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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重復征稅問題

 一、我國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重復征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規定,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2011年9月1日起為七級超額累進稅率)。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和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類似,同屬于納稅人基本收入所得,但通過對比可以看出,工資薪金所得和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將過去工資薪金支出只能列支800元改為可以據實列支,這樣工資薪金所得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就不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也是比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稅前列支,對于業主本人的費用稅前允許扣除2 000元,與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方法一致,最終的應納稅所得額只征收了一道個人所得稅,也不存在重復征稅。
  我國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依照不同情況按工資薪金所得或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征稅,但由于存在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稅基交叉,無論是哪一種征稅方法都可能存在重復征稅。納稅人承包的企事業單位本身要繳納一定的企業所得稅,但稅前不能列支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所得,因此納稅人就其所得首先要繳納一道企業所得稅;待稅后利潤進行分配時,其所得又要被征收一道個人所得稅。在教學過程中,也常常有學生對此不能夠理解,認為已經繳過稅,為何還要再征一道稅。
  例1:李某從2008年起承包一市區國有招待所(承包未改變經營性質),平時不領取工資,規定從企業凈利潤中上交承包費20 000元,經營成果歸李某所有。2009年該企業利潤總額100 000元,所得稅率25%,則2009年企業應繳納多少企業所得稅?李某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1.計算企業所得稅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 000×25%=25 000(元)
  2.計算個人所得稅
  稅后凈利潤=100 000-25 000=75 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75 000-20 000-2 000×12=55 000-24 000
  =31 0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31 000×30%-4 250=5 050(元)
  共納稅=25 000+5 050=30 050(元)
  二、重復征稅的不利影響
  (一)違背稅收公平
  稅收是在市場對納稅人收入分配已經建立的基礎上,對納稅人收入進行的再分配。稅收公平也就是指此次再分配而言,所得稅的征收能夠直接體現稅收公平是否實現。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與《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人取得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由于存在重復征稅,與其他所得課征相比,明顯稅負不公,必然影響納稅人的生產、生活質量,使不同納稅人在稅收待遇、地位上有所不同,從而影響納稅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和社會分配,對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也會相應產生不利影響。
  (二)違背稅收中性
  稅收中性要求保持市場自發調節所能達到的資源配置狀態,不使市場的均衡組合因稅收而發生變化。稅收若改變相對價格,就會在取得財政收入的同時,改變納稅人的選擇,使本已處在效率狀態的資源配置變得缺乏效率。若把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課征的稅收看作是其價格的話,那么納稅人無疑會改變策略而使其免于被課征重稅。目前比較常見的做法就是改變承租或承包的企事業單位原來的經營性質。由于我國稅法規定,企業實行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后,如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納稅人為避免被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再課征個人所得稅,通常會在承租或承包后改變企業的經營性質,將法人企業變更為自然人企業,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消除重復征稅的方法及選擇
  目前,國際上消除國內及國際經濟型重復征稅的方法主要有四種:免稅法、雙稅率制、扣除法和抵減法。這四種方法同樣也適用于消除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重復征稅。下面對這四種方法的使用作一簡要評述。
  (一)免稅制
  免稅制是指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免于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對納稅人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征收了企業所得稅之后,對納稅人的承租、承包經營所得免于征收個人所得稅。這種方法能夠徹底消除重復征稅,并且操作簡便,但缺點在于會影響原有稅收收入在中央與地方的分配,并且與股息重復征稅問題未達成統一,形成明顯對比。
  (二)雙稅率制
  雙稅率制是指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不同的稅率。這種方法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層面實行,即對實行承包、承租方式經營的企業實行較低的稅率,對其他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實行較高的稅率,也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層面實行,即對納稅人承租、承包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所得征收實行較低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對其他所得實行較高的稅率征收。這一方法的優點在于可以相對地消除重復征稅,但在稅率的設定和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方面具有一定難度,難以徹底消除重復征稅,且不便于操作。
  (三)扣除制
  扣除制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將其用于分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這種方法適合于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情況;對納稅人的所得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例2:李某從2008年起承包一市區國有招待所(承包未改變經營性質),平時不領取工資,合同規定李某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每年從企業利潤中分得40 000元。2009年該企業利潤總額100 000元,所得稅率25%,則2009年企業應繳納多少企業所得稅?李某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1.計算企業所得稅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 000-40 000)×25%=15 000(元)
  2.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40 000-2 000×12)/12×10%-25] ×12=1 300(元)
  共納稅=15 000+1 300=16 300(元)
  (四)歸集抵免制
  這種方法是指納稅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全部或部分抵免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這種方法適合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情況;對納稅人的所得適用5%~3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例3:李某從2008年起承包一市區國有招待所(承包未改變經營性質),平時不領取工資,規定從企業凈利潤中上交承包費20 000元,經營成果歸李某所有。2009年該企業利潤總額100 000元,所得稅率25%,則2009年企業應繳納多少企業所得稅?李某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1.計算企業所得稅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 000×25%=25 000(元)
  2.計算個人所得稅
  稅后凈利潤=100 000-25 000=75 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75 000-20 000-2 000×12=55 000-24 000
   =31 0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可抵免限額)=(31 000)×30%-4 250
   =5 050(元)
  可抵免稅額=31 000/(1-25%)×25%=10 333(元)
  應納稅額=0
  共納稅=25 000(元)
  從我國稅法現行規定的基礎來看,扣除制和歸集抵免制在區別個人所得與企業所得之后,科學地界定納稅主體的稅負,稅負較改革前減輕許多,較好地解決了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重復征稅問題。對納稅人的經濟行為不會產生不利影響,同時有利于我國公司制度的健全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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