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財工字[1997]494號
【發布日期】1997-12-08
【生效日期】1997-12-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物資儲備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財政部1997年12月8日發布
財工字〔1997〕49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物資儲備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儲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國家其它有關規定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納入國家物資儲備財務管理體系的各級事業單位。
第三條 國家物資儲備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服務于“以儲備為主、多種經營”的方針;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統籌安排預算,積極依法組織收入,嚴格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分析、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單位財務管理的范圍包括:單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專用基金管理,專項資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等。
第六條 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事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建立健全財務機構,配備專職合格財務人員,切實做好財務工作。
單位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統一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條 單位財務管理應接受主管部門和中央財政、稅務、審計、國有資產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單位預算是單位參照上年收支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儲備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單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納入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 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所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預算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下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單位預算必須全面反映單位的收入和支出內容。
第十條 單位預算編制原則:
(一)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必須平衡,不準編制赤字預算。
?。ǘ┝咳霝槌龅脑瓌t。單位預算要正確處理事業發展要與財力可能的關系,要把有限的資金,科學合理地配置好,用在事業發展的必要項目上。
第十一條 國家物資儲備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對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單位預算的審批程序。單位根據年度事業計劃,逐級向主管部門提出預算建議數,經國家局審核匯總后上報財政部核定預算控制數。國家局將財政部核定的預算控制數分解下達到單位,單位根據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并逐級匯總上報國家局,國家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審核批復后執行。
國家局在核定批復單位預算的同時,依據單位的不同特點、儲備事業發展計劃、單位收支狀況、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單位的定額補助或定項補助的數額。但是,對于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的單位,定額或定項補助可以為零或者采取收入分成上交的辦法。國家局核定單位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定項補助數額;及收入分成上繳比例,實行一年一定的辦法。
單位根據國家局核定的預算、定額補助數、所屬單位的收支狀況,調整單位預算,調整后的單位預算要報國家局備案。
第十三條 單位在預算執行中,除遇到政策、機構、人員、事業計劃有較大變化,對預算影響較大,需要報主管部門調整預算外,一般不辦理追加(減)預算;非財政收入部分需要調增或調減的,可相應調增調減支出計劃,并要報國家局備案。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收入是指單位為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
?。ㄒ唬┴斦a助收入,即單位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
?。ǘ┥霞壯a助收入,即單位從上級主管部門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ㄈ┦聵I收入,即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物資出庫費收入、裝卸收入、倉儲費收入、設計收入、教學收入、港口收入等。
?。ㄋ模┙洜I收入,即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的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物資經營收入、租賃收入等。
?。ㄎ澹┧鶎賳挝簧侠U收入,即下級單位上繳收入和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主要包括事業、企業、公司、招待所等上交的收入。
?。┢渌杖?,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主要包括種養業收入、包裝物出租、利息收入、投資收益、捐贈收入、罰沒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教育費附加返還等。
第十五條 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條 支出是指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
?。ㄒ唬┦聵I支出,即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經營支出,即單位在專業業務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ㄈ┳曰I基本建設支出,即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的支出。單位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應先落實資金來源,并按審批權限,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單位應在保證正常事業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基本建設支出,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核定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四)對所屬單位補助支出,好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所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ㄎ澹┥侠U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以及按其他規定應上繳的支出。
(六)其他支出,即單位為支付利息、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違約金等發生的支出。
第十七條 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要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歸集的,要按照規定比例合理分攤。有關分攤比例,由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
經營支出要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十八條 單位從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單位核算、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 單位的支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單位各項資金的安排使用,都要注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利于促進事業的發展。
第五章 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條 結余是指單位年度內總收入與總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包括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
第二十一條 單位的事業結余是指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所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之和與事業支出、對所屬單位補助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其他支出之和相抵之后的余額。
第二十二條 單位的經營結余是指經營收入與經營支出相抵后的余額。經營結余應納入單位總收入與其他各項總支出抵沖?!?br />
第二十三條 下列款項應從單位年終結余中予以扣除。
?。ㄒ唬﹩挝话匆幎☉U未繳上級的分成收入;
?。ǘ┥霞壟鷾实木哂袑m椨猛镜馁Y金結余,該項資金可留作下年繼續使用。
第二十四條 結余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其余部分轉作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專用基金是指單位按照規定提取和轉入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在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設備購置費和修繕費中列支(各提50%)后轉入的資金,以及固定資產處置收入等形成的資金。原則上用于單位固定資產維修、購置以及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自籌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項目。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國家規定從費用中提取,和從結余分配轉入的資金。主要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支出、職工困難補助和其他必要的福利支出。
?。ㄈ┽t療基金,即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單位,按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標準,在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后轉入的資金,專項用于職工醫療開支的資金。
?。ㄋ模┳》炕?,即實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撥入、提取、轉入以及出售住房收入等形成的資金,用于職工住房的購建、維修和補貼等支出的資金。
(五)其他基金,即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提取或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二十六條 修購基金按一定比例上交國家局專項管理統籌使用。單位留用部分,其項目和額度,必須報國家局審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條 專用基金分項進行明細核算,不超支,結余資金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七章 專項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是指具有具門資金來源與專門使用方向的資金,包括:
?。ㄒ唬﹪覂湮镔Y銷售后從貨款中提取3.5%作為專項資金。
?。ǘ﹥湮镔Y借貸實現的增值分成收入作為專項資金。
國家局按照有關文件規定,負責專項資金的提取和分配。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設備的更新、改造和修繕。單位對專項資金必須嚴格管理,??顚S茫椖客瓿珊笠獑为殘笏椭С銮闆r和使用效果的文字報告。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資產是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單位資產是完成儲備業務及其他活動的必需物質條件,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一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及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存貨。存貨是指單位在開展業務、生產經營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存貨要定期盤點,保證帳物、帳款相符。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固定資產分為四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其他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目錄另外制定。
第三十三條 單位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出租、出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取租賃費和資產占用費。
單位的固定資產報廢、轉讓,必須按規定經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
固定資產的有償轉讓收入和變價收入計入修購基金。
第三十四條 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在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財產大清查。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住房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住房使用權按合同規定的住房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合同未確定使用年限的,按相應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進行攤銷。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單位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和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的投資。
第三十七條 單位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或轉讓,必須報經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同時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固定資產評估增減值,計入固定資產基金。
單位與興辦的經濟實體應在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劃清界限,實行獨立核算;雙方發生的經濟業務往來,應當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合理收取價款、支付費用;進入經濟實體人員的工資、獎金、勞保、福利等方面的開支,全部由經濟實體負擔。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八條 負債是指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第三十九條 單位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四十條 單位的借入款項必須嚴格控制,若向銀行貸款,必須按規定權限上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章 事業單位清算
第四十一條 單位發生劃轉撤并時要進行清算。
單位清算必須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二條 劃轉撤并的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下列辦法處理:
?。ㄒ唬┮螂`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凡事業單位性質不變的,按照規定劃轉財政補助指標。
?。ǘ┺D為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按照評估確認價值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
?。ㄈ┏蜂N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ㄋ模┖喜⒌氖聵I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三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包括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單位要按季、年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向其他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結余計算及分配表、收支情況表、專項基金增減表和有關附表。
第四十五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單位的各項財務收支情況,各項資金增減變動情況,結余及其分配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財務事項。
第四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財務分析的指標體系,主要包括經費自給率、總收入增長率、收入結余率、資產負債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
?。ǎ保┙涃M自給率=(事業收入+經營收入+所屬單位上交收入+其他收入)÷(事業支出+經營支出)×100%。
?。ǎ玻┛偸杖朐鲩L率=(當年總收入÷上年總收入-1)×100%。
(3)收入結余率=(結余總額÷當年總收入)×100%。
?。ǎ矗┵Y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5)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ǎ叮┕弥С霰嚷剩剑ü弥С觥率聵I支出)×100%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國家物資儲備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執行本制度。
第四十八條 有條件的單位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執行同行業或相近行業的企業財務制度。
具體包括:
(一)納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ǘ┦聵I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事業單位經營的接受外單位投資要求回報的項目。
第四十九條 儲備物資管理局、儲備物資辦事處,各直屬單位可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劃》和本制度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局備案。
第五十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和國家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自一九九八年度起施行。此前國家局有關規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本制度未明確的部分以財政部頒發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為準。一九九三年頒發的“國家物資儲備部門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