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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

一、引言
   個人所得稅是一國財政稅收的主要來源之一,也是政府調控本國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其制度設計是否合理,覆蓋面是否足夠,影響著國家財政收入的征收水平和居民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近年來,我國居民收入差距伴隨著國家經濟的高速增長和經濟體制的持續改革悄然擴大,現已成為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一個突出問題。為此,國家有關部門先后出臺相關政策調節居民收入差距,個人所得稅制度則是其中代表。
   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一國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歷來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我國亦在此列。在經濟社會的不同發展階段采取穩中有變、針對性較強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有利于一國政府在財政稅收收入和居民收入分配兩個關鍵層面之間找到最優平衡。因此,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內國際形勢的變化,個人所得稅的同步改革就顯得尤為重要。改革是否合理,關系到我國收入差距逐漸擴大問題的緩解與解決,亦影響著我國財政稅收收入的征收水平。
   1980年,全國五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標志著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正式建立。至2010年底,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30年間經歷了大大小小數次改革,個人所得稅收入不僅實行了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起征點(即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也從最初的8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初,備受矚目的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被提上政府日程,歷時5月,于7月27日落下帷幕。27日國務院授權新華社發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條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將從現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稅率也由之前的9級減至7級,征稅級距也作了相應調整。新條例的發布一方面更大程度地讓中低收入階層擺脫了納稅義務,另一方面繼續加大了對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歡呼之余,我們不禁要問,新一輪個稅改革是否合理,其對收入分配的影響到底如何,是否緩解了居民收入差距逐漸擴大這一問題?本文試圖依托一個典型模型對此次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作一規范分析,回答上述問題,為今后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做好鋪墊。
   二、模型描述
   運用模型分析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國內外學者主要使用兩種模型,一種是微觀模擬模型,一種則是本文所要借用的量化基尼系數比較模型。兩種模型出發的角度不同,但均能從經濟和數學角度綜合的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做出分析,得出相對一致的結論。關于微觀模擬模型可以參看張世偉2006年設計的個人所得稅靜態微觀模擬模型{1}。筆者將著重介紹量化基尼系數比較模型,并運用其分析問題。
   量化基尼系數比較模型主要涉及4個變量:稅前基尼系數、稅后基尼系數、稅賦基尼系數、稅賦系數。它的基本思路是以洛倫茲曲線基礎,考察整個征稅過程中三個分布(稅前收入分布、稅后收入分布和稅賦分布)與稅前稅后基尼系數(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的變化、稅賦總量之間的關系。如果稅制是累進的,稅后基尼系數相對于稅前基尼系數而言,減少了,則說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促進了收入分配的公平;如果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總量占總收入的比重較小,則說明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有限。據此我們可以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作出分析,得出相應結論。周亞、李克強等2006年研制的分析模型{2}是量化基尼系數比較模型的典型代表。本文利用量化基尼系數比較模型分析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采用的正是周亞、李克強等研制的分析模型。
   三、模型分析
   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對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和稅率都作了重要調整。調整后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產生的收入分配效應究竟如何,是否能夠調節收入;與改革前相比,新制度是否存在進步,是否進一步緩解了我國居民收入差距逐漸擴大的現實{3},值得我們思考。我們引入量化基尼系數比較模型的目的就是要結合改革的具體內容分析兩個主要問題:一是改革后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是否為正,即改革后的個人所得稅是否促進了收入分配的公平;二是這次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影響收入分配,與哪些因素有關。
   (一)模型變量與公式推導
   在運用量化基尼系數比較模型之前,應當首先明確其成立的假設條件:我們考慮的是一個具體的征稅過程,忽略具體的稅制設計。
   模型從定義洛倫茲積分開始,洛倫茲積分指的是在累積人口百分比―累積收入百分比的坐標平面上,洛倫茲曲線{4}與橫軸之間的面積;基尼系數{5}則相應表現為洛倫茲曲線與對角線之間面積的2倍。
   設稅前(征收個人所得稅前)收入的洛倫茲積分為I(如圖1所示),稅前基尼系數為G,洛倫茲曲線所對應的原始(沒有進行個人所得稅征收時的)收入分布函數為p(x),表示收入在x→x+dx之間的人數比例(如圖2所示)。
   則有:
  由G=1-2I,GI=1-2IT,GT=1-2TT,易知:G=(1-α)GI+αGT,
  說明若以稅前收入為自變量,稅前收入的基尼系數等于稅后和稅賦基尼系數的加權平均,其權重為平均稅率(稅賦擔系數)α。
   至此,我們找到整個征稅過程中三個分布(稅前收入分布、稅后收入分布和稅賦分布)與稅前稅后基尼系數(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的變化、稅賦總量之間的關系。
   (二)具體分析
   運用G=(1-α)GI+αGT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進行分析,是整個量化基尼系數比較模型的核心思想。
   下面導入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相關數據:
   新一輪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為3500元/月,工資、薪金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1與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2如下:
   據此,寫出稅收函數T(x)表達式⑧:
   對于工資、薪金所得,
   T(x)=0,0≤x≤3500;
   =(x-3500)×3%=0.03-105,3500≤x≤5000;
   =(x-3500)×3%+(x-5000)×7%=0.1-455,5000≤x≤8000;
   =(x-3500)×3%+(x-5000)×7%+(x-8000)×10%=0.2-1255,8000
  ≤x≤12500;
   =(x-3500)×3%+(x-5000)×7%+(x-8000)×10%+(x-12500)×5%=0.25-1880,12500≤x≤38500;
   =(x-3500)×3%+(x-5000)×7%+(x-8000)×10%+(x-12500)×5%+(x-38500)×5%=0.3-3805,38500≤x≤58500;







   =(x-3500)×3%+(x-5000)×7%+(x-8000)×10%+(x-12500)×5%+(x-38500)×5%+(x-58500)×5%=0.35-6730,58500≤x≤83500;
   =(x-3500)×3%+(x-5000)×7%+(x-8000)×10%+(x-12500)×5%+(x-38500)×5%+(x-58500)×5%+(x-83500)×10%=0.45-15080,x≥83500.
   對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T(x)=0,0≤x≤42000;
   =(x-42000)×5%,42000≤x≤57000;
   =(x-42000)×5%+(x-57000)×5%,57000≤x≤72000;
   =(x-42000)×5%+(x-57000)×5%+(x-72000)×10%,72000≤x≤102000;
   =(x-42000)×5%+(x-57000)×5%+(x-72000)×10%+(x-102000)×10%,102000≤x≤142000;
   =(x-42000)×5%+(x-57000)×5%+(x-72000)×10%+(x-102000)×10+(x-142000)×5%,x≥142000.
   同理,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亦有GT>GI等相同結果,不再贅述。
   四、結論
   通過上述模型分析,我們可以對之前提到的兩個主要問題進行回答:首先,改革后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為正,促進了收入分配的公平,緩解了我國居民收入差距逐漸擴大這一問題{12};其次,這次改革對收入分配的影響,與稅賦基尼系數GT和稅后基尼系數GI,稅賦系數α三個變量有關。具體而言,與稅前的收入分布p(x)(影響稅前基尼系數G、平均收入xˉ)和具體的稅收政策(包括起征點、累進稅率和稅率級數,影響稅收函數T(x))兩大因素有關。
   對于這次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實際效果短期內無法準確評估,只能通過模型進行規范描述。量化基尼系數比較模型告訴我們個人所得稅要發揮其調整收入分配差距,適當減小基尼系數的作用,稅賦的基尼系數GT就必須大于稅前的基尼系數G,否則個人所得稅無法對當前過大的收入分配差距進行調整{13}{14}。只有對中低收入階層的居民征收更少的個人所得稅,而對中高收入階層征收相對較高的個人所得稅,在稅收上拉開征收差距,才能夠改變現有的收入分布,真正意義上從稅收層面縮小居民收入差距。
   究竟該如何劃分中低收入階層和中高收入階層?一直以來,我國都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進行劃分,分類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做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現狀,但卻并不合理{15}。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后,納稅人口大幅減少,甚至絕大多數省市的平均工資都達不到納稅標準,不少中西部省市的納稅者縮減。這一切從表面看,似乎對調節收入分配起到了明顯效果,改革徹底。但實際上,卻遠未達到個人所得稅合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終極目標。顯而易見,這次改革并不是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全部。3500元/月的起征點雖然高票通過,卻并沒有改變財政部長期以來堅持的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改革方向。僅僅提高起征點,改變累進稅率,對居民收入分配的影響還是有限。要想按照量化基尼系數模型告訴我們的那樣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就必須公平合理的(下轉第33頁)(上接第31頁)評估納稅人的綜合收入水平。而要公平合理地評估納稅人的綜合收入水平,就必須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可以比較好地兼顧納稅人的綜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負擔等情況,有利于準確劃分不同收入人群,提高稅收政策制定的針對性。目前我國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所需具備的稅收征管條件和社會配套管理能力尚不足夠{16},真正實施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還需要假以時日。今后應將更多高收入人群納入稅收征管范疇,并盡早推動工薪收入與勞務所得、生產經營所得等收入合并為綜合所得納入計稅范疇,更好地體現稅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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