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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測繪局
【發布文號】財工字(1997)451號
【發布日期】1997-11-24
【生效日期】1997-11-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財政部、國家測繪局關于印發《測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通知


(財工字(1997)451號1997年11月2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各省、自治區測繪局、直轄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處)、各直屬單位,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進一步規范測繪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保障和促進測繪事業發展,財政部和國家測繪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測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測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納入事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各級各類國有測繪事業單位。


 第三條 測繪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財經法律、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與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測繪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經濟管理的核心,應當充分發揮財務管理在單位經濟管理中的預測、計劃、控制、監督、核算、分析、考核和參與決策的職能。


 第五條 測繪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全面反映單位的收入和支出內容,科學配置資金;依法組織收入和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規范內部經濟秩序;加強經濟核算,挖掘潛力,合理、有效地利用各種經濟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六條 測繪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符合條件的測繪事業單位,應設置總會計師,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領導單位的財務工作。
  測繪事業單位必須單獨設置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會人員,單位財會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上一級財務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任意調動或者撤換。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須由單位的人事部門商財務部門后辦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七條 測繪事業單位預算是測繪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 國家對測繪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國家根據測繪事業基礎性與公益性的特點、測繪事業發展計劃、測繪事業單位所承擔的國家測繪任務和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與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定項補助。
  (一)對主要從事國家基礎測繪的測繪生產單位(隊、院),實行人員經費和國家基礎測繪任務經費相結合的定額補助。
  (二)對國家賦予管理職能和從事基礎地理信息服務等專門業務的單位,實行定額補助。
  (三)對主要從事測繪應用工程和技術開發服務的單位以及其他事業單位,實行定項補助。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第九條 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測繪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單位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預算編制原則
  測繪事業單位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單位預算應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 預算編制內容
  測繪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預算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單位預算必須全面反映單位收入和支出的內容。


 第十二條 預算編制方法
  測繪事業單位預算應在單位負責人主持下,由財務部門會同有關業務部門編制。
  (一)收入預算,應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
  (二)支出預算,應根據預算年度的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測算編制支出預算,應在保證單位基本人員工資和正常運行開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業發展所需的支出。


 第十三條 預算編報審批程序
  測繪事業單位應在每年第四季度初,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提出預算建議數,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單位再根據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四條 預算的調整
  測繪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原則上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和測繪事業計劃的調整對收支預算影響較大,確需調整預算時,單位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調整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單位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測繪事業單位開展測繪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單位從財政部門取得的測繪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單位開展對外測繪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單位在測繪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六條 測繪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包括:
  (一)測繪工程收入,即單位對外承接測繪工程價款收入、提供測繪勞務收入等。
  1.大地測量;
  2.攝影測量與遙感;
  3.地圖編制與印刷;
  4.地圖數字化及地理信息系統工程;
  5.界線測繪;
  6.工程測量;
  7.海洋測繪;
  8.其他測繪工程。
  (二)測繪成果成圖收入,即以紙質、拷貝、磁帶等為載體的測繪數據、圖件,提供用戶使用所取得的價款收入。
  (三)測繪科技收入,即單位對外承擔的科技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及測繪產品質量檢驗和測繪儀器檢定等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條 測繪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包括:
  (一)經營服務收入,即單位對外提供測繪儀器銷售與維修、住宿、餐飲和交通運輸等經營性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二)工程承包收入,即單位承攬安裝、維修工程等取得的收入。
  (三)租賃收入,即單位將暫時閑置的儀器設備、房屋、場地出租取得的收入及與其他單位聯建、聯營的房屋出租收入。
  (四)其他經營收入,即單位取得上述以外的經營收入。


 第十八條 測繪事業單位收入管理要求
  (一)單位組織收入要嚴格遵守國家政策規定,各項收入的來源必須合理合法。
  (二)單位對外提供的各種服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期間發生調整收費范圍和標準,必須按有關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
  (三)單位實現的各項收入必須按規定使用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四)單位應當加強帳戶管理,各項收入要及時入帳,防止收入流失。
  (五)單位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費用管理





 第十九條 支出是測繪事業單位開展測繪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單位開展測繪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而發生的支出,按用途分為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經營支出,即單位在測繪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的支出,按用途分為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經財政部門核批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應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五)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六)其他支出,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贊助、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條 測繪事業單位在開展測繪業務活動和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條 測繪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在統一的會計帳簿中專項予以核算,按照規定的用途開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 為加強支出管理,主要從事測繪生產、業務活動的單位,可根據業務及其輔助活動、生產經營活動以及經濟管理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核算辦法。


 第二十三條 實行內部成本費用核算辦法的測繪事業單位,應以大隊(院)、中隊(分院)、作業室(業務部門)等為核算單位,以測繪項目、測繪工序(產品)、科研課題等為基本核算對象,進行多層次的成本費用核算。
  成本和費用開支劃分為:
  (一)直接費用,即單位在生產、業務活動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資、運輸費和其他直接費用。直接費用直接計入測繪項目、測繪產品和科研課題等成本中。
  1.工資包括直接從事測繪生產、業務活動的人員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
  2.材料包括測繪生產、業務活動中實際耗用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低值易耗品、燃料和動力、勘測用具、測試檢驗用具、野外營具等。
  3.運輸費包括測繪生產、業務活動中直接發生的儀器、器材的運輸費,包括使用自備運輸工具的消耗和外雇運輸工具的費用。
  自備運輸工具的消耗包括:燃料、配件、車輛保險費、養路費、修理費及交納的各種費用;
  外雇運輸費包括直接運輸儀器、器材的車船運輸、鐵路航空運輸以及外雇人力、畜力搬運費等;
  4.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從事測繪生產、業務人員的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勞動保護費、資料費、設計費、外協費、儀器設備鑒定費、軟件購置費、招標投標費、現場檢驗費、項目評審費、信息咨詢費、會議費、郵電通訊費、雇傭勞務費、差旅費、修理費、租賃費、青苗及占地補償費、房租、水電燃料費、取暖費等。
  (二)間接費用,即單位的中隊(分院、業務部門)等為組織管理測繪生產和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其中包括工資、津貼、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勞動保護費、辦公費、水電費、燃料費、取暖費、電算費、軟件購置費、郵電通訊費、交通運輸費、差旅費、修理費、質量檢驗費、會議費、學術交流、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按比例提取的修購基金等。間接費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計入測繪項目、測繪產品和科研課題等成本中。
  (三)期間費用,即單位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測繪生產、業務和其他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
  1.管理費用包括管理人員的工資、津貼、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辦公費、水電費、取暖費、差旅費、公用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修繕費、勞動保護費、交納的學會會費、環境治理和排污費、衛生綠化費、業務費、業務招待費、材料盤虧毀損和報廢、呆帳壞帳損失、稅金、按比例提取的修購基金及其他費用。
  2.銷售費用是單位在銷售測繪產品和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費用。其中包括由單位承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廣告費、展覽費、租賃費和銷售服務費用;銷售部門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費用。
  3.財務費用包括單位為籌措資金發生的利息支出、匯兌損益、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為籌資發生的其他費用。
  期間費用計入當期結余。
  實行內部成本費用核算辦法的單位,當年的測繪項目、測繪產品、科研課題,以實際完成時期為成本計算期。跨年度的測繪項目和科研課題以年度為成本計算期,核算當年實際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證國家事業財務管理體系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實行內部成本費用核算辦法的單位,其發生的成本和費用應當按照直接費用、間接費用、期間費用進行分類,并按支出用途分別歸集到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中的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之內。
  成本按照支出用途歸集時,應先區分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成本中屬經營性的,歸集到經營支出;屬事業性的,歸集到事業支出;期間費用的歸集方法與成本的歸集方法相同,但對確實無法歸集的期間費用,應按合理的比例攤入經營支出和事業支出。


 第二十五條 測繪事業單位支出及成本費用管理要求:
  (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支出范圍和標準辦理各項支出;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單位自行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各項支出要有合法憑證,并按經費審批權限,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和財會部門審核后,方能列支。
  (二)單位的支出應根據支出預算安排,對各職能部門的非生產性支出實行定額管理和指標控制。
  (三)單位的生產、物資、運輸、勞資、行政等部門,應提供用于成本費用核算的真實、完整的原始記錄和核算資料。
  (四)單位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報支出。


            第五章 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六條 結余是指測繪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測繪事業單位的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經營收支結余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余部分并入單位的結余。


 第二十七條 測繪事業單位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按照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測繪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單位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修購基金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單位主管部門確定,報財政部門備案。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規定比例從結余中提取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醫療基金,即未納入國家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單位,按規定提取并參照公費醫療有關規定直接用于職工公費醫療開支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資金。


 第二十九條 專用基金的管理應堅持先提后用,專款專用的原則。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資產是指測繪事業單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測繪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二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存貨是單位在開展測繪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或銷售而儲存的資產,包括產成品、在產品(未完測繪項目和在研項目)和各種材料、燃料、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單位應當加強流動資產管理,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對存貨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存貨的盤盈、盤虧、報廢和毀損,應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未完測繪項目和在研項目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進度情況及時結算或結轉。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測繪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一般設備;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單位應根據主管部門規定的固定資產明細分類,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第三十四條 測繪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或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具體審批權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測繪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指測繪事業單位擁有的、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單位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單位應當加強對無形資產保護。單位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七條 對外投資是指測繪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單位對外投資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堅持投資回報的原則,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并按照國家規定報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備案。
  單位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單位對外投資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應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簽訂投資協議或合同,明確投資者、受益者與經營者之間的責任、權利和利益。
  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其他收入。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八條 負債是指測繪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九條 測繪事業單位負債包括:
  (一)借入款項,即單位為事業發展向財政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借入的款項。
  (二)合同預收款項,即單位與有關部門和其他用戶簽訂測繪工程合同、技術服務合同以及其他經濟合同后,按合同約定預收的款項。
  (三)應付款項,即單位應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種款項。
  (四)暫存款項,即單位從其他單位或個人收到并代為保管或用途不確定的款項。
  (五)應繳款項,即單位按照規定應繳而未繳的款項。包括應上繳財政預算的收入和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各種稅金以及其他應繳款項。


 第四十條 測繪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對借入款項要確保安全,按時清償;對已完測繪項目或者階段性已完測繪項目的合同預收款應及時結轉為收入;對應付暫存款項,要按時清付;對各項應繳稅金,應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計繳,其他應繳款也應及時清繳。


             第九章 財務清算





 第四十一條 測繪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劃轉撤并時,應當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測繪事業單位財務清算期間,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三條 劃轉撤并的測繪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單位,其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合并的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測繪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測繪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五條 測繪事業單位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有專項資金支出業務或其他規定用途的資金支出業務的單位,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及資金提供者要求編報專項資金收支報表。


 第四十六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測繪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的情況,財務收支變動對事業發展的影響,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等。


 第四十七條 測繪事業單位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測繪生產、業務完成和預算執行情況,資產使用、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收入計劃完成率、收入增長率、支出計劃完成率等。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測繪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非國有測繪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非國有測繪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執行本制度。


 第五十條 下列測繪事業單位不執行本制度。
  (一)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執行其他行業或相近行業財務制度的測繪事業單位;
  (二)測繪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執行企業財務制度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五十一條 測繪事業單位可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凡與本制度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附:測繪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指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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