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務派遣是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的一種新型用工形式,屬于勞務外包的一種。勞務派遣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勞務派遣機構提出所需人員的標準條件,并通過勞務派遣機構為所聘用人員辦理用工、發放薪酬以及代辦社保、檔案托管等事宜,企業不直接和派遣員工個人發生勞動合同關系,從而規避企業用工風險的一種方式。隨著國家《勞動合同法》的出臺,這種用工形式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接受和使用,用工崗位逐漸由輔助崗位轉向主體崗位,勞務派遣公司也如雨后春筍般出現。目前我們國家有大大小小勞務派遣公司3萬多家,勞務派遣工有2700萬人左右,尤其在郵政、電信、石油、石化、供電等國家壟斷行業上,分布比例在60%以上。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有其固有的特點,比如在勞務管理便簡、用人機動靈活、降低用工成本、避免人才流失、規避勞動糾紛、確保員工素質等方面發揮了其特有的優勢,也是企業偏愛這一用工形式的關鍵所在。但是在企業實際的操作中,由于用工單位不直接和勞務派遣工個人發生勞動合同關系,而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務派遣工只有勞動合同關系而沒有用工管理關系,兩權分立或者說是責權的不清晰,使得企業、勞務派遣公司之間在勞務派遣工的切身利益維護方面存在許多相互推諉的地方,比如普遍存在的勞務派遣工同崗同酬問題、享受福利問題、崗位教育培訓問題、家庭困難補助問題、子女助學問題等。工會是勞動者維權的組織,工會應該保證勞務派遣工的切身權益不受侵害,而保證工會組織有效運作的基礎是必須有足夠的工會經費支撐。目前勞務派遣工工會經費的提取、撥繳,在會計核算上并沒有非常清晰、明確的規定,很多企業財務人員無法按照規定操作。工會經費雖然是工會組織工作人員需要思考的問題,但是作為企業財務人員也有責無旁貸的責任,需要運用自己掌握的專業知識,協同工會一起解決勞務派遣工工會經費的落實。這就要求財務人員靈活運用會計核算,切實解決企業實際存在的問題。本文擬結合會計核算、稅務、工會工作的相關規定進行的一些探討。
一、勞務派遣工工會經費提取
根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原文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根據法律規定,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并向本單位的工會組織撥繳工會經費,由于勞務派遣工在法律上不屬于用工企業職工,并且工資列支在用工企業的勞務費,所以用工企業一般均未就勞務派遣工工資提取相應的工會經費。而勞務派遣公司由于將收到的勞務派遣工工資作為代收代付事項在往來科目核算,因此一般也未就勞務派遣工工資提取相應的工會經費,這就使得勞務派遣工的工會經費“兩頭落空”。實務中出現的這種“兩不靠”的真空狀態,引起了全總的關注,并專門進行了研究,簽發了總工發[2009] 21號《關于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規定》文件,其中第3條規定,“勞務派遣工的工會經費應由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撥付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為了保證勞務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全總已經明確規定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工工資總額計提工會經費,并撥付給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勞務派遣工的工會經費計提主體已經界定清楚,擺在財務人員面前的困難是財政部并未就相關會計核算進行明確。但是根據會計的配比原則,企業在計提這部分工會經費時可隨同勞務派遣工的工資、社保等費用一同列支在企業勞務費中,這樣既能夠真實反映用工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所支付的全部成本,同時又不會和企業合同用工所發生的人工成本相混淆。用工企業財務人員可以每月按照實際支付勞務派遣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勞務派遣工的工會經費,將其計入科目為“應付職工薪酬——勞務費——工會經費”,月末按照勞務用工性質,隨同發生的勞務派遣工工資、社保、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管理費等一起分攤到相應的生產成本或期間費用中。
二、勞務派遣工工會經費撥繳
根據全總總工發[2009] 21號《關于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規定》文件第3條規定,“勞務派遣工的工會經費應由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撥付勞務派遣單位工會……”。按照規定,用工單位財務每月應將計提的勞務派遣工工會經費與其他勞務派遣工費用同時支付勞務派遣單位,但是工會經費需單獨撥繳勞務派遣單位的工會專用賬戶。勞務派遣單位工會應在收到用工單位工會經費時,向用工單位開具工會經費專用收據,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按40%比例上繳上級工會組織,60%留存自行使用,收到的工會經費不需要繳納相關稅費。對于勞務派遣公司收到的用工單位支付的除工會經費外的其他勞務派遣工費用,應該根據財稅[2003]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的文件規定執行。文件規定“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即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派遣勞務工的工資及上繳的社保、公積金不需繳納營業稅,但是收到的勞務派遣管理費用收入應該繳納營業稅及相應的附加稅費。
三、勞務派遣工工會經費使用
用工單位工會和勞務派遣單位工會應該就勞務派遣工的會籍管理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如用工單位接受委托管理勞務派遣工會員的,勞務派遣單位工會應將工會經費留用的60%部分劃轉交由用工單位工會使用;如勞務派遣單位工會自行管理勞務派遣工會員的,經費留用部分自行使用。工會經費應嚴格按照適用范圍,使用在會員的困難補助、家訪慰問、會員福利、勞動競賽、文體活動、教育參觀等方面。
四、實務操作中需注意事項
在理清了工會經費計提、撥繳、使用的主體和相關核算后,為了保證業務管理、會計核算、稅金繳納的合法有效,還必須關注以下事項:勞務派遣單位應該按照規定成立工會組織,吸收派遣勞務工加入工會組織,對于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企業應該督促其成立工會組織,從組織上保證派遣勞務工權益的維護,使勞務派遣工在用工單位更好地發揮作用;用工企業在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用工合同前,雙方人力資源及財務人員應該就工會經費的提取撥繳事項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在勞務派遣用工合同中以條款的形式進行明確,從法律上保證工會經費的提取撥繳有效實施;用工企業財務在向勞務派遣公司撥繳工會經費時,必須直接撥繳到勞務派遣公司工會專用賬戶,并應依法取得勞務派遣公司工會的工會經費專用收據,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依據;用工單位接受委托管理勞務派遣工會員的,應建立臨時會員檔案,勞務派遣單位工會每月應及時將60%經費留用部分劃轉交由用工單位工會使用,或者由用工單位行政財務直接將勞務派遣工工會經費直接劃轉本單位工會,并依法取得本單位工會經費專用收據,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依據。
勞務派遣用工目前已經從一種用工形式逐步轉變成為一種社會問題,如何保障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益是擺在各級工會組織面前的新問題,新問題的解決需要企業管理人員進行深入思考,不斷滿足日益變化新形勢的需要,共同維護和創建和諧勞動關系,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最基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