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2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中央企業信息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快了國有企業信息化建設的步伐。國有企業審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企業與公共部門在內部控制、管理和治理方面的差異,導致了企業信息系統審計與公共部門信息系統審計的不同特點。
一、增強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可信性
審計機關的審計目標取決于法定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顯然,真實性是國有企業審計的目標之一。信息系統審計是國有企業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有企業審計的總體目標,決定了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國有企業審計的真實性目標,必然要求國有企業信息系統提供真實性的信息,這意味著,審計機關的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必須把真實性作為審計目標之一。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注冊會計師也可以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65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而且,2008年10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通過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由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維護出資人權益。”大家知道,依據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準則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財務報表審計的目的是“提高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信賴程度。”①這說明,注冊會計師國有企業審計的目標是要求財務報表提供的信息具有可信性。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國有企業財務報表中的信息是由國有企業的信息系統產生形成的,因而必須對信息系統進行審計。注冊會計師對國有企業財務報表審計的可信性目標,決定了注冊會計師對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可信性目標。
同樣的審計對象,不同的審計主體,導致了兩種不同的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目標。從上述分析不難發現,無論是審計機關還是注冊會計師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其中對企業信息系統的審計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是真實性。而根據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準則,對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是可信性。那么,什么是真實性?什么是可信性?這兩種目標之間有什么樣的聯系和區別?為什么說審計機關應當把增強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可信性作為審計目標呢?
(一)真實性與可信性的基本涵義
我國審計法強調真實性,根據2010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真實性是指反映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信息與實際情況相符合的程度。”那么,什么是真實性呢?真實性只是對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信息質量的最低要求。如果會計信息是真實的,但是不夠完整或者披露不及時,仍然不能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甚至會導致錯誤的投資決策。事實上,就真實性本身而言,由于會計估計、核算方法等因素的影響,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也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所以,把真實性作為審計目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謂可信性,從國際審計準則第200號(ISA200)可以看出,當編制的財務報表公允表達(presented fairly)或真實公允(true and fair)時,它才是可信性的。從字面上講,公允(fair)或公平的要求,強調了財務報表各種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從理論上講,公允表達或真實公允的概念比真實性概念具有更多的內涵,涉及會計適當性、適當披露及審計責任等概念。在國際審計準則第200號(ISA200)中,公允表達是指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框架編制,“公允”還意味著超出財務報告框架所要求披露范圍的必要性,以及在極端情況下必須偏離財務報告框架的可能性。適用的財務報告框架,主要是指適用的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等。大家知道,我國會計法強調“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根據會計法的要求,我國的財務報表不僅要具有真實性,而且還要具有完整性。總的來說,可信性并不否認真實性,真實性是可信性的必要前提之一,但真實的并不一定是可信的,可信性的內涵更加豐富,真實性是對財務信息質量的最低要求,可信性反映了對財務信息質量更高的要求。
(二)可信性目標反映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發展的新階段
一般認為,受社會需求變化、自身技術手段及審計風險等因素的影響,注冊會計師審計目標的發展演變至今經歷了四個階段,即20世紀30年代之前的查錯糾弊階段、30年代中期至80年代驗證會計報表真實公允階段、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真實公允與查錯糾弊并重階段,及90年代后期以來的增強信息可信性階段。雖然同為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標,然而從歷史發展演變的角度看,真實性只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早期目標,當前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的可信性目標反映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最新發展,是更高級發展階段的目標。
(三)可信性目標比“真實公允”具有更加廣泛的適用性
20世紀90年代后期,傳統的財務報表審計成為更為廣義的概念――“保證業務”(Assurance Service)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譯為“鑒證業務”②。2004年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發布了《國際保證業務框架》,2005年1月1日生效。2006年我國制定了《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鑒證業務是指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業務。鑒證對象與鑒證對象信息具有多種形式,主要包括:當鑒證對象為財務業績或狀況時(如歷史或預測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鑒證對象信息是財務報表;當鑒證對象為非財務業績或狀況時(如企業的運營情況),鑒證對象信息可能是反映效率或效果的關鍵指標;當鑒證對象為物理特征時(如設備的生產能力),鑒證對象信息可能是有關鑒證對象物理特征的說明文件;當鑒證對象為某種系統和過程時(如企業的內部控制或信息技術系統),鑒證對象信息可能是關于其有效性的認定;當鑒證對象為一種行為時(如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鑒證對象信息可能是對法律法規遵守情況或執行效果的聲明。不難看出,傳統的財務報表審計只是鑒證業務中的一種。鑒證標準隨著鑒證對象的不同,也從財務報表審計中按照適用的財務報表編制框架,如編制財務報表所使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擴展到單位內部制定的行為準則、績效水平等方面。從其定義看,鑒證業務的目的在于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的信任程度。真實公允目標是針對財務報表審計的審計目標,可信性目標在概念外延上具有更加廣泛的適用性。可信性目標不僅適用于對財務信息的可信性,而且還適用于非財務信息(績效信息)的可信性。對財務報表來說,如果它是真實公允的,即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按照適用的財務報表框架編制的,它就是可信性;對于其他鑒證信息來說,如果它是符合適用的鑒證標準,就是可信性的。企業內部的信息系統,現在已不僅僅是財務信息系統,還包括各種業務和管理信息系統。與此同時,為滿足企業的業務需求,信息系統所提供的信息也不局限于財務信息,而且還包括許多非財務信息。所以,在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中,把可信性作為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比真實性目標更加符合企業信息化發展的客觀要求。
(四)可信性目標反映了審計理論的深化和發展
可信性不是一個孤立的術語,它是新審計理論(或一組新的相互聯系的審計概念)中的一個關鍵性概念。隨著注冊會計師的業務從傳統的財務報表審計發展到鑒證業務,傳統的審計理論也得到了深化和發展。大家知道,審計三方關系是指審計人、被審計人、審計授權或委托人之間的關系。傳統的受托責任論,即審計動因論,是建立在傳統的審計三方關系之上的。然而,在我國現行的《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中給出了一種新的審計三方關系,即注冊會計師、責任方和預期使用者。在新的審計三方關系中,被審計人與審計授權或委托人之間責任關系的含義更加豐富,除傳統的受托責任關系外還有其他種類不帶委托性質的責任關系③。在新的審計三方關系中,預期使用者應包括企業所有的利益相關者,除了傳統受托責任關系中的股東外,還應包括經營者、員工、顧客、供應商、債權人、潛在的投資者、監管層、競爭者等。聘請注冊會計師的通常是預期使用者或其代表,但也可能是責任方。責任方、預期使用者和注冊會計師三方之間的關系,可以看作是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和信息可信性的保證者之間的關系④。增強信息的可信性,實際上是減少了信息提供者與預期使用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鑒于預期使用者的廣泛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將有利于完善市場機制,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從而拓展了審計的社會功能。可信性不是一個空洞的概念,鑒證對象信息是否具有可信性,需要執行一定的業務程序。審計師在收集證據的基礎上,依據一定的標準,檢查責任方的鑒證對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適當的標準后,才能為鑒證對象信息的可信性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證,從而提供給預期使用者。鑒證業務的保證程度被細分為合理保證和有限保證,鑒證對象信息被劃分為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其中財務信息被進一步細分為歷史財務信息和預測性財務信息。可信性概念是這些新審計理論中的關鍵性概念之一,相比之下,真實性概念在新的審計理論中卻沒有相應的理論地位。
(五)可信性目標反映了國家審計的發展趨勢
在世界審計組織(INTOSAI)的道德準則(Code of Ethics)中,強調了信賴(trust)、信任(confidence)、信譽(credibility)對于審計機關的至關重要性。在南非審計署1911至2011年百年紀念的紀念品和網站首頁上有一句格言:“Auditing to build public confidence”,即“審計旨在建立公共信任”。我國審計署2011年7月15日印發的《審計署關于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提出,要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可信、可靠和可用。劉家義審計長提出,國家審計是國家治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孔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民無信不立”,說明了信任、守信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性。我們知道,“誠信友愛”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之一。國家審計可以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增強整個社會的誠信。從國家治理的角度看,可信性目標比真實性目標更好地體現了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
經過上述真實性和可信性兩種審計目標含義的對比,不難發現,雖然真實性目標是國有企業審計的傳統目標之一,但是可信性比真實性的涵義更為豐富,可信性目標中不但包含了真實性目標,而且可信性目標要求信息系統提供更高質量的信息。兩種目標都對信息系統提供的信息質量提出了要求,國家審計對信息質量的要求不應低于注冊會計師審計。因此,筆者認為,盡管現行的審計法規定了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真實性目標,但是,從理論上講以及從未來發展趨勢看,審計機關應當選擇可信性作為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即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應當促進企業信息系統提供可信的信息。
二、促進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遵循性
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在審計基本原則(ISSAI-100)中,把政府審計業務分為兩大類,即合規審計(regularity audit)和績效審計(performance audit),并制定了相應的審計執行指南,即財務審計執行指南(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on Financial Audit)、遵循審計執行指南(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on compliance audit)和績效審計執行指南(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on Performance Audit)。在這個準則指南框架中,合規性審計包括了財務審計和遵循性審計。遵循性審計是指對公共部門實體的活動是否與相關法律法規及授權要求相一致的審計。在《國際審計準則第250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ISA250)中,非遵循(non-compliance),是指被審計單位不履行法律法規責任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犯罪,故意地或者非故意地,與執行的法律或法規對立的行為。在COSO內部控制框架中,遵循性(compliance)作為內部控制的目標之一,是指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由此看來,在上述準則指南中,遵循性,就是我國國家審計中的合法性。但是,在本文中,作為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之一,遵循性與合法性不同。
為滿足業務需求,對信息系統提供的信息有一般性的要求,在IT治理框架COBIT4.1中,這些要求也被稱之為信息標準(information criteria)。遵循性(compliance)作為其中的標準之一,是指“涉及業務流程與所需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之間的符合程度的屬性,即外部的強制要求和內部政策的遵循性。”⑤在本文中,遵循性作為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之一,采用COBIT4.1中遵循性的概念,即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設計、建設、運行和監控不僅要符合來自企業外部的強制性要求(合法性),而且還應符合國有企業內部制定的各種規定的要求。
我國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合法性是國有企業審計的審計目標之一。作為國有企業審計的重要內容,信息系統審計應當促進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合法性。那么,為什么我們要把國有企業內部制定的各種規定同時也納入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呢?企業內部如何制定關于其信息系統的規定是企業自己的事情,似乎審計機關不應干預,但是,效益性也是國有企業審計的審計目標之一。當信息系統不符合國有企業某些內部規定的要求時就會影響到企業效益,這些內部規定,如內部控制、管理和治理等,也應納入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遵循性目標范圍。
三、改善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績效性
績效性目標是企業信息化不斷發展的產物。我國企業信息化建設已經發展到了關注績效性的階段。績效性目標也是IT管理和IT治理的重要內容。IT管理和IT治理的國際標準或良好實務,為開展信息系統績效審計提供了審計標準。
(一)企業信息系統績效性的概念
當企業信息化發展水平達到一定程度后,信息系統的績效問題逐漸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在企業信息化的早期階段,信息系統主要應用于企業的財務會計領域,這時人們對信息系統關注的焦點主要是信息系統的可信性和遵循性問題,相應的措施主要集中在內部控制方面,強調信息系統的一般控制和應用控制。隨著企業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信息系統在企業中的應用范圍逐漸從財務會計領域擴展到整個業務領域和管理領域,與此同時,信息系統的建設投入和運行成本顯著提高。這時人們發現,大量的信息化投入并不一定能夠帶來預期的收益,而且還帶來巨大的潛在風險,個別企業甚至因高投入造成利潤下降或財務危機,有的企業因業務流程改造滯后,還會導致管理混亂。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對信息系統關注的焦點,逐漸從“投入”轉向“產出”,從技術和內部控制問題轉向管理和治理問題,在企業內部出現了專門的IT管理部門,IT管理和IT治理逐漸從企業的一般管理和治理中獨立出來,而“績效”是描述信息系統投入產出、管理和治理的核心概念。
信息系統的績效性是指利用IT資源提供企業信息服務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它的利益相關者提供價值是企業存在的基本前提。企業信息系統的目的在于利用IT資源,通過IT流程,提供企業信息服務,以滿足業務需求。信息系統要實現的績效目標必須與企業的業務需求或業務目標相一致。
(二)績效性目標的可行性
從我國企業信息化發展階段看,目前信息系統的績效問題已經成為關注的焦點。2011年2月,工信部電子一所和用友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聯合發布了《2010年中國企業信息化指數調研報告》。該報告將中國企業的信息技術應用分為四個階段,分別為基礎應用階段、關鍵應用階段、擴展整合及優化升級應用階段以及戰略應用階段,如圖1所示。
該報告認為,目前我國企業信息化總體上處于由基礎應用和關鍵應用向擴展整合與優化升級過渡階段。報告的主要結論之一是,2010年“信息技術應用范圍的變化主要體現在應用廣度和深度兩方面,企業基本完成了信息技術在各業務領域的應用覆蓋,已逐漸開始深度關注企業業務發展需求,著力提升信息技術的應用價值。”提高信息系統的績效,也已經成為我國企業信息化深度發展的方向。把績效性作為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符合我國企業信息化發展的現狀,在現實中具有可行性。
(三)績效性是IT管理和IT治理的重要內容
IT管理目的在于如何降低成本,以更好的彈性及更快的響應速度,向組織內外部顧客提供高質量的IT服務,提供顧客的滿意度。IT管理的目標就是要追求信息系統的績效性,即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信息系統的績效性也是IT治理追求的目標之一。在IT治理國際標準ISO/IEC38500(組織的信息技術治理)中規定了“績效”原則,即IT應適合于支持組織的目的并提供服務,服務等級和服務質量應滿足當前和將來的業務要求。IT治理框架COBIT4.1有四個基本特征:以業務為中心、以流程為導向、以控制為基礎、以績效測評為驅動。在該框架中,績效測評是IT治理的關鍵,并且指出,“多項調研已經表明,IT成本、價值和風險管理缺乏透明是驅動IT治理最重要的一個因素。相對于其他關注的領域,提高透明度主要通過績效測評來實現。”⑥
(四)績效審計的參照標準
IT管理和IT治理從企業管理和治理中獨立出來,為開展單獨立項的信息系統績效審計創造了條件。就像企業審計要關注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和治理那樣,企業信息系統審計要關注被審計單位的IT管理和IT治理情況。IT管理和IT治理的國際標準或良好實務,則為開展信息系統績效審計提供了審計標準,也可以作為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建議的參照標準。常見的IT管理和IT治理國際標準有:ISO/1EC20000(信息技術――服務管理)、ITIL(信息技術基礎庫)、ISO/IEC38500(組織的信息技術治理)、COBIT4.1(信息及其相關技術控制目標)等。
四、維護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安全性
維護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安全,對于維護國家經濟安全至關重要。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人們對信息系統安全性的認識也不斷深化。正確理解信息安全的涵義,對于開展信息系統安全性審計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安全性目標的重要性
根據1994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就是要保障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的安全,運行環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以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⑦。從這里可以看出,信息系統的安全包括:信息本身的安全、系統設施設備的安全和系統運行環境的安全三個層面。就三個層面的關系而言,信息是核心,系統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環境是保障,信息本身的安全是目的,系統設施設備的安全及其運行環境的安全是手段。
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安全是國家信息安全和經濟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保護中央企業信息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2010年12月,公安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頒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通知》。據統計,截至2010年5月,已有89.6%的中央企業開展了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中央企業總計建成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統有16 092個,已定級14 539個,占比90.3%;應向公安機關備案的系統(二級及以上)有11 370個,已備案8 113個,占應備案系統的71.4%;列入2010年定級計劃的有1 598個。中央企業在公安機關備案的信息系統總數約占全國信息系統備案總數的21%,第三、四級重要系統約占全國重要信息系統備案總數的30%⑧。這些數據表明,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已成為國家信息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由于國有企業集中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如電信、電力、石油、石化等重要行業,其重要信息系統已成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是國民經濟命脈之命脈,保護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對于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信息安全概念的演變
根據我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的定義,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包括信息本身的安全、系統設施設備的安全和支撐環境的安全。其中,信息本身的安全,即信息安全,是信息系統安全的核心和目的。那么,究竟什么是信息安全呢?
人們對信息系統安全性的認識經歷了一個不斷深化的發展過程。20世紀80年代美國國防部制定的《可信計算機系統評估準則TCSEC》把保密性當作信息安全的重點。20世紀90年代初由英、法、德、荷四國制定的《信息技術安全評估準則ITSEC》開始把完整性、可用性與保密性作為同等重要的因素。自此,信息安全的概念,即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逐漸被普遍接受。在2002年發布的國際標準ISO/IEC17799:2000《信息技術――信息安全管理業務規范》中明確規定,信息安全,是指保護:“保密性(confidentiality),即確保信息只能夠由獲得授權的人訪問;完整性(integrity),即保護信息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以及信息處理方法;可用性(availability),即保證經授權的用戶可以訪問到信息,如果需要的話,還能夠訪問相關資產。”然而,在2005年發布的該國際標準修訂版即ISO/IEC17799:2005中,信息安全的定義,包括了七種安全特性:信息的保密性(confidentiality)、完整性(integrity)、可用性(availability)及其他屬性,如真實性(authenticity)、責任性(accountability)、不可抵賴性(non-repudiation)、可靠性(reliability)等,而且,這種修訂后的信息安全定義,被2007年發布的國際標準ISO/IEC27001(《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規范與使用指南》)引用。在學術界,有人認為,信息安全的特性還應進一步包括可控性(controllability)、可預測性(predictability)、可審計性(auditability)、遵循性(compliance)等。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與應用,信息安全的內涵越來越豐富,從最初的信息保密性發展到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進而又發展到相關的真實性、責任性、抗抵賴性、可靠性等。相應地,對企業信息安全的考慮,也從最初關注企業信息安全技術層面,發展到關注企業信息安全控制、管理和治理等層面。
(三)正確理解信息安全涵義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信息安全與信息保密不同。從信息安全概念的涵義可以看出,信息保密與信息安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信息安全比信息保密的涵義更加豐富。盡管我國新修訂的保密法對涉密信息系統的保密問題作出了規定,但是保密法不能代替信息安全法。目前,我國對信息安全的立法仍然比較滯后,尚無專門的信息安全法。信息安全法是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2.微觀信息安全與宏觀信息安全的聯系。企業信息系統的安全離不開系統運行環境的支撐,系統環境包括物理環境和社會環境。從社會環境看,主要是指有關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意識、人才培養等。這就是說,微觀層面單個組織的信息系統安全,還離不開宏觀層面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構建。與此同時,微觀層面的信息安全是基礎,沒有微觀層面的信息安全,也就沒有宏觀層面的信息安全。
3.授權管理的重要性。信息安全的概念有三個核心涵義: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這三個核心涵義都涉及一個共同的要素,即“授權”。保密性意味著只有獲得授權才能訪問;完整性意味著沒有授權不得對信息進行刪除或修改;可用性意味著擁有授權者隨時可以使用。這表明,授權管理是信息安全管理的一項關鍵內容。信息系統是一種人機系統,授權管理主要涉及對人員行為的安全管理。
4.安全性目標與遵循性、績效性、可信性目標的聯系。從信息安全的涵義可以看出,信息系統的安全性目標不同于其遵循性、績效性和可信性目標,但是,安全性與它們之間又是相互聯系的。首先,安全性必須滿足遵循性的要求,信息系統的設計、運行、使用和管理可能要置于法律規定的和合同約定的安全要求的約束之下,特別是各種信息安全法律法規、保密法,以及知識產權、個人隱私權方面的法律法規;其次,信息安全沒有絕對的安全,所有的信息安全都是風險可接受條件下的安全,高水平的安全保護需要大量的投入成本,因而需要在成本、收益、風險和安全之間進行權衡,即安全性與績效性的聯系;最后,在信息安全技術層面,可信計算技術是信息安全技術的一個重要研究領域,從而表明安全性與可信性之間也有內在的聯系。
筆者認為,目前國際上制定的有關信息安全等級評估、信息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安全管理體系等方面的國際標準,無論是在理論概念還是在操作實務方面,對于我國審計機關開展信息系統審計都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這些國際標準或良好實務可以作為審計的參照標準,同時也可以作為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信息系統安全性建議的依據。同時,在對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安全性進行審計時,還要立足我國實際,由于我國國有企業信息系統是國民經濟命脈之命脈,事關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在重視企業本身信息系統安全的同時,還應當從宏觀上揭示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安全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最后應當指出的是,在審計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單個審計項目可以選取上述可信性、績效性和安全性目標中的一個或多個作為審計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