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首先提出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管的目的和內容,然后指出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現行會計監管體制存在著的問題,最后論述了完善我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管的建議。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 會計監管 建議
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管的目的和內容
(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管目的
行政事業單位是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統稱。行政事業單位行使職權或從事社會服務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財政資金。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就是全面、系統、連續地核算和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收支活動過程和結果的專業會計。
財政資金運行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收入的強制性和支出的無償性,財政收入是國家依靠政權強行取得的收入,財政支出是為保障國家機器運轉,保障社會政治和經濟生活有序運行的無償性支出。財政收入的強權性和支出的無償性,決定了收入的組織籌集和支出的計劃安排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導致權力濫用和權力尋租,造成社會分配不公,其最嚴重的后果是導致國家政治、經濟生活秩序的混亂,甚至會導致政府的垮臺。為了保證行政事業單位收入和支出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就必須在國家的制度安排中設立專門機構監控上述收入和支出行為,使其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從這個角度看,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監管目的就是保障行政事業單位資金收支活動的合法、合規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并保證行政事業單位會計能夠為國家權力機構的相關決策提供有用信息。
(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管內容
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審計部門通過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和相關財政、財務收支資料和資產,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被審計單位違規違法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會計行為予以制止。財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籌集、分配、運用財政資金的活動加以組織和控制,并依法監督其在籌集、分配、運用資金過程中進行的核算行為,如財政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運用是否合規,結存是否合理等;監督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行為是否符合《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行政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監督行政事業單位財產物資的管理情況和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結存情況。財政部門還利用其對會計人員的管理職能,通過對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認定和職稱的考核評定等手段來約束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專業行為等。
二、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現行會計監管體制存在著的問題:
(一)政府監管主體協調不足,配套措施不完善
現行法律法規授權審計、財政、監察等多個部門都可以對會計資料實施檢查,各種監督檢查的功能交叉、標準不一,加之分散管理,多頭監管,各監管部門缺乏橫向信息溝通,信息無法互相利用,沒有良好的監管信息網絡,未能形成有效 的監督合力,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財政部門為改進會計監管措施,實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委派制以后,由財政統一直接管理會計人員,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管更加直接,權力有所加強,但由于會計委派涉及到紀檢、財政、人事、組織、編制、業務主管等多個部門,財政部門與人事部門、組織部門、編制部門等在相關制度和職能上還存在著許多不協調、不配套的地方,不能達到理想的監管效果。如委派會計人員隸屬關系由原單位轉到財政部門,其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各項福利也統統轉到財政部門,和原單位相比,委派后的統一工資標準可能有差異,勢必影響到委派會計人員的積極性,還有委派人員的住房、醫療、子女就業等都是財政部門需要考慮的棘手問題。
(二)僅僅改變會計人員管理形式,難以形成對會計人員的有效激勵
財政部門強化會計監管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試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委派制,改變會計人員對所在單位的依附關系,對會計人員大膽行使監督職權,獨立執法,維護國家財經紀律和制度的貫徹執行有很大作用。但會計人員除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核算、監督,還擔負著為領導提供決策參考的任務。被委派單位對委派會計而言,是一個定期輪換的工作環境,很難深入了解該單位的基本情況,委派會計與單位領導的關系是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關系,容易被孤立,被排擠、架空的現象難以避免.有些會計人員在原單位有升遷的可能性,在實行會計委派制后,委派機構對委派會計的提拔數量相對較小,不利于會計人員發揮管理的積極性。
(三)政府審計的管理體制不順,導致審計獨立性差
我國政府審計部門隸屬同級政府,是同級政府的職能部門之一,形成事實上的各級審計機關是各級政府的內部審計部門的狀況,導致審計的獨立性不足。這種不足所引起的不良后果,在地方審計活動中表現得猶為突出。
就地方審計部門而言,地方審計機關雙重領導體制能夠順利實施的前提條件是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政府能就其行政目的和行政動機取得完全一致,形成事實上的一個命令來源。在實際工作中,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行為目的和行為動機有可能發生矛盾,當這種矛盾發生時,審計工作往往會喪失獨立性。因為在現行體制下,地方審計機關的利益與本級人民政府的政績聯系在一起。審計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向本級政府負責,所以在遇到重大的審計問題時,必須向當地政府匯報,客觀上形成了對地方政府的直接依賴關系。現實中,一些地方審計機關在地方政府領導下,因受“家丑不可外揚”的影響,對某些涉及地方部門聲譽和利益的重大經濟問題,特別是那些由地方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決策產生的經濟問題同級審計機關就難以處理,甚至有的不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造成實際工作中的審小不審大,審下不審上,審事業單位不審財稅的狀況。
三、完善我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管的建議
(一)強化政府監管主體間的相互協調
要清楚界定行政事業單位委派會計與財政、審計等監管部門進行會計監管的各自職責,在財政部門內部清楚界定各職能部門的會計監管職能,加強各部門監管工作的相互協調。應特別加強財政部門與審計部門會計監管工作的相互協調和信息共享,彼此間應建立信息通報和檢查結論處理處罰決定抄報制度,避免不必要的重復監督和監督矛盾。強化責任追究移送制度,財政部門在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督中發現的需要追究責任人員行政、司法責任的,要按規定,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否則應對有關責任人追究責任,以杜絕監管中的以情代法,拖延處理的現象發生。另外還要強化財政部門有關部門的協調能力。
(二)加強內部會計監管,做好基礎工作
在實際工作中,有一些單位也建立了相應的內部監督和控制制度,但這些制度形同虛設,并沒有認真執行,造成內部管理失控,單位負責人應對此負主要責任。由于行政事業支出屬于消費性支出,所以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及會計人員一定要提高對監管的認識,要將內部監管工作做在前頭,要認識到會計部門依法行使監管權力是自己的本職工作,必須履行;要結合會計業務工作中現存的問題,實際認識到會計監管是會計工作的重要補充;會計監管要突破傳統思維方式,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建立健全切合實際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下,體現本單位經濟業務活動的特點和要求,科學合理地規范本單位的各項會計工作。
(三)建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委派的適配機制
建立有效的激勵和懲罰機制,要落實會計管理的人權與事權的“兩權分離”割斷會計人員與受派單位的依附關系。結合職業道德教育來規范會計人員的思想和言行,引導他們正確處理國家與單位、長遠與眼前、全局與局部的利益關系,堅持定期研討和工作經驗交流制度。委派會計人員還可由主管部門經常組織研討和工作經驗交流活動,學習經驗,取長補短,提高綜合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