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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資本結構與代理成本

一、引言
  隨著《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于2010年1月1日在我國上市公司執行,內部控制自我認定報告和審計師評價意見報告將進入強制披露階段,為實證研究提供了樣本數據,本文用內部控制自我認定報告做樣本數據來研究內部控制披露質量與代理成本的關系。創業板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加上信息不對稱,使得投資者無法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創業板市場設立目的在于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然而,創業板證券市場上市條件相對寬松,上市公司質量更難以保證,而且上市公司自身的風險也相對較大,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治理風險也不容小覷,我國創業板市場已經明確提出監管必須以信息披露為本,這就決定了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創業板運行機制中的重要地位,也一直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所以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而決定實施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目的是保護投資者利益。那么內部控制相關制度的實施是否能起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呢?美國薩班斯法案(SOX)頒布后,針對美國資本市場的研究并未得出一致結論。例如Engel等(2006)、Zhang(2007)認為,SOX法案增加了企業成本與負擔,由于這些成本最終將由投資者承擔,這意味著SOX法案關于內部控制的條款可能會損害投資者利益,而另一些研究(Ashbaugh-Skaife等,2008;Doyle等,2007)卻發現,內部控制的完善可以提高財務報告可靠性,從而可以起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最近,我國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規,以推動企業實施與完善內部控制,目的同樣是降低代理成本,以保護投資者利益。但與美國等成熟資本市場的研究不同,特別在創業板市場,我國較少有實證研究從代理成本的視角分析內部控制問題。基于這種背景,本文利用2009年至2010年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實證研究內部控制對代理成本的影響。本文認為,分析我國資本市場內部控制問題,還應充分考察我國資本市場具體的外部制度環境。然而,相關文獻卻未能理清作為處于成長期的創業板公司來說,一種重要的內部管理機制的內部控制與代理成本之間的關系。從市場角度看,保護投資者利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只有保護好其利益才能體現市場的完善發展。
  二、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近年來,國內外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現狀與影響因素等方面。Doyle等(2007)認為那些規模小、成立時間短、盈利能力較弱、業務復雜、成長速度快或者正在重組的公司更有可能存在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大多數學者認為投資者利益受到侵占有兩個主要原因:即Jensen和Mecking(1976)提出的經理人與股東之間的第一類代理問題;以及La Porta等(1998、2000)提出的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第二類代理問題,根據Jensen和Mecking(1976)、La Porta等(1998、2000)的研究可以得出,盡管侵占股東或投資者利益的實施主體和具體的實施方式可能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但其實質都是掌握公司剩余控制權的利益主體以行使剩余控制權的方式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呂長江、肖成民,2008),從這個意義上來看,保護投資者利益、降低代理成本就是通過一系列公司外部與內部的制度安排來限制經理人和大股東對剩余控制權的濫用。根據現代公司財務理論,信息不對稱和激勵不足是代理沖突的根源。為了對代理人實施必要的監督和激勵、有效協同委托代理雙方的利益,一條重要途徑是借助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例如,通過大股東治理 (Jensen and Meckling,1976;Shleifer and Vishny,1986)、董事會治理(Jensen,1993;Cadbury,1992)或者管理層激勵(Murphy, 1986;Jensen andMurphy,1990)等手段。財務會計信息作為資本市場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在抑制經理人和大股東對剩余控制權的濫用、抑制代理成本中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信息不對稱可能會給投資者帶來潛在的損失,要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就要解決兩個主要問題:信息問題和代理問題(Healy和Palepu,2001),財務會計信息通過向投資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反映大股東和經理人對企業的經營運作狀況,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信息問題和代理問題。然而內部控制制度可以通過兩種直接方式提高財務報告的可靠性:減少經理人或職員隨機錯報的可部控制能性和減少經理人機會主義會計選擇的可能性(魏明海等,2007),故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起到提高盈余質量的作用(Ashbaugh-Skaife等,2008;Doyle等,2007),作為確保財務報告可靠性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內部控制制度可以起到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這是因為內部控制制度是實現權力制衡的基本措施(楊雄勝,2005),通過確保財務報告可靠性,內部控制可以減少經理人機會主義會計選擇的可能性,就限制了經理人或大股東披露虛假信息、操縱會計信息的行為,約束、限制了經理人或大股東利益侵占行為。由此,得出假設:
  假設1:內部控制質量的提高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
  負債的增加提高了企業破產和管理者喪失工作的可能性(Safieddine 等,1999),風險的增加會促使管理者減少額外補貼的消費、增進經營效率(Berger 等,1997)。因此,資本結構會影響企業的經營績效,負債比率越高,代理成本越小。債務合約將迫使經理遵守承諾未來支付現金流量,從而通過減少經理可以隨心所欲的現金流量數目,減少代理成本(Jensen,1986)。由此假設:
  假設2:在財務杠桿較低水平時,資產負債率越高,代理成本越小
  (二)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本文研究對象是創業板上市公司,研究區間為2009年至2010年。數據包括關于內部控制評價數據來源于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報“公司治理”或“重要事項”,或者單獨披露的“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中披露的信息,該評價指標有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檢查,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出具評價報告、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是否發表意見等七項,通過對創業板上市公司2009年至2010年年報的查詢,一旦上市公司建立或從事了與某一指標相關的制度或行為,即賦予1分,最后對分值進行加總,即可得該評價指標。在此基礎上,本文刪除了主要變量缺失或者已經退市的公司,得到創業板市場2009年54家上市公司、2010年184家上市公司,共計238家公司為研究樣本。數據來自于深交所公開資訊。
  (三)變量定義和模型建立 本文設計了如下變量:(1)被解釋變量。AC為被解釋變量,表示代理成本,包括兩個指標,即反映第一類代理成本的AC1和反映第二類代理成本的Tunnel。AC1表示管理費用率,反映股東與經理人員之間的代理成本,Ang等(2000)認為,可以采用資產周轉率、管理費用率、營業費用率和財務費用率等來反映經理人與股東的代理成本,但我國的營業費用和資產周轉率均不能有效反映高管的經營效率。而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企業高管人員的在職消費一般都應當記入管理費用(陳冬華等,2005)。基于以上分析,采用管理費用率衡量經理人員的工作效率、衡量股東和經理人員間的利益不一致和由此產生的代理成本,應當是恰當的。Tunnel是其他應收賬款占總資產的比重,反映第二類代理問題的變量。考慮到在我國存在較為普遍的大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利益現象,大股東隧道行為的一種重要表現在于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李增泉等,2005),本文以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作為衡量大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利益所引發的第二類代理成本。姜國華和岳衡(2005)發現,大股東占款是其他應收款的主要組成部分,故以其他應收款作為衡量大股東占款的指標,反映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第二類代理成本問題。(2)解釋變量。IC為解釋變量,它包括IC1和IC2兩個指標。IC1為0或1變量,公司披露了審計鑒證意見取1,否則取0。而IC2是內部控制評價指標,IC2指標越大,反映了公司較為充分地披露了有關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信息,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內部控制質量。原因是:由于我國針對內部控制的制度尚不完善,有關制度也并未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披露或少披露內部控制信息所需要承擔的責任。而創業板上市條件相對寬松,內部控制風險比較大。當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質量較高時,上市公司自然愿意披露更多更充分的內部控制信息,以向市場傳遞利好信息;反之,則會考慮到披露虛假信息、謊稱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完善會承擔一定的風險,選擇不披露或少披露應當是上市公司的最優選擇;從審計鑒證報告來看,已有研究(林斌、饒靜,2009)發現,內部控制質量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披露審計鑒證報告;如果公司內部人具有很強的動機侵占投資者利益,一個不健全的內部控制系統將有助于內部人隱瞞其利益侵占行為,公司內部人也有動機不披露關于內部控制的信息。(3)控制變量。本文根據以下原則選擇控制變量:如果某些變量可能會對投資者保護產生影響,且這些變量也會影響公司內部控制,即將這些變量作為控制變量;如果一些變量可能會對投資者保護產生影響,但這些變量不會影響公司內部控制,則不作為控制變量。此時,將這些變量作為模型殘差,不會影響模型中參數估計的無偏性(或不一致性)。Doyle等(2007)研究發現,公司規模、財務狀況、盈余管理、業務的復雜程度、成長性等因素對公司內部控制產生了顯著的影響;Krishnan(2005)、張國清(2008)則發現,審計委員會效率、治理因素也是影響內部控制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選擇Size(反映公司規模)、Lever(反映財務狀況)、Delist和Delight(反映財務狀況和盈余管理)、Grow(反映成長性和業務的復雜程度),以及產權性質、中心化后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平方和第二到第十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四者綜合反映公司治理)作為控制變量。考慮到創業板上市條件需要連續兩年盈利和創業板在證交所建立不到兩年等這些因素,就舍棄了公司虧損Loss這一變量。在統計中發現樣本公司均有審計委員會,基于多重共線性刪除該因素,那么模型中常數的符號就基本上等同于反映了審計委員會因素的影響。在加入年度因素后模型顯著性明顯增強,因此本文控制了年度因素Year。







  本文通過構建以下模型,來檢驗假設,如果β1顯著為負,則假設1通過。如果β8顯著為負,則假設2通過。模型中有關變量定義見(表1)。
  AC=β0+β1IC+β2NO1+β3NO1S+β4NO2+β5Delist+β6Delight
  +β7 Grow+β8Lever+β9Size+β10 State +β11Year+ε
  三、實證結果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回歸模型中主要變量描述性統計見(表2)。結果發現,我國創業板公司內部控制質量與內部控制信息披露都有待進一步提高。可知,樣本公司的平均管理費用率為0.0245,最大值高達0.413;其他應收款占總資產比重的均值為0.1.96,最小值僅為0,對比Ang等(2000)的研究可知,中國創業板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較高的代理成本和較低的代理效率。IC1均值為0.3992,這反映了僅有不到2/5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審計鑒證意見; IC2的均值為6.1681,統計中可知在2010年4月頒布《深圳證券交易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后,創業板公司對內部控制披露的項目有所增多,但各公司間差異較大(體現在標準差較大)。平均而言,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不高(均值為34.71%),說明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沒有完全掌握在第一大股東的手中。從整體上看,創業板公司財務風險偏小(資產負債率均值為18.53%),且公司間債務融資差異較小。但最大值接近1說明有創業板上市公司近乎為全債公司。在統計分析中,發現樣本公司無一例外都設置了審計委員會。審計鑒證報告大部分樣本公司兩年共披露一次,凡是披露審計鑒證意見的公司,其審計鑒證均認可了董事會的自我評價報告。
  (二)回歸分析 不同解釋變量之間的Pearson 相關系數( 由于篇幅關系,相關系數表略) 均通過0.01 顯著性水平的雙側檢驗。不同解釋變量間相關性較低,簡單相關系數均小于0.575,避免了后面進行多元回歸分析時,由多重共線現象所引起的偏差。(表3)給出了模型的回歸結果。可以發現,雖然反映內部控制質量的兩個指標IC1和IC2的回歸系數基本上顯著為負,但僅在被解釋變量為AC1的IC1回歸系數通過了0.05的顯著性水平,其余回歸分析中,反映內部控制質量的兩個指標IC1和IC2回歸系數均為不顯著的負相關。其中,對于被解釋變量為AC1的回歸,IC1符號與預期相反。這說明可能由于截面數據較易產生異方差性導致模型可能存在嚴重的異方差,經過White檢驗后,發現拒絕原假設,的確存在異方差。本文將對數據進行異方差性的修正。從(表4)看,經過異方差性的修正(運用加權最小二乘法),消除了異方差性后,參數的t檢驗均十分顯著。該模型的四個方程的可決系數都在0.9993以上,都有非常好的擬合度,說明該模型能較好描述代理成本。內部控制質量越高,越能降低第一類代理成本。這表現為在被解釋變量為AC1的回歸中,反映內部控制質量的指標IC1和IC2 的回歸系數均顯著為負,并通過了0.01的顯著性檢測。 在Tunnel的回歸中,IC1回歸系數很小,說明與代理成本成微弱不顯著的正關系。假設1基本上得到驗證。如假設1并沒有得到驗證,這是由于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大多數為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多為“多股同大”,增加了代理成本。綜上說明作為確保財務報告可靠性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內部控制制度從理論上看,無論是經理人侵占股東利益行為,還是大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利益行為,都不可能明目張膽地進行。經理人或大股東為了給其利益侵占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通常需要隱瞞一些信息、或披露虛假信息,或者為其利益侵占行為提供“合理的”解釋。否則一方面中小股東必然會采用“以腳投票”的方式表示對上市公司的不滿,另一方面監管層也會對上市公司進行相應的處罰。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通過確保財務報告可靠性,限制了經理人或大股東披露虛假信息、操縱會計信息的行為,也就約束、限制了經理人或大股東利益侵占行為,降低了代理成本。信息的不斷披露有助于降低未來的不確定性和信息的不對稱性程度,可以不斷地完善公司治理。財務杠桿Lever分別與Tunnel、AC1兩類代理成本成顯著負相關,體現在其模型回歸系數均為負值,并且均通過0.01的顯著性檢測,這說明當創業板公司現階段的財務杠桿普遍偏小,在公司不斷壯大時,內部控制復雜后造成一系列公司治理問題,亟需現在加強對創業板公司內部控制管理,這表明創業板上市公司需要發揮其財務杠桿的治理作用。因此,假設2得到驗證。
  四、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本文采用系統的方法研究了公司兩類代理成本和內部控制及治理機制的關系,利用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2009年和2010年相關數據,研究發現,創業板市場上內部控制質量的提高有助于抑制大股東資金占用、降低經理人與股東之間的代理成本。隨著《基本規范》于2010年1月1日在我國上市公司執行,一些相關制度的實施起到了積極作用,實施內部控制達到了降低代理成本,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目的。因此,應繼續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披露更多部控制信息,以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本文研究還發現,代理成本在創業板市場上存在與公司財務杠桿成顯著的負相關,說明在創業板公司財務杠桿較小的情況下,負債越多帶來的財務風險越大,所存在的兩類代理成本會明顯減少。分析我國創業板市場內部控制和代理問題,應充分考慮,我國具體的審計環境以及我國成長性企業具有的特點來具體分析。
  (二)建議 針對實證研究結果,本文對于我國創業板公司降低代理成本,完善內部控制提出以下幾點建議:統一規范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由于深交所的《內控指引》與財政部等五部委出臺的《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建議監管機構依據我國財政部等5部委聯合出臺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內部控制評價指引》的規定,統一創業板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內容和格式。強化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的監管力度。《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出臺為上市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建設提供了詳細的框架,有利于完善創業板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建設。但本文研究發現,目前我國創業板公司的內部控制整體水平還較低,應為進一步促進創業板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做好準備,提高風險評估水平。而且還發現,創業板公司在風險評估要素方面的整體水平最為薄弱。現代企業面臨著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提高企業的風險意識,強化風險評估水平不僅是增強企業經營能力的必要手段,更是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措施。建議上市公司重視風險評估,不斷提升風險評估的水平。充分信息披露為核心,強化市場約束來增加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對于創業板公司尤其是財務披露方面,還要進一步加強監管,此外,要引進“優勝劣汰”的機制,制定更為嚴格的退市制度,將一些確實具備高成長性、有發展潛力的企業推上創業板,真正實現創業板資源的優化配置。完善內部控制監督。創業板企業應該明確劃分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職責與關系,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完善監事會制度,發揮監事會的作用。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應具備較高的透明度:透明性就表現為一個及時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確保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真實性。綜上所述,我國創業板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和制度仍然不完善,執行力度較弱,存在較為嚴重的失效問題。為了使創業板公司更好的地發展,因此,需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的環境建設、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完善控制活動和信息溝通、加大監控力度,是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在以后的內部控制建設中應該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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