流程。出資公司在收到國資委劃撥的資產時,將經營性資產按評估價值借記“流動資產――經營性資產”、“固定資產――經營性資產”等,非經營性資產按賬面值借記“固定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在建工程――非經營性資產”等,并以經營性資產評估值貸記“其他應付款”、以非經營性資產賬面值貸記“資本公積”。待出資公司召開股東會,并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后,確認“實收資本”金額,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并將二者差額沖減“資本公積”。出資企業劃出經營性資產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其他資產”等科目。
2.優缺點評述。(1)優點。出資企業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交由被投資企業管理其非經營性資產,可以免去產權變更的相關手續費用及契稅、印花稅等稅費支出,節約了開支,簡化了操作流程。(2)缺點。委托管理使“非轉經”形成的經營性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當所有者與經營者利益不統一時,其使用效率將會降低,效益也會減少。同時,由于這種兩權分離的現象,資產為兩個不同主體所控制,在“非轉經”以后,不利于對其進行調賬處理。
無論國有企業采用產權劃撥還是委托管理的方式進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投放,都必須要保證“非轉經”程序的健全,入賬金額的準確,還要明確劃分經營者與所有者的責權利,明晰資產的投入與經營責任。此外,所有者需加強對“非轉經”單位的監督和考核,實現對“非轉經”資產運營情況及其收益的有效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