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2-01
【生效日期】2000-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財政部關于《證券公司財務制度》有關問題解答
(2000年2月1日財政部國債金融司發布)
1999年10月20日,財政部頒發了《證券公司財務制度》,自20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為幫助大家學習和理解,現將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為什么要制訂《證券公司財務制度》?
目前證券公司是執行1993年頒布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該制度對促進金融保險企業的發展,規范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監督,促進金融企業間有序競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近幾年來,我國金融行業發展很快,尤其是證券行業得到較快的發展。原《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已不適應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一是市場規模擴大較快。1993--1998年,上市公司從183家增加到851家,流動市值從861億元增長到5745億元,交易額從3895億元增長到46300億元。二是證券機構數量發展很快。到目前為止,全國有90家證券公司,327家兼營證券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這些機構下設證券營業部2440個。三是業務范圍逐步拓寬。承銷業務比重越來越大,開展了基金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等。四是為加強證券業的監管,國家專門成立了證監會,對證券業實行行業監管。因此,依據對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要求以及我國證券業發展的需要,財政部及時頒發了《證券公司財務制度》。
二、制訂《證券公司財務制度》的依據是什么?
《證券公司財務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企業財務通則》是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制定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和規定的基礎。《證券公司財務制度》是依據《企業財務通則》的基本精神,根據證券公司業務的特點制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是規范證券市場發展的基本法律,《證券公司財務制度》吸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部分內容。如把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并要求綜合類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必須分類管理、分別核算。再例如,規定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在商業銀行,單獨立戶管理,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等等。
《證券公司財務制度》也吸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部分內容,例如利潤分配、企業清算等等。
除此之外,《證券公司財務制度》還吸收了其它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盡量與其他有關財務規定一致。
三、《證券公司財務制度》有什么特點?
1.考慮了證券行業的業務特點,可操作性強。例如在收入的分類方面,把證券公司的收入分為利息收入、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證券發行收入、證券自營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手續費收入、匯總收益、其他業務收入八大項,這些項目基本反映了目前證券公司業務收入的主要來源。尤其是單獨設立證券發行收入,并把發行手續費收入納入證券發行收入,手續費收入僅反映二級市場代理手續費收入,有利于正確核算證券承銷業務和證券代理業務的經營業績。
2.反映了證券公司業務的最新發展。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例如,證券承銷業務的比重有了較大的提高,部分證券公司開展了基金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等。為了適應證券市場的這些變化,《證券公司財務制度》對相關的財務活動進行了規范。
3.盡量采取謹慎原則。《證券公司財務制度》充分考慮到證券業是高風險的行業,因此與其他行業財務制度比,采取了更為謹慎的原則。例如,允許證券公司從成本中提取跌價準備,利潤分配中要求證券公司提取一般風險準備等。
四、為什么要允許證券公司提取跌價準備金?
我們認為,《證券公司財務制度》允許證券公司提取跌價準備金,主要是考慮以下四個方面的因素:
第一,證券行業是風險最大的行業,而自營證券又是證券公司風險最大的業務。提取跌價準備金有利于證券公司的穩健經營,有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二,按成本與市價孰低原則提取跌價準備,是國際通行做法,有利于我國財務會計制度與國際接軌。
第三,提取跌價準備后,自營證券的賬面價值能真實反映自營證券的實際價值,有利于準確核算證券公司的真實經營業績。
第四,如果不允許證券公司從成本中提取跌價準備,有些證券公司可能期末拋售證券直接體現損失,從而導致期末證券價格爆跌,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
五、與1993年頒發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相比,《證券公司財務制度》有哪些不同?
與1993年頒發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相比,《證券公司財務制度》以下內容的規定有所不同:
1.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規定,受益期限難以預計的無形資產,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攤銷。《證券公司財務制度》明確規定,受益期限難以預計的無形資產,按10年攤銷。
2.開辦費的攤銷年限。《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規定,開辦費自企業營業之日起分期攤入成本,攤銷期不得短于5年。《證券公司財務制度》明確規定,開辦費自營業之日起分5年攤入營業費用。
3.遞延資產。《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企業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證券公司財務制度》取消了遞延資產的概念,將這些資產列入其他資產。
4.快速折舊。《證券公司財務制度》明確技術進步較快或工作環境對使用壽命影響較大的電子設備和通訊設備等固定資產,經主管財務部門批準,可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
六、與1993年頒發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相比,《證券公司財務制度》增加了哪些新內容?
與1993年頒發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相比,《證券公司財務制度》主要增加了以下新內容:
1.席位費的規定。《證券公司財務制度》規定,交易所席位費按10年攤銷,席位費實行附屬臺賬登記,直到轉讓收回。
2.自營證券跌價準備的規定。《證券公司財務制度》允許證券公司依據成本與市價孰低的原則,采用總和法,按季提取自營證券跌價準備。
3.一般風險準備的規定。《證券公司財務制度》規定,證券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一般風險準備,用于先于盈余公積之前彌補虧損。一般風險準備的比例提取不低于稅后利潤10%,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4.送配股規定。《證券公司財務制度》規定,配股以配股價及支付的相關費用為實際成本,自營證券的配股按實際成本計入自營證券,長期投資的配股按實際成本計入長期投資。同時規定,送股即股票股利,分別作為增加自營證券和長期投資的數量核算,即只登記數量,不確認收入。
5.基金業務的有關規定。《證券公司財務制度》將長期基金投資列入長期股權投資,自營基金列入自營證券。
6.個別折舊法的規定。《證券公司財務制度》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分類折舊辦法計提折舊。《證券公司財務制度》允許證券公司采用個別折舊法計提折舊。
7.資產管理收入。《證券公司財務制度》充分考慮到部分證券公司開展了資產管理業務,在營業收入的其他業務收入中設有資產管理收入項目。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資產管理業務是證券公司業務發展的一個主要增長點。
8.在流動資產中增加了存放證券交易所的交易保證金項目,同時把存放證券清算代理機構的清算備付金列入貨幣資金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