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重點關注貨幣資金的存在、權利和義務、列報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規定,審計人員在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時,應評估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具體到貨幣資金,認定包括存在、完整性、權利和義務、計價和分攤、列報,在上述五個認定中應重點關注存在、權利和義務。這主要基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貨幣資金為資產類科目,企業一般存在高估現象。
完整性對貨幣資金來說就是是否存在賬外資金(或者說小金庫)沒有入賬。許多不正常交易,特別是舞弊和欺詐的目的就是套取貨幣資金。它是通過其他項目的舞弊和欺詐,最后在貨幣資金上反映,因此往往很難通過貨幣資金的實質性測試來發現,難怪有人說“功夫在賬外”。關于貨幣資金完整性認定不應在此科目作為重點,否則會出現事倍功半效果。
計價和分攤解決的是估值問題,即某項交易或賬戶余額反映的金額是否值這么多。對貨幣資金來說其是估值所要求最高標準,自然不存在計價和分攤問題。
二、了解企業貨幣資金整體狀況風險導向
審計要求審計人員采用“自上而下”方式了解被審計單位。具體到貨幣資金審計,本人認為審計人員首先應做的事項是:
1.了解企業有哪些現金,都存放在何處,各自有何種用途?
2.了解企業有多少個銀行賬戶,每個賬戶的用途是什么?
3.了解企業有哪幾種收款方式,例如:現金收款、匯票收款、電匯收款、支票收款等,分別對應企業的哪一類業務?
4.了解企業有哪幾種付款方式,例如:現金付款、匯票付款、電匯付款、支票付款等,分別對應企業的哪一類采購與其他業務?
通過上述了解,審計人員對企業貨幣資金現有狀況有感性認識,并和企業的經營和業務聯系起來,為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提供有用信息。
三、測試貨幣資金內控
對貨幣資金進行內控進行測試包括收款和付款測試。一般情況下以上述了解的主要收付款方式的銀行賬戶為主。在測試是應重點關注。
1.被審單位是否定期和及時有出納以外的人員索取銀行對賬單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余額調節表是否有人審核,調整項目是否有人跟進并查明原因。
2.付款是否經只少兩個以上人員的授權才付出,入賬是否及時準確。
3.被審單位的銀行印鑒是否分開保管。
上述情況看似簡單,但企業有時往往出現這樣低級的錯誤導致貨幣資金舞弊和欺詐的發生,審計人員應予以警惕。
四、進行必要的貨幣資金實質性測試
在上述了解和測試的基礎上,對企業的貨幣資金總體狀況和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有充分的認識。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規定,不管企業內控制度健全與否都必須進行實質性測試。貨幣資金實質性測試應重點做好如下工作:
1.索取或編制現金和銀行存款明細表,對索取的現金和銀行存款明細表應重新復核看起加計是否正確,特別對索取的電子表格不要認為它是自動計算出來的,金額一定正確。有的企業為了掩蓋其舞弊和欺詐行為,同時有抓住人們認為計算機計算的肯定正確的心理,人為調整合計數。
2.獲取銀行對賬單,函證全部銀行賬戶,并收回確認函。函證是審計師取得所有證據中最有說服力的證據,對就是對、錯就是錯,不存在任何模糊領域。但審計師應注意目前有的企業造假的程度已到了偽造銀行對賬單、與銀行串通虛假答復銀行詢證函私刻銀行印章等。作為審計師在銀行詢證函時要時刻警惕,要嚴密控制全過程,不要讓客戶有可乘之機。若通過寄信方式,由審計師親自寄發,并要求對方將答復直接寄回給審計師;若通過派人去銀行函證,一般情況下客戶往往陪著審計師一起去。作為審計師千萬不要把這事變成了審計師陪著客戶去,審計師一定要觀察全過程,并且觀察銀行工作人員是否確實檢查了銀行的記錄,然后才在銀行詢證函上蓋章確認,整個過程在自己可控范圍內。
通過函證,審計人員不但能夠通過第三方確認企業的記錄的銀行存款余額是否正確,而且還能讓銀行告訴我們企業賬沒記在賬上的事項,如銀行貸款、其他未記錄的銀行賬戶以及對外擔保事項。作為審計人員一定要重視銀行函證,不能用已取得銀行對賬單來代替銀行函證。
3.若被審單位有外匯賬戶,對外匯資金的匯率用得是否正確做一測試,用來驗證其計價與分攤的認定是否正確。
4.審閱全部銀行賬戶的余額調節表,對調節的項目查明形成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屬于正確的調節項目,是否需要進行調整。對大額的調節項目最好做審計調整,尤其對長期未達項目給予重點關注。
5.和去年相比被審單位是否存在頻繁更換銀行及銀行賬號,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舞弊嫌疑。
6.匯總用途受限制的、抵押的銀行存款、存款期在三個月以上和一年以上到期的定期銀行存款,看其報表列報及披露是否正確和完整。這是因為存款期在三個月以上的定期銀行存款是非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應列報在其他流動資產;一年以上到期的定期銀行存款應列報在其他長期資產。
7.選擇部分銀行對賬單,從銀行對賬單上抽取部分收付款項目追查自銀行存款日記賬看其是否有記錄,看被審計單位有沒有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現象。應特別關注一收一付并且金額相等的記錄。
8.根據被審企業的實際情況做好現金監盤工作。若被審企業是非零售企業,其貨幣資金相關內控制度健全且現金余額較小,作為審計人員可以讓出納出具一個現金證明,并承諾出現不符有其承擔全部責任。這是因為對于企業而言出納相當于一個現金的受托方,期末現金余額證明就類似函證函確認書。對其他的企業,審計人員應在事先不通知的情況下,親自監盤現金,看其是否正確。
經過上述審計程序,筆者認為貨幣資金的各項認定是否公允表達基本能夠確認,相關審計風險應該已降到較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