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納稅籌劃,是指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理財、投資等活動進行事前籌劃,最大限度地獲得稅收收益,以使稅后利潤最大或企業價值最大。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它的征稅對象是企業收入扣除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后的生產經營所得。因此,對企業所得稅中扣除項目進行納稅籌劃,能使企業的扣除項目盡可能提前和最大化,從而降低企業所得,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標。
二、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納稅籌劃原則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準予從收入中扣除的項目包括兩類,即限額扣除項目和無限額扣除項目。無論哪一類扣除項目,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內容上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并且合理和必要,形式上要有稅法規定的合法憑據。
對于限額扣除項目籌劃的總原則是充分利用限額,超限額部分要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盡可能稅前列支。具體來說包括:一是準確掌握限額扣除的條件,正確計算限額,降低納稅風險;合理預計限額,加強對限額扣除項目的控制;二是根據業務特點,綜合利用扣除限額;三是轉化費用支出形式,將限額扣除項目轉化為無限額扣除項目;四是擴大限額費用的計算基礎,如業務費的計算依據是納稅人的收入額,如果納稅人增加一道銷售環節,就可以增加收入額,業務招待費的限額自然會增加。
對于無限額扣除項目的籌劃原則是要保證扣除項目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是必要的、合理的支出,并且具備合法的憑據。一般來說,無限額扣除項目的籌劃空間比限額扣除項目的籌劃空間要大得多。
三、扣除項目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
(一)工資、薪金的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撥繳的工會經費,分別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2.5%、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對職工教育經費超過限額的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工資、薪金的合法性
如何判斷工資薪金“真實、合法性”,主要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因此,企業在作稅前抵扣工資支出時,一定要注意參考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
2.取得合法的扣除憑證
對于建立工會組織的納稅人,按每月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捐贈的籌劃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企業對捐贈采取的捐贈方式不同,抵稅的金額也會有差異。比如,為了優化企業形象、提高社會知名度,某企業董事會決定在2009年向社會捐贈80萬元。當年不考慮捐贈的實際利潤總額為6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該企業有以下兩種捐贈方案可以選擇:
方案一:通過企業的主管行政部門向該省的貧困地區捐贈80萬元。
方案二: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進行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兩種捐贈方案比較分析如下:
方案一:由于捐贈是通過該企業的主管行政部門向貧困地區的捐贈,依據有關規定,捐贈不得在所得額中扣除。企業實際應該交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為:600x25%=150(萬元)。
方案二:其捐贈支出在扣除限額內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故其應納所得稅稅額為(600-600×12%)×25%=132(萬元)
由以上計算可知,企業同樣發生80萬元的捐贈支出,由于選擇不同的捐贈途徑導致企業的實際所得稅稅額有很大的區別。在選擇第二種方案時,比選擇第一種方案少繳企業所得稅18萬元。
(三)利息費用的籌劃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但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在購置建造期間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而不能作為費用在所得稅前列支;對于超出列支標準的利息費用,也不能得到所得稅前扣除。比如,某商貿公司為籌集資金,某年向職工內部集資1 200萬元,按12%年利率付息,而同期銀行頒布的貸款利率為7%,多列支利率5%,當年稅前多開支利息費用60萬元[1 200×(12%-7%)]。稅務部門檢查出問題后要求該公司將稅前多開支利息費用60萬元轉入稅后列支,補繳企業所得稅60×25%=15萬元。
因此,企業需要籌集資金時應盡量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者通過金融機構發行債券,避免高息借款,以便使支付的借款利息費用可以足額據實地在稅前扣除。在資金周轉緊張,急需資金而發生高息借款后,應考慮將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開支。如轉化為對員工的工資及福利、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開支,在產品銷售費用、經營費用等列支,從而擴大在稅前扣除的支出范圍。
(四)業務招待費的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如何對業務招待費進行納稅籌劃,具體可進行如下操作。
1.業務招待費節稅臨界點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規定,無論企業開支多少業務招待費,至少有40%的費用不能夠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發生額的60%超過了當年銷售收入的5‰,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比例會更高。那么企業如何既能充分使用業務招待費的限額又可以減少納稅調整事項呢?
假設企業年銷售收入為X,當年業務招待費為Y,則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Y×60%,須滿足:Y×60%≤X×5‰,即Y≤X×8.3‰。
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大于銷售收入的8.3‰時,能夠得到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將不足實際發生額的60%;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小于銷售收入的8.3‰時,60%的限額可以充分利用。
2.業務招待費的轉換
實際工作中,業務招待費與會議經費、業務宣傳費存在著可以相互替代、相互交叉的項目內容。這就為業務招待費與其他費用項目的相互轉化提供了“籌劃”空間。比如,A企業計劃2010年度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200萬元,業務宣傳費支出為150萬元,廣告費支出為600萬元。該企業2010年度的預計銷售額9 000萬元。分析:根據稅法的規定,該企業2010年度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為45(9 000x5‰)萬元。該企業2010年度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為120萬元,故該企業無法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155萬元(200萬元-45萬元)。該企業2010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為1 350萬元(9 000萬元 X15%),該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實際發生額為750萬元(150萬元+600萬元),可以全額扣除。
針對上述情況,企業可以考慮將部分業務招待費轉為業務宣傳費。比如,一般情況下,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印有企業標記,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宣傳作用的,也可以作為業務宣傳費。假設這樣可以將業務招待費的總額降低至75萬元,則業務宣傳費的支出將提高到275萬元。此時,該企業2010年度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為45萬元,沒有超過扣除上限可以全額扣除。該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總發生額為875萬元,可以全額扣除。通過納稅籌劃,企業不能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30萬元,由此可以少繳企業所得稅31.25[(155-30)x25%]萬元。
當然,業務招待費與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合理轉換的前提是在準確把握會計原則的基礎上正確歸集費用,切不可隨意將不符合會計政策規定的業務招待費歸集為業務宣傳費。
3.妥善處理籌建期間支付的業務招待費
企業在籌建期間所支付的業務招待費應列入開辦費而資本化,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攤銷,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開辦費總額不受業務招待費限額限制,企業可妥善運用此項規定,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4.通過設立銷售公司分攤費用
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是以營業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標準的,如果納稅人將企業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企業產品銷售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對外銷售,這樣可以增加一道營業收入,而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費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時獲得“解放”。比如,某工業企業2009年度實現產品銷售收入8 000萬元,管理費用中列支業務招待費150萬元,稅前會計利潤為200萬元。按規定,業務招待費可以扣除40萬元,業務招待費超支110萬元。該企業總計應納稅所得額為31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77.5萬元。
如果該工業企業將產品以7 50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商業公司,商業公司再以8 000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工業企業與商業公司發生的招待費分別為70萬元、80萬元。假設工業企業的稅前利潤為80萬元,商業企業的稅前利潤為120萬元,則兩個企業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28.125萬元、40萬元,整個集團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為68.125萬元,節省所得稅9.375萬元。
設立銷售公司除了可以節稅外,對于擴大產品銷售市場,加強銷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義,但也會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納稅人應該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以及產品的具體特點,兼顧成本與效益,從長遠利益考慮,決定是否設立分公司。
(五)存貨計價的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允許企業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但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選擇不同的存貨發出計價方法,會導致不同的銷貨成本和期末存貨成本,產生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各期所得稅額。企業應根據自身所處的不同納稅期以及盈虧的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使得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的發揮。在具體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時主要考慮以下兩個因素:
一是價格變動因素。在預測購進貨物價格下降的情況下,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在預測價格較穩定或者難以預測的情況下,應當采用加權平均法;在價格變化不定且單位價格較大的情況下,應當采用個別計價法。
二是稅率變動的因素。如果物價上漲,在預測未來適用稅率上升的情況下,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這里所說的稅率變動,既包括國家調整所得稅稅率,也包括企業適用的實際所得稅稅率的變化。比如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但是現在處于免稅期間,則其適用的實際所得稅稅率為0,免稅期后適用的實際所得稅稅率為25%,在免稅期內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時要考慮到免稅期過后所得稅稅率上升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