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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電力企業“三集五大”建設對職工教育經費管理的新要求

一、公司“三集五大”體系建設要求足額計提教育經費

近幾年來,財務、會計、稅務不斷出臺新政策、新法規,造成企業管理人員對于職工教育經費計提產生諸多疑惑。

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第二條規定,對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根據這個規定,已經實際使用的、在不超規定范圍內的才允許扣除,提取了但并未支付的部分不允許扣除。

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新規定增加了對超過部分可以結轉扣除的規定,如發生這樣的情況,假如支出部分還是用的以前年度結余的話,不但要做納稅調增,還要確認遞延所得稅影響。

對此筆者認為,會計、稅法在職工教育經費問題上的規定確實存在差異,但會計人員不能為了避免兩者之間的差異,就簡單地把稅法的規定當成是會計上的規定來處理。

2006年6月,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等11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其中第三條規定,“切實保證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足額提取及合理使用。要求切實執行《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中關于‘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的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二、加強管理,在規定范圍內列支職工教育經費

根據財政部等11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文件規定,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面向全體職工開展教育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各類高校技能人才的培養。

在管理實務中,筆者注意到,該文件對費用列支的限制包括:經單位批準或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必須到本單位之外接受培訓的職工,與培訓有關的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承擔;經單位批準參加繼續教育以及政府有關部門集中舉辦的專業技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經費,可從職工所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等五項。

電力企業在教育經費管理中,要注意避免將政策中規定的一些不應列支的項目也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否則不但擠占企業正常進行職工教育的經費開支,還會為企業帶來所得稅方面的涉稅風險。

三、電力企業教育經費會計處理中應注意的問題

1.永久性差異的處理

電力企業(尤其是縣級供電企業)由于前些年職工教育培訓投入較少,“應付職工薪酬——教育經費”科目下一般都有余額,應首先使用2007年度結余(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允許按提取比例在稅前列支部分的余額),當年提取的未使用的部分,會計處理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構成永久性差異,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納稅調增。

2.暫時性差異的處理

隨著電力企業教育培訓投入力度加大,可能出現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大于計提的情況,“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不存在賬面價值,而按照稅法規定能夠確定其計稅基礎,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該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屬于所得稅法所界定的特殊項目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由于該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因此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整增加該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并在預計該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下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案例】X縣供電公司2012年初“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科目有貸方余額2萬元(上年已作納稅調增),本年按規定計提職工教育經費25萬元,實際支出33萬元,年內提取及上年結余數不足列支,超支部分(6萬元)應在供電成本中直接列支(記入“生產成本——其他費用/教育經費”),年末“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科目余額為0。此時會計人員應注意,按照稅法規定,X縣供電公司在本年度稅前準予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為25萬元,而實際支出33萬元(其中:“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科目借方列支27萬元;“生產成本——其他費用/教育經費”科目借方直接列支6萬元),多支出8萬元(33-25),由此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8萬元。由于該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因此X縣供電公司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進行納稅調整(即在本年度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增該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8萬元),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萬元(8×25%)。會計分錄如下(單位: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

貸:所得稅費用 2

接上例,假設2013年X縣供電公司計提職工教育經費30萬元,實際支出24萬元,年末“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科目余額為6萬元(30-24),根據財建[2006]317號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當年結余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此處,財務、會計、稅法三方存在較大差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會計人員需聯系以前年度處理差異的情況,將2012年度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8萬元中的6萬元(30-24)予以轉回,并進行納稅調整(在本年度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減6萬元),同時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1.5萬元(6×25%)。

借:所得稅費用 1.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5。

接上例,假設2014年度X縣供電公司計提職工教育經費40萬元,實際支出28萬元,年末“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科目余額為18萬元。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會計人員應繼續聯系以前年度差異處理情況,經分析得出,此時2012年度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8萬元中剩余的2萬元(2013年度已轉回6萬元)可予以轉回,并進行納稅調整(在本年度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減2萬元,再調增當期產生的永久性差異12萬元(40-28)),同時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0.5萬元(2×25%)。

借:所得稅費用0.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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