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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銷售財稅差異及所得稅處理

一、分期收款銷售會計與稅收政策分析
  (一)會計準則對分期收款銷售業務的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以下簡稱“收入準則”)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收入準則應用指南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通常為公允價值。但在某些情況下,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銷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價款,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商品現銷價格確定。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即對分期收款銷售業務收入金額的確定,需分兩種情況:一是實質上不具有融資性質的,收入金額應按從購貨方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來確定;二是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收入金額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來確定,即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商品現銷價格來確定。
  (二)稅法對分期收款銷售業務的相關規定 我國現行的17個稅種中,分期收款銷售業務涉及到并對之有明確規定的主要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在分期收款銷售業務收入確認(或稱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因此分期收款銷售業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通常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也可能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在分期收款銷售業務收入確認方面,增值稅的規定比企業所得稅更詳細和明確,但一般是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而會計上是以滿足收入確認五個條件的當天,一般是以銷售實現的當天。在這方面,財稅的相關規定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在分期收款銷售業務收入計量方面,《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企業所得稅法也規定,銷售商品的收入應為向購貨方收取的合同或協議價款。在會計上需要根據是否“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而分為兩種情況:實質上不具有融資性質的,收入金額應按從購貨方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來確定,這與稅法的規定一致;而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收入金額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來確定,這與稅法的相關規定存在差異。
  因此,對于實質上不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業務,在收入確認時間方面,財稅存在差異,而在收入計量方面,財稅保持一致。對于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業務,在收入確認時間以及金額計量方面,財稅均存在差異。不管是收入確認方面的差異還是金額計量方面的差異,均會涉及到所得稅會計問題。下面本文分不具有融資性質和具有融資性質兩種情況,通過實例對分期收款銷售業務的財稅處理、特別是所得稅處理進行探討。
  二、實質上不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業務所得稅處理
  [例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書面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售出大型設備一套,銷售價格(不含稅)為300萬元,從2011年初開始每半年末收款一次,共分3次等額收取,該設備成本為180萬元。
  本例中,由于分期收款期限較短,應當判定為不具有融資性質,會計上在銷售當期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銷售金額為合同約定的價款300萬元;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應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來確認收入的實現,即在2011年6月30日、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6月30日分別確認銷售收入各100萬元。
  2010年12月31日,銷售實現時
  借:長期應收款 3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800000
   貸:庫存商品 1800000
  2010年底,由于會計和企業所得稅法收入確認時間不同,需納稅調減300-180=120(萬元)。同時,“長期應收款”和“庫存商品”兩個資產類科目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存在差異,需要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根據表1和表2計算所得,確認2010年所得稅費用
  借:所得稅費用 30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450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750000
  2011年6月30日收取貨款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長期應收款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2011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長期應收款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2011年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確認銷售收入200萬元,銷售成本120萬元,相應納稅調增:200-120=80(萬元)。
  根據表1和表2計算所得,確認2011年所得稅費用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500000
   貸:所得稅費用 20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300000
  2012年6月30日收取貨款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長期應收款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2012年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確認銷售收入100萬元,銷售成本60萬元,相應納稅調增:100-60=40(萬元)。
  根據表1和表2計算所得,確認2012年所得稅費用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250000
   貸:所得稅費用 10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50000
  三、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例2]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書面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售出大型設備一套,銷售價格(不含稅)為500萬元,從2011年開始分5次于每年年末等額收款,該設備成本為300萬元,銷售時公允價值為400萬元。
  本例中,由于分期收款期限較長,應當判定為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甲公司會計上在銷售當期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銷售金額為銷售時的公允價值400萬元;增值稅和所得稅應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逐年來確認收入的實現,即在銷售當期不確認納稅義務,銷售金額為合同約定的價款,即每年100萬元。
  會計上確認的銷售收入金額為400萬元,用插值法計算得出現值為400萬元、年金為100萬元、期數為5年的折現率為7.93%。每期財務費用計算表如下:
  2010年12月31日銷售設備時
  借:長期應收款 5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10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3000000
   貸:庫存商品 3000000
  2010年底,由于會計和企業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時間和金額不同,應納稅調減400-300=100(萬元)。同時,“長期應收款”、“庫存商品”和“未實現融資收益”三個科目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存在差異,需要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根據表4、表5、表6計算所得,確認2010年所得稅費用:
  借:所得稅費用 25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0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250000
  2011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增值稅應確認銷售收入100萬元,銷項稅額為17萬元;企業所得稅應確認銷售收入100萬元,銷售成本60萬元,同時財務費用31.72萬元不應確認,因此應納稅調增100-60-31.72=8.28(萬元)。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長期應收款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317200
   貸:財務費用 317200
  根據表4、表5、表6計算所得,確認2011年所得稅費用: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25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229300
   所得稅費用 20700
  2012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增值稅應確認銷售收入100萬元,銷項稅額為17萬元;企業所得稅應確認銷售收入100萬元,銷售成本60萬元,同時財務費用263 053.96元不應確認,因此應納稅調增1000000-600000-263053.96=136946.04(元)。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長期應收款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263053.96
   貸:財務費用 263053.96
  根據表4、表5、表6計算所得,確認2012年所得稅費用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25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215763.49
   所得稅費用 34236.51
  2013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增值稅應確認銷售收入100萬元,銷項稅額為17萬元;企業所得稅應確認銷售收入100萬元,銷售成本60萬元,同時財務費用204614.14元不應確認,因此應納稅調增1000000-600000-204614.14=195385.86(元)。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長期應收款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204614.14
   貸:財務費用 204614.14
  根據表4、表5、表6計算所得,確認2013年所得稅費用: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25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201153.53
   所得稅費用 48846.47
  2014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增值稅應確認銷售收入100萬元,銷項稅額為17萬元;企業所得稅應確認銷售收入100萬元,銷售成本60萬元,同時財務費用141540.04元不應確認,因此應納稅調增1000000-600000-141540.04=258459.96(元)。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長期應收款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141540.04
   貸:財務費用 141540.04
  根據表4、表5、表6計算所得,確認2014年所得稅費用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25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85385.01
   所得稅費用 64614.99
  2015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增值稅應確認銷售收入100萬元,銷項稅額為17萬元;企業所得稅應確認銷售收入100萬元,銷售成本60萬元,同時財務費用73591.86元不應確認,因此應納稅調增1000000-600000-73591.86=326408.14(元)。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長期應收款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73591.86
   貸:財務費用 73591.86
  根據表4、表5、表6計算所得,確認2015年所得稅費用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25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68397.97
   所得稅費用 8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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