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稅法處理
用外購已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和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扣除的計算: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當期購進的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計算: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
從扣稅方法看兩者處理是一致的,都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扣除已納消費稅。
二、會計處理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其他新應稅消費品時會計處理是不同的。
外購的應稅消費品的處理: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包含的消費稅,在外購時計入材料成本,在生產領用時按生產領用消費品包含的消費稅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借方,最終計算的消費稅等于“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的貸方減借方,扣除的是生產領用消費品包含的消費稅。
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的處理: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在委托加工收回時,其包含的消費稅不計入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成本,全部計入了“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借方,最終計算的消費稅等于“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的貸方減借方,扣除的消費稅,是委托加工收回消費品包含的全部消費稅,而不是生產領用的委托加工消費品包含的消費稅。
會計處理上,外購的應稅消費品扣除的消費稅是生產領用應稅消費品包含的消費稅,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扣除的是全部委托加工收回消費品的消費稅,而不是生產領用消費品包含的消費稅,兩者計算結果是不一致的。
同時也注意到,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和稅法規定是一致的,扣除的都是生產領用部分含的消費稅;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和稅法是不一致的,會計上扣除的是全部委托加工收回消費品的消費稅,而不是生產領用部分的消費稅。
三、委托加工案例
[例1]甲企業用外購的煙絲加工卷煙,2011年9月,期初庫存外購煙絲為0,本月外購煙絲80000元,增值稅17%,生產領用40000元,期末庫存40000元,生產卷煙10箱,全部對外銷售,每箱不含稅售價25000元(卷煙稅率56%,煙絲稅率30%)。
[例2]乙企業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煙絲加工卷煙,2011年9月,期初庫存委托加工煙絲為0,本月發出煙葉40000元,委托外單位加工成煙絲,支付加工費16000元,增值稅2720元,收回后,生產領用一半,月末庫存一半,生產卷煙10箱,全部對外銷售,每箱不含稅售價25000元(卷煙稅率56%,煙絲稅率30%)。
(一)稅法計算的消費稅的比較
例1:應納消費稅=(10×150+10×25000×56%)-40000×30%=129500元
例2:委托加工收回煙絲的價值=(40000+16000)/(1-30%)=80000元(含消費稅24000),委托加工環節的消費稅=(40000+16000)/(1-30%)×30%=24000元,生產領用了一半,應納消費稅=(10×150+10×25000×56%)-24000/2=129500元
外購煙絲價值8000元,委托加工收回煙絲的價值80000元,生產領用均是一半,稅法上計算應納消費稅均是129500元是一致的。
(二)會計上處理的比較
例1:
借:原材料(原材料的價值中包含消費稅)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600
貸:銀行存款 93600
生產新的消費品生產領用時:
借:生產成本 2800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生產領用外購消費品含的消費稅) 12000
貸:原材料 40000
生產新的消費品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292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25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41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41500
應納消費稅=“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的貸方減借方=141500-12000=129500元
例2:
發出加工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40000
貸:原材料――煙葉 40000
收回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16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72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4000
貸:銀行存款 42720
入庫:
借:原材料――煙絲 56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56000
生產新的消費品生產領用時:
借:生產成本 28000
貸:原材料――煙絲 28000
生產新的消費品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292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25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41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41500
應納消費稅=“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的貸方減借方=141500-24000=117500元
外購煙絲價值80000元,委托加工收回煙絲的價值80000元,生產領用均是一半,二者應納消費稅應一致,但會計計算結果不一致。
綜上分析,筆者認為外購應稅消費品會計處理上是正確的,并且和稅法的規定一致;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會計處理需要改進,收回時把委托加工環節的的消費稅計入成本,生產領用時再轉出生產領用部分的消費稅。
如上例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處理如下:
發出加工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40000
貸:原材料――煙葉 40000
收回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40000(含消費稅2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720(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42720
入庫:
借:原材料――煙絲 80000(含消費稅24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80000
生產新的消費品生產領用:
借:生產成本 2800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2000
貸:原材料――煙絲 40000
生產新的消費品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292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25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41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41500
應納消費稅=“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的貸方減借方=141500-12000=129500元
這樣委托加工收回或外購的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就統一了,都是在生產領用時把領用部分的消費稅轉出,同時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符合了稅法的規定,也體現了消費稅是價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