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中小企業融資難的表現形式和原因
當前中小企業則面臨著成本提高、通貨膨脹、人民幣升值、融資難等多重壓力,而融資難則是首當其沖的困難。2011年7月份,工信部中小企業生產經營運行監測平臺對全國31個省市4665家中小企業調查顯示:有70.93%的企業流動資金不足。調查還顯示,68.1%的企業有融資需求,在有融資需求的企業中,64.24%的企業融資需求能夠得到滿足,35.76%的企業融資需求無法滿足。同時,在流動資金嚴重不足的企業中,融資需求得不到滿足的企業占到73.04%。
第一,銀行貸款難,融資成本高。在國家貨幣政策趨緊的情況下,銀行出于自身資金安全的考慮,壓縮了中小企業的貸款額度。在“2011APEC中小企業峰會”上,國務院參事陳全生介紹說:全國99%中小企業能夠獲得銀行款的不到10%,90%的中小企業很難得到銀行融資。我國中小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自身積累和民間借高利貸等融資方式,銀行貸款比重較小。
中小企業從銀行貸款難的原因很多,主要是許多中小企業缺少可抵押的財產、財務制度不盡健全,或者成立時間短,在銀行沒有信用記錄。目前,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利率普遍上浮30%-40%,甚至上浮達80%。同時,多數銀行還要求企業存單質押,使國有銀行綜合融資費率達到了11.65%,股份制銀行綜合融資費率達到了15.40%,中小企業承擔了過高的融資成本,這對經營環境本來就困難的中小企業無異雪上加霜。即使采取抵押擔保的方式,不僅手續繁雜及審批時間過長、抵押物的折扣率高,而且還要支付諸如抵押資產評估費等相關費用,這無疑增加了中小企業融資的難度和融資成本,縮窄企業盈利空間。就是能從銀行取得貸款,貸款審批程序煩瑣,資金到位,已經錯失商機,失去短期借款的目的。
第二,資本市場的不成熟,融資方式受限。融資方式主要有四種:自籌、直接融資、間接融資和政府扶持資金。由于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尚未形成,中小企業進入股票和債券市場的門檻較高,目前中小企業通過銀行貸款間接融資約70%,通過資本市場發行股票、債券直接融資不到10%,自有資金占20%。由于絕大多數中小企業不具備上市融資條件,也難以吸引風險投資。中小企業債券市場也不夠發達,自2009年中小企業集合票據推出以來,截止2011年10月,發行規模總共才109.66億元,銀行貸款依然是中小企業外部融資的首選渠道。而我國財政資金的扶持對象主要是國有企業,只有部分科技型中小企業有機會從地方財政獲得資金,在民營中小企業固定資產投資來源中,國家及有關部門扶持資金占0.4%,金融機構貸款占11.1%,融資難直接影響了中小企業擴大再生產和技術、設備的更新改造,制約了中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后勁。
二、融資渠道創新
目前,我國比較成熟的融資渠道主要有銀行貸款、發行股票和債券、商業信用、融資租賃等。但這些融資渠道,還不能滿足中小企業靈活的融資需求,筆者試從以下幾方面探討融資渠道創新。
第一,融通倉融資渠道。融通倉指的是以周邊民間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以流動商品倉儲為基礎,涵蓋中小企業信用整合與再造、物流配送、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的綜合性服務平臺。作為一種物流和金融集成式的創新方式,融通倉物流服務可代理銀行監管流動資產,金融服務則為企業提供融資及其他配套服務,不僅可以為企業提供高水平的物流服務,又可以為中小型企業解決融資問題,解決企業運營中現金流的資金缺口,同時也將銀行不愿意接受的動產質押轉變為樂意接受,消除了銀行存在的信貸風險問題。
第二,期權和股權質押融資。期權融資是利用期權這種金融工具來達到融資的目的,是一種有效的融資途徑。制定期權融資方案,利用期權融資增加企業資本,擴大生產,通過期權融資項目達到提高經濟效益和擴大企業規模,同時利用期權也可分散風險。另外還可利用股權進行質押融資,這種融資渠道主要面向商業銀行、風險投資和其他企業。發展前景好、風險又小的中小企業可優先考慮向商業銀行進行股權質押貸款,此種方式的資金成本較低,風險較大的企業可尋找風險投資或其他企業進行股權質押式借款。
第三,供應鏈融資渠道。供應鏈融資渠道指的是銀行通過審查整條供應鏈,基于對供應鏈管理程度和核心企業信用實力的掌握,對其核心企業和上下游多個企業提供靈活運用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一種融資模式。如建設銀行等銀行推出的供應鏈融資產品訂單融資、動產融資、倉單融資、保理、應收賬款融資、保單融資、法人賬戶透支、保稅倉融資、金銀倉融資、電子商務融資等。
第四,擔保企業提供信用擔保融資。地方各級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出資組建的國有擔保公司,以擔保為主業,以推動中小企業解決貸款難、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為己任,不以實現利潤為主,與各級工信部門和中小企業局、各商業銀行加強溝通,緊密銜接,形成“一條龍”工作流程與機制,篩選亟需貸款支持且無能力擔保的中小企業,幫其落實信用擔保取得貸款。
第五,債權轉股權渠道。為推動企業減輕債務負擔、化解經營資金困難,拓寬融資渠道,國家工商總局近日出臺了公司債權轉股權的規定。即債權人依法享有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債權,可轉為公司股權,來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適用范圍包括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