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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集中核算模式下的稅務風險及對策

廣東電網公司正如火如荼地推進財務集中核算,實施財務集約化管理。這對提升企業整體會計基礎管理水平和財務核算運作效率非常有利。但在現階段,企業稅務管理僅從核算方面實現了集中,缺乏對公司系統及下屬單位稅務風險的集中監控和有效管理。維持目前財務集中核算模式下的稅務管理狀態,將使企業稅務風險進一步加大,嚴控企業稅務風險刻不容緩。
  
   一、廣東電網公司財務集中核算實施情況
   2010年,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積極應對公司內外部環境變化,以戰略為龍頭,按照“集團化管理模式、一體化管理制度,加強公司的有效管控能力,明晰各層級管理定位和管理關系,提升公司綜合效益”的管理定位,開展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研究,推行戰略管理。為了逐步構建符合公司整體目標和戰略方向的集約高效的財務管理體系,廣東電網公司積極探索,于2010年4月開始在地級市供電局實施財務集中核算管理。
   (一)會計核算由三級核算體系變為兩級核算體系
   廣東電網公司規范財務組織管理模式,由原來的省、市、縣三級會計核算體系壓縮為省、市兩級會計核算體系,即在一個地級市供電局開設一個會計核算賬套,統一會計核算、銀行賬戶開設、資金收付、報表編報、資產價值管理和會計檔案管理等以此提升會計基礎管理規范化水平和財務核算運作效率。對地級市供電局所轄的直供直管縣(區)供電局實行“報賬員報賬制”或“財務人員派出制”。“報賬員報賬制”即縣(區)供電局設置報賬員,報賬員負責收集、分類、整理會計核算相關的原始憑證和單據,定期到地級市供電局辦理報賬手續。“財務人員派出制”即地級市供電局派駐財務人員到縣(區)供電局負責分派的財務核算管理工作,遠程登錄地級市供電局統一核算賬套,處理地級市供電局交辦的日常會計核算業務,定期將會計資料等移交地級市供電局統一管理。
   (二)稅務管理仍實行屬地管理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規定,地級市供電局實施財務集中核算管理后,仍然需要按照屬地原則申報繳納相關稅費。地級市供電局財務部設置專門的稅務管理崗,集中處理地級市及下屬縣級分公司稅務管理工作,具體按照“統一核算,屬地繳納”的原則開展。
   以云浮供電局為例,相關稅費具體申報繳納方式如下: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方式仍由省公司統一匯算清繳;增值稅除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及不含電費基金附加的電費收入銷項稅的15%結轉省公司申報繳納外,其余在各地方申報繳納,地級市供電局統一匯總申報增值稅,編制《廣東電網公司云浮供電局本級及所屬下級單位應交增值稅分配表》,分配比例和分配金額經稅務局確認后,方可按屬地扣繳稅款;其他如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等地方性相關稅費仍按照屬地原則向各級稅務主管機關申報繳納。
  
   二、企業財務集中核算模式下的稅務風險
   實施財務集中核算制度,大大提升了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規范化水平和財務核算運作效率。但在目前發展階段,財務集中核算模式下的稅務管理仍然只是側重于就核算論核算,沒有進行有效管理,更不用說從戰略的高度進行稅務籌劃。實行財務集中核算模式后,可能會使得整個公司系統的稅務風險進一步加大。
   (一)涉稅業務范圍擴大,稅務風險復雜化
   供電企業通常是各地稅務機關重點監控的對象,經常性的稅務稽查或稅務審計成了企業的“家常便飯”,稅務檢查往往對以前年度涉稅業務進行全面或專項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常常進行前后追溯延伸檢查。實行財務集中核算前企業存在的稅務風險仍然存在,無法簡單地進行“合并”和“抵消”。財務集中核算后,涉稅業務范圍擴大了,涉稅業務種類增多了,因此,企業稅務風險點也相應增加了,稅務風險更加復雜化。
   (二)企業辦稅人員精簡,稅務管理粗放化
   實施財務集中核算后,地級市供電局及所屬單位只有一個財務核算主體,企業稅務管理人員卻需要面對多個納稅主體。同時,市局財務部只設一個稅務管理崗,受現有崗位人數設置的限制,有一部分稅務人員被精簡,在核算范圍和業務范圍進一步擴大的情況下,企業稅務人員的核算工作更加繁重,只能更多地側重于稅務核算,甚至疲于應對各項稅務檢查、審計,稅務管理更加粗放。
   (三)報賬員身兼數職,弱化了稅務管理效果
   地級市供電局為統一財務管理需要,對所轄直供直管縣(區)供電局實行“報賬員報賬制”,報賬員一人往往身兼數職,集出納、預算、稅務、財務管理等諸多職能于一身,直接影響稅務管理實施效果。甚至有些報賬員沒有從事過財稅工作,此時,報賬員變成了簡單的資料傳遞員及信息發布者,無法全面、有效傳導及執行稅務管理政策,大大弱化了縣級企業稅務管理實施效果。
   (四)稅務風險防范意識淡薄,稅務風險過程控制不足
   實行財務集中核算后,有些縣級單位領導認為沒有了財務部及財務人員,則放松了對企業的稅務管理,對稅務風險的關注程度就更加少,甚至認為稅務工作只是財務部的事情。一旦出現稅務問題,往往認為稅務人員沒有正確計算和繳納各種稅費。另外,企業過分關注事后稅務風險控制,發生稅務問題后才開始重視,才開始要求“籌劃”,稅務風險缺乏全過程的有效控制,尤其沒有從源頭開始控制。
   (五)戰略決策權上移,納稅籌劃空間進一步縮小
   實行財務集中核算后,很多戰略決策都是由省公司統一下達,下級單位只是被動的執行,更談不上進行稅務籌劃,即使進行籌劃,其空間也非常有限。比如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年金、商業保險等涉稅項目由省公司統一決定,工資總額也由省公司統一控制并根據預算情況分月下達,地市供電局只能被動地按要求執行,財務部稅務管理人員無法根據本單位職工實際情況進行項目的合理籌劃,通常只能在職工薪酬的發放數額及發放時間上進行合理安排。因此,企業納稅籌劃的空間進一步縮小。
   (六)納稅環境復雜,稅務管理面臨諸多挑戰
   社會經濟發展日新月異,稅企征納雙方永遠在進行博弈。目前,企業所處的納稅環境比較復雜,稅務管理面臨諸多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方面,稅收政策落后于經濟發展,企業統一開展的新業務容易成為整個公司系統的稅務風險。電網企業作為國有企業,主觀上通常不存在偷、漏稅意愿,稅務稽查補繳的稅費很多是因為稅務政策不透明而導致的。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組織的對南方電網2005―2007年度的稅務稽查中關于企業年金補繳個人所得稅問題就是最好的例證。2003年在企業設立年金制度還屬于新興業務,但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實是在2009年稅務稽查過程中逐步明確的,且其個人所得稅計算規定經過了多次更改和修訂。據審計署公布的報告稱,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及所屬公司在2003年至2009年期間為職工繳納了19.52億元企業年金,其補繳的個人所得稅達到3.3億元。稅法對于新業務的執行規定不明確使企業存在巨大的稅務隱患,實行財務集中核算后,這種風險將擴大成為整個公司系統的風險。
   另一方面,企業面臨的稅務執法環境更加多樣化。隨著省公司財務集中核算部署的推進,各地級市所屬縣級子公司也將納入財務集中核算范圍,一個會計核算主體,多個納稅主體并存。稅法的不完善使得稅務管理機關更多地運用自由裁量權。在實際中經常出現對同一稅務問題不同層級或不同地域的稅務機關會給出不同的稅務處理觀點。面對多樣化及不斷變化中的稅務執法環境,企業稅務人員無所適從。







  
   三、企業財務集中核算模式下防范稅務風險的對策
   (一)增設稅務部,提升稅務風險管控能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90號)規定,企業可以參照指引,結合自身經營情況建立相應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組織結構復雜的企業,可根據需要設立企業稅務管理部門。
   廣東電網公司屬于大型國有企業,僅在財務部設置稅務管理崗,已不能滿足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需要。稅務管理部門的增設,不僅在于防范稅務風險,更重要的還能為企業帶來節稅收益。一般來說,企業希望稅務部門一年節省的稅額能夠相當于部門運行費用的3倍―5倍,但事實上,該企業稅務部門每年節省的稅額往往都是該部門運行費用的10倍。
   建議在省公司和地級市供電局層面增設稅務部,向縣級供電企業派出稅務管理人員,用于管控企業涉稅業務過程中的稅務風險,獲取納稅籌劃利益。鑒于全財務管理及財務會計依據國家《會計法》及其他各項財經法規,稅務管理則依據《稅法》等相關稅務政策法規,兩者不存在矛盾和重復,因此,稅務部應與財務部平級設置。
  根據《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規定,稅務部按需要設置不同崗位,但不同崗位之間仍然要符合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省公司層面建議考慮設置三大中心:稅務政策研究中心、稅務籌劃中心和稅務業務中心;地級市層面可以將稅務政策研究中心和稅務籌劃中心合并成稅務政策及稅務籌劃中心、組建政策及稅務籌劃中心和稅務業務中心(見圖1)。
   稅務政策研究中心的職責:負責收集和研究各地稅務機關發布的相關稅務政策、法規,及時傳導稅務政策,減少由于辦稅人員理解偏差而產生的稅務風險,建立健全電力行業稅務政策、法規。尤其對于稅法還沒有明確的新興業務及稅務爭議,及時提請主管稅務機關明確、開展納稅維權等。
   稅務籌劃中心的職責:參與本單位戰略決策,開展稅務籌劃;對本企業涉稅業務進行審議,評估企業稅務風險,監督并審核業務中心納稅核算業務。
   稅務業務中心職責:負責本企業及管轄范圍內的納稅核算業務,即稅款計算、申報繳納及發票管理等工作。
   (二)加強人才培養,建立高素質稅務管理人才隊伍
   作為大型電力企業集團,應具備一支高素質稅務管理人才隊伍。稅務管理人員懂稅法、能正確計算稅額還遠遠不夠,還需要熟悉整個電力行業發展特征,掌握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精通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工程管理、審計及法律等方面的知識,能熟練運用計量經濟學、統計分析方法和信息化工具等進行稅務風險分析和評估。總之,企業稅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企業在加強稅務管理人員專業技能培訓的同時,應加強對稅務管理人員綜合能力的培訓,并為稅務管理人員搭建一個溝通交流的平臺,促進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
   (三)應用納稅評估方法,實時監控稅務風險
   企業可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納稅評估通用分析指標及使用方法》,建立適合電力企業的稅務風險指標測算體系,應用企業納稅評估方法,主動開展自我風險監控。筆者認為可以重點進行指標分析及評價,建議關注以下指標,并注重各指標的配比分析。如:各稅目的稅負率及稅負變動率、營業收入變動率、營業成本變動率、營業費用變動率、固定資產折舊變動率、固定資產投資變動率、職工薪酬、福利費變動率等等。
   這項工作可以由省公司發起并研究建立切實可行的、適合電力企業的納稅評估指標分析庫,由省公司組織定期評估,關注異常指標,根據評估結果對地級市供電局納稅風險進行等級劃分,及時反饋預警信息。建議分級控制如表1。
   (四)賦予稅務管理人員決策參與權,積極開展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是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靈活運用稅收政策,合理安排經濟業務,使納稅成本最低或稅收利益最大的一種事前謀劃。例如,企業所得稅籌劃,廣東電網公司每年有大量的研究開發支出,符合條件的企業研究開發支出享有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這些完全可以通過事前合理籌劃充分享受該政策。2010年廣東電網公司積極利用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共節約了幾百萬元企業所得稅。又如個人所得稅籌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相關規定,企業發放給職工的年終獎可以按全年12個月分攤找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但根據新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可知,年終獎發放可以進行納稅籌劃。筆者曾實際測算過人事部籌劃前年終獎發放方案與籌劃后的年終獎發放方案之間的納稅差異,結果顯示,經過籌劃后的方案節約個人所得稅近30萬元,人均節稅約400元。具體操作是避開年終獎納稅臨界點,假設根據人事部績效考核結果,某職工年終獎為20 000元,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5 000元。籌劃前該職工應納個人所得稅為:20 000 ×10%-105+5 000×20%-555=2 340(元)。籌劃后將 20 000元分拆為年終獎18 000元和月度獎2 000元,計算個人所得稅額為:18 000×3%+7 000×20%-555=1 385(元),籌劃后該職工可獲取稅收節約利益955元。由此可見,簡單的稅務籌劃也可以帶來大的稅收利益!但必須看到,稅務籌劃主要是事前籌劃,因此開展稅務籌劃的關鍵在于賦予企業稅務管理人員更多的決策參與權。但從目前企業稅務管理人員的地位和崗位職責來看,企業稅務管理人員的權限仍然局限于事后相關稅款的計算繳納。建議企業領導者從項目立項開始就考慮納稅影響因素,讓稅務管理人員更多地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享有一定的決策權。同時,稅務管理人員應主動加強與各部門的溝通協調,只有這樣,企業稅務籌劃目標才能實現。
   (五)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構建和諧稅企關系
   電力行業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基礎性行業,供電企業作為國有企業,需要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不偷稅、不漏稅、不逃稅,做誠信納稅人也是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題中應有之義!供電企業要樹立良好的社會公眾形象,做誠信納稅的表率,這需要企業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聯系,形成稅企良性互動。同時,在遵紀守法的前提下,爭取合法的納稅利益。和諧的稅企關系有利于減少稅務糾紛及爭議,降低納稅成本,對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非常重要。因此,企業需要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共創和諧稅企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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