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經濟的發展與改革開放的推入,我國國有企業經過幾個階段的過渡,已經逐步轉化成為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獨立生產者與經營者。然而,我國國有企業在財務監督的工作中普遍存在著許多滯后的問題,導致我國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筆者在本文中指出了國有企業財務監督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和辦法,以期促使國有企業加強和改進財務管理工作,挖掘內部潛力,不斷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國有企業健康有序的運行。
一、國有企業財務管理現狀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實行的是一種以計劃價格為基礎,以事后核算為重點,以完全成本法為內容的算賬報賬型的成本管理模式。隨著改革開放,我國對國有企業的改革經歷了放權讓利、承包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幾個階段,企業逐步成長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生產者與經營者。
國有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是支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而且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國有股控股的占70%以上。但是,當前我國國有企業普遍存在著會計信息失真、財務濫收亂支和國有資產流失三大問題。其中財務濫收亂支是因,國有資產流失是果;這一因果關系是這三個問題的實質內容,而會計信息失真則是因之產生的表象。在這三個問題中,財務收支管理上的失控是根本性的一個問題,這表明當前我國國有企業中財務監督還是十分薄弱的。
二、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的形式
現階段我國國有企業財務監督主要形式有企業內部監督、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督,形成了“三位一體”的財務監督體系。
1.國有企業內部監督
完善的國有企業內部監督體系是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是保證企業管理目標實現的重要手段。國有企業內部監督是在會計核算的基礎上,對企業各項財務行為、資金活動進行的監督。國有企業的內部監督體系應由法人治理結構本身的監控和公司執行業務過程中內部審計的監控兩部分構成,分別對董事會、經理人和各基層經理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但是,目前我國國有企業的內部監督體系存在較大問題,由于國有產權主體缺位,以致股東喪失,委托代理關系失衡,監事監控不力;而內部審計部門因其地位不明確,獨立性差,內部審計機制形同虛設,內部監督不力,審計人員素質不高,審計職業道德欠佳,工作質量不高。為此,我們應該規范監事會制度,加強對監事會的管理,擴大監事會的監督權限,加大監事會工作的力度,提高審計執行力,真正建立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鏈條工作模式,落實責任追究。另外,應定期對審計人員進行培訓,政策激勵審計人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和業務理論素質,從而切實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
2.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接受有關單位的委托,對企業經濟活動依法進行審計和評估,并據實做出客觀評價的一種監督形式,它是一種外部監督模式。這些機構作為外部的獨立的審計機構一方面具有專業的技術特長,在業務上能夠勝任對財務監督的再監督,另一方面具有嚴格的職業自律機制,提倡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道德標準,在利益沖突中能夠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從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的要求出發,必須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注冊評估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監督和服務作用。我國的市場經濟剛剛開始建立,作為配套的中介機構還不成熟,社會審計機構的獨立性與權威性不足,在審計過程中,容易受到行政部門的制約與影響。審計機構本身因競爭環境的惡劣而易產生不正當行為,加上規模不大,內部員工的素質不高,在執業過程中經常因技術的、道德的原因而違背公正性與客觀性,使得社會監督對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的作用未能體現出來。為此,政府部門應該進一步規范市場經濟行為,杜絕一切不規范和不正當的商業競爭行為,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考核管理,使社會監督真正的發揮作用。
3.政府監督
我國的國家監督是隸屬于政府的,其職能由國務院下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來行使。所以,目前的監督主體仍然是政府,政府通過一系列經濟的、行政的手段來行使這種權力。但政府在進行監督時卻顯得力不從心,追其根源就是國有資本出資人的缺位,使國有企業出資人的財務監督與經營者財務監督相混淆。由于現行體制下,國有企業的領導人是政府通過行政任命的,國有企業的行為不但是經營者所關注的,同時也是政府領導人的政治資本。這就使監督者與經營者的利益目標存在一致性,從而缺乏政府監督的動力。為了彌補這些不足,政府作為股東只需向國有企業派出股東代表,不應該對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進行行政任命,使股東代表與企業管理人員之間形成真正的監督關系,解決目前董事與管理人員之間利益函數的一致性,從而減少他們共謀的可能性。同時,作為國家審計機構的審計署不單單向政府負責,同時也應該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以實現監督權與決策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最后應進一步完善從會計委派制、財務總監制及稽察特派員制向監事會制的轉變,從而使政府監督真正的行使其監督的職責。
三、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的作用
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的作用是通過有效的監督形式使國有企業的財務活動合理化、規范化、有序化,確保國有企業市場經濟活動健康有序地運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財務監督的制約性
這主要表現在通過對國有企業財務活動的監督審查,對企業的財務收支和經營生產活動的監督,揭發貪污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亂紀等不經濟行為,依法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從而糾錯揭弊,保證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等在國有企業中得到貫徹執行,維護財經紀律和財經法規,保證國有企業的各項財務報告和其他核算資料的正確可靠,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證市場經濟秩序健康穩定有序的發展。
2.財務監督的促進性
財務監督通過對國有企業的財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制度進行評價,指出其合理的、有效率的方面,以便繼續推廣;同時指出其不合理、無效率的方面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和辦法,促使國有企業加強和改進財務管理工作,挖掘內部潛力,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具體而言,財務監督的促進性作用主要表現有以下幾點: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針對國有企業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改進建議和補救措施,從而改善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質量;促進國有企業加強預算管理,保證國有企業收支預算的實現;通過對國有企業財務活動進行全面分析,及時掌握企業人力、財力、物力等各種資源的使用情況,督促企業加強和改進對人、財、物的管理,深入挖掘內部潛力,增收節支,用有限的資金創造更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促進國有企業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增強國有企業中廣大財務工作者和單位領導的法制觀念,保證國有企業經濟活動依法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