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2007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并將于2008年01月01日起施行。新稅法的實施,有利于為各類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法制環境。本文僅新稅法對我國商業銀行業所產生的影響談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影響 商業銀行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新稅法著眼于企業間稅負的公平,實現了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無差別待遇,促進了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
一、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必要性
(一)現行內資稅法、外資稅法差異較大,造成企業之間稅負不平、苦樂不均?,F行稅法在稅收優惠、稅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對外資企業偏松、內資企業偏緊的問題,企業要求統一稅收待遇、公平競爭的呼聲較高。
(二)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較大漏洞,扭曲了企業經營行為,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內資企業采取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W返程投資W方式,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等。
(三)現行內資稅法、外資稅法實施以來,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針對新情況及時完善和修訂。以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的許多重要稅收政策,也需要及時補充到法律中。
二、相關理論分析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產生的背景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內外有別的企業所得稅稅制體系,在改革開放初期,該體系為引進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學習國外的先進管理經驗,彌補我國投資環境的不足,吸引國際資本,不斷擴大利用外資規模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形勢的變化,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后,我國經濟已經融入世界經濟的新的形勢下,該體系本身的一系列弊端逐漸開始暴露出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不平等待遇的問題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為盡快實現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統一,創造公平競爭的稅制環境,新企業所得稅法應運而生。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內容以及特點
新稅法取消了現行內資企業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避免重復征稅,新稅法明確規定不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此外,新稅法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新稅法的六個特點:
(1)稅法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2)統一了納稅人的認定標準;(3)在納稅人范圍的確定上,按照國際通行作法,將取得經營收入的單位和組織都納入了征收范圍;(4)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5)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6)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建立“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新稅法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將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格局。
三、新稅法對我國商業銀行業的影響分析
(一)就行業而言,由于目前食品飲料、金融、通信運營、煤炭、鋼鐵、石油化工、商業貿易、房地產等行業的實際稅率均高于25%,因此兩稅合并之后這些行業將受益較大。特別是銀行業,由于高工資成本和其他費用不能據實在稅前予以扣除,導致實際稅率在36%至40%之間,新稅法的實施無疑是重大利好消息。
而且自2008年1月1日起,內資銀行所得稅稅負由現行33%降至25%,這將減輕內資銀行的所得稅負擔。新稅法還取消了內外資銀行在成本、費用稅前抵扣政策上的差異,降低了內資銀行的實際稅負。根據現行稅法,內資銀行在費用列支標準固定資產稅務處理等方面較外資銀行承受更多限制。新稅法消除了這些對內資銀行的額外限制,從而降低了內資銀行的實際所得稅稅負。
(二)有助于商業銀行加強業務創新和科技研發投入。新稅法提高了企業創新和研發費用的稅前扣除標準,并允許企業根據技術進步需要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這為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提升業務創新能力創造了良好的稅收制度保障。
(三)新稅法提高了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在應納稅所得額中的扣除比例。商業銀行在支持公益性活動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公益性捐助”與企業“商業性贊助”的界限。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商業性的“贊助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扣除比例限額。根據新稅法的規定,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部分的捐贈支出,仍須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新稅法對銀行機構參與公益事業有鼓勵作用
(四)新稅法加強了企業與關聯方交易的監督,增加了反避稅機制,強化了對避稅行為的監管。這些規定對約束商業銀行與關聯方的交易及其定價機制、規范銀行集團內部業務合作成本費用的分攤與控制等問題提出更高要求。商業銀行應加強關聯交易管理,依法規范銀行與關聯方的交易行為,遵循“獨立交易原則”,合理確定交易價格或分攤費用。
四、做好新稅法實施工作應注意的問題
1、銀行關聯交易和內部費用問題
新稅法要求包括內資銀行在內的所有企業每年向稅務機關申報“關聯業務往來”,而現行稅法僅要求外資企業履行該項義務。為此,內資銀行還應加強對關聯方業務往來資料的整理和統計,以便向稅務機關履行年度申報義務。
2、境外投資的成本控制問題
新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因此,內資銀行在進行跨國投資并購時,應當考慮境外投資成本的控制問題。
3、在派息服務外包過程中的股利派發問題
作為委托方的內資上市銀行應明確其與專業服務機構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確保該服務機構履行新稅法關于扣繳義務人的有關要求,防范和控制服務外包的有關法律風險。
綜上所述,這給我國商業銀行帶來了機遇和挑戰,機遇表現在:將減免的稅收用來補充資金,擴大資本金規模;由于資金壓力的緩解,銀行發債的動力會減少,有利于改善銀行的盈利能力;稅負的降低還有利于管理的改善。而挑戰表現在:“兩稅合并”對我國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力不產生根本影響,因此我國商業銀行要充分利用新企業所得稅的契機,積極創新經營理念,強化風險管理,深入推進經營戰略轉型,建立有核心競爭力的業務體系,這樣才能“加快形成資本充足、內部控制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優質、效益良好等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商業銀行”。
當然,我們同時也應該明確統一企業所得稅法不是簡單的兩稅合并,而是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過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需要與財政體制與財政政策的整合,需要與其他稅種的相互協同,需要稅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稅制的改革又伴隨著經濟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企業將面臨稅收環境的制度性變遷,并引起企業主體行為的適應性調整,從而影響我國經濟的方方面面??傊?,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施行,會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包括商業銀行業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對內資商業銀行來說,主要是減輕稅收負擔;對外資商業銀行來說,稅負將略有上升,但這不會影響整個行業公平競爭的大格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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