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全球化的發展,不管是經濟領域,還是政治領域,都向著網絡化發展,變得日益復雜。工業化國家正從以生產為基礎的社會向以知識為基礎的社會逐漸轉變,通過經濟開放和建立新的網絡,創造出內在相互影響的復雜系統,決策者們都需要在這一系統中決策。然而,如何在復雜系統中做出正確決策是困擾每個決策者的問題,如何評估他們所做出的決策是否能夠有效地改善系統更是值得研究的問題。公共項目無疑是一種復雜系統。它需要控制機構專門對信息進行處理,也就是一套評估系統。這套系統應該更適合評價復雜系統的處理過程和結果。然而,傳統的評估機制囿于查錯防弊的范圍,只是注重真實性、合法性目標,偏重于通過常規的財務審計查處問題,將難以滿足公共項目管理的需要。一種新的評估機制亟待建立,它不僅對項目結果的真實性和正確性進行審查,而且還對項目的過程和結構進行考查,對項目的效果和影響進行評估。進而起到明確決策者的職責、提高管理質量的作用,同時促進公共部門工作效率的提高,管理結構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一、績效審計概述
無論是私有企業還是公共部門,都處于動態環境中,通過調整和改正來恢復平衡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控制機構要很好地發揮作用。如新公共管理概念所述,為了在投入和效果之間建立必要的透明性,需要除傳統審計外進一步的評價工具,用來評價行政績效,此外,還要制定可以明確評價行政績效的具體標準。這種標準可以由政府審計部門和社會會計機構共同制定。績效審計是需要進行過程和結構檢查的系統審計,它與傳統意義上的審計概念是不同的。傳統審計的對象是行政活動的產品,也就是一個公共項目的產出。而如果對象是所有結果和效果,那么就應該用評估這個詞。審計和評估的差別主要在于審計組織和技術應用的程度。不管審計者是個人的、獨立的或內部機構的,都將檢查直接結果作為綜合審計的一部分。然而,一個評估委員會更注意間接后果的作用。并且,在早期的評估中,社會學方法起主要作用,主要是定性分析。
二、績效審計范圍與標準
績效審計的范圍廣泛,包括了一個公共項目的結果、結構和過程。但是不管哪一部分,績效審計都可以基本上劃分為兩個部分:計劃和執行。(如圖1)
圖1表示的是一個公共項目“計劃”和“行政生產”的過程。這個模型建立在一定的假設之上,公共項目是應公共需求建立的,并因此形成產品以及資源計劃,這些資源耗費在行政生產過程中,許多產品、活動或服務被生產出來,對環境和國民形成一定的影響。績效審計,一方面進行前期計劃的評估,另一方面也進行后期結果、效果和影響的評估。檢驗他們的標準有經濟性、效率性、有效性和恰當性。經濟性又可稱為會計責任,是指有效率并有效地執行計劃。它描述的是真實成本和估計成本間的關系。如果給定標準測量,計劃是在合理成本內實施的,那么它就具有經濟性。只有正確的事情(有效)被正確地完成(效率),才可以說任務成功完成了。如果一個行政部門的工作滿足了國民的需求但成本很高,或雖然成本低但提供的卻是不需要的服務,那么這項工作都不能說具有經濟性。為了檢查經濟性,需要建立一套成本――有效性會計體系,包括定量和定性的績效考核標準。效果性描述的是目標和成果間的關系,它指的是關于目標的完成程度。效果性審計主要是檢查目標完成程度,并提供相應的報告,它實質上是對結果和效果的控制。傳統的效果性審計是比較計劃目標與實際結果。在績效審計的效果性審計中,還需要比較目標完成的預計水平和客觀結果。效率性描述的是一個生產過程投入和產出間的關系。它包括能否以最小的投入取得一定的產出,或者以一定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產出。恰當性的考查對象是為完成一個政治目標和滿足特定人群需求所需要的資源和措施。考查項目或措施的恰當性,審計者主要是檢查計劃是否能夠保證很好的完成目標。檢查是否有足夠的資源(財力、人力或基礎建設)投入計劃中。目標建立和計劃執行可能是不容的,如果立法和統治機關有建立目標的任務,那么行政機關則有執行計劃的責任,行政機關可以為統治和立法機關列出完成目標的選擇方案。在公共項目中,績效應該是項目目標的充分性,行政機關要使立法和統治機關知道目標完成的程度。
三、結論
提高公共決策的效率和效果是當前許多國家政府努力的目標,因此,有必要檢查政府管理公共項目的績效,檢查政府是否按照法律規定有效地執行和控制公共項目,防止和杜絕政府官員貪污腐化和玩忽職守的現象,保證政府履行受托責任,并通過提高政績來取得社會公眾、立法機構和上級政府的信任。作為一種動態審計,績效審計可以達到上述目標,但是結合目前我國的情況,還有許多方面需要配合完善。一是要改變傳統的政府審計觀念,樹立知識化、信息化和價值導向觀念。二是要加緊制定有關的績效審計規范,為審計人員進行績效審計提供明確的指導。三是要審計人員的素質要相應提高,更新知識技能,增長才干。四是要審計信息的披露要及時、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