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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購交易中銷售方會計處理淺析

一、售后回購分類
  《企業會計準則――收入》關于銷售收入的實現提出了四個條件:一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是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三是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四是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將售后回購業務對照上述四個條件,可以看出根據合同或協議判斷企業是否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是銷售收入能否實現的關鍵,也是售后回購業務分類的基礎,具體分類如下:
  一是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收入實現條件時, 即在協議中約定回購價格按照回購時的市場價格確定時, 表明銷售方已將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到購貨方。銷售的商品應該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應該作為購進處理。但是滿足這類情況的售后回購交易必須保證將來所回購的商品能夠保值增值, 否則交易是不能繼續的。 二是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不滿足銷售收入實現條件時, 即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了回購價格, 此時依據購貨方是否使用所購商品可將售后回購交易劃分為以下兩類:如果售后回購協議規定購買方不能使用所購商品,表明與所售商品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沒有轉移, 購貨方不能從所購商品中獲取經濟利益。此時該交易應屬于融資交易, 可以看作抵押貸款,將收到的款項確認為負債。 如果售后回購協議規定購買方可以使用所購商品, 表明與所售商品所有權有關的報酬可以轉移, 購貨方能夠從該商品中獲取經濟利益, 此時銷售方應將售后回購交易看作是融資借款和經營出租商品兩部分處理。
  二、銷售方會計處理
  一是購買方不可以使用所購商品。當購買方不可以使用所購商品時,該商品只是存放地點的轉移,實質是銷售方以所售商品為抵押取得借款,所得款項應為一種負債。從會計等式角度看,負債和資產同時增加,為了清晰地反映企業融資情況,應用“其他應付款”以售價進行記錄。此時,企業售出商品只是借款的抵押物,為了保證企業資產賬面價值不變可將該商品從“庫存商品”轉至“抵押貸款商品”中。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作為融資成本在回購期內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若回購時商品發生了減值,銷售方應在回購后按照資產減值準則進行處理。
  二是購買方可以使用所購商品。購買方可以使用所購買商品,且銷售方在回購時必須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因此符合條件的商品必須為非消耗性的商品,即是具有類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特性的商品。在該種交易下,一方面與所售商品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并沒有轉移到購貨方;另一方面,與所售商品所有權相關的報酬已經轉移到了購貨方,購貨方可通過使用該商品獲取經濟利益。所以銷售方應作融資處理,且按照經營租賃租出資產處理。銷售方在回購期內應按照(成本-擔保余值)/回購期,按期對所購商品計提折舊,并將所計提的折舊看作融資費用,計入到“財務費用”借方和“發出商品――售后回購”貸方以準確反映企業資產的價值。
  在回購時銷售方作如下會計處理:償還融資借款額,即按原計入到“其他應付款”貸方中的數額、應交的進項增值稅額、應計提的最后一期經營租賃收入,借記“其他應付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財務費用”,按合計數貸記“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類科目。計算回購商品的賬面價值。根據發出商品明細科目計算該回購商品的賬面價值計入到“庫存商品”。對所回購商品進行減值測試。如所回購商品的擔保余值低于回購時市場價值且不存在第三方擔保(如向保險公司投保)情況下,應按照資產減值準則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到“資產減值損失”。如果擔保余值低于回購時市場價值且存在第三方擔保時,銷售方可就現行市價與擔保余值之差向保險公司索賠,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發出商品-售后回購”。若所回購商品擔保余值高于或等于現行市場價值時,不作處理。舉例進行說明。
  [例1]2007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款為17萬元。該批商品原賬面價值為80萬。商品已經發出,款項已收到。協議規定:甲企業負責該商品的維修且甲企業應該于9月30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10萬元(不含增值稅)。購買方可以使用該商品,并對該商品使用后的擔保余值為60萬元。假定在2007年6月1日甲企業對該商品進行了維修,發生銀行存款10萬元,并假定該項資產在該商品回購時已發生跌價,可收回金額為5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具體的會計處理如下:
  5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17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其他應付款 100
  借:發出商品――售后回購 80
   貸:庫存商品 80
  在5月1日至9月30日的回購期內,企業應該作如下的處理:
  每月按期計提折舊,為(80-60)/5=4(萬元)
  借:財務費用 4
   貸:發出商品――售后回購 4
  確認每期應該收到的“租金收入”,為(100-110)/5=-2(萬元)
  借:財務費用 2
   貸:其他應付款 2
  2007年6月1日發生修理費用
  借:財務費用 10
   貸:銀行存款 10
  9月30日回購商品時,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款為110萬元,增值稅為18.7萬元,假定商品已經驗收入庫,款項已經支付。
  借:其他應付款(100+4×2) 10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8.7
   財務費用 2
   貸:銀行存款 128.7
  借:庫存商品 60
   財務費用 4




   發出商品――累計折舊(4×4) 16
   貸:發出商品――售后回購 80
  9月30日回購之后,該商品的可收回金額為50萬元,低于賬面價值60萬元,應計提跌價準備60-50=10(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10
   貸:存貨跌價準備 10
  最后該批商品賬面價值為50萬元。
  [例2]2007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款為17萬元。該批商品原賬面價值為80萬元。商品已經發出,款項已收到。協議規定:乙企業負責該商品的維修,甲企業應該于9月30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80萬元(不含增值稅),購買方可以使用該商品,并對該商品使用后的擔保余值為60萬元。在2007年5月1日甲企業對該商品回購后的余值向保險公司投保,費用為60萬元。并假定該項資產在該商品回購時已發生跌價,可收回金額為5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具體的會計處理如下:
  5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17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其他應付款 100
  借:發出商品――售后回購 80
   貸:庫存商品 80
  2007年5月1日甲企業投保費
  借:財務費用 60
   貸:銀行存款 60
  在5月1日至9月30日的回購期內,企業應該作如下的處理:
  每月按期計提折舊,為(80-60)/5=4(萬元)
  借:財務費用 4
   貸:發出商品――售后回購 4
  確認每期應該收到的“租金收入”,為(100-80)/5=4(萬元)
  借:其他應付款 4
   貸:財務費用 4
  9月30日回購商品時,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款為80萬元,增值稅為13.6萬元,假定商品已經驗收入庫,款項已經支付。
  借:其他應付款(100-4×4) 8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6
   貸:銀行存款 93.6
   財務費用 4
  借:庫存商品 60
   財務費用 4
   發出商品――累計折舊(4×4) 16
   貸:發出商品――售后回購 80
  9月30日回購后,該商品的可收回金額為50萬元,低于賬面價值60萬元,就跌價金額向保險公司收取價值補償金60-50=10(萬元)。
  借:其他應收款 10
   貸:營業外收入 10
  最后該商品的賬面價值為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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