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基于對目前CPA審計中法律風險的存在及其法律環境的分析,本文認為應該對一些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從現實情況看,研究這個問題具有更大的理論與實踐價值。這也是本文選擇這個題目的初衷和目的。
關鍵詞:CPA審計 法律風險
一、相關理論
1926年,美國學者BERLE指出:“由于法律體系沒有及時適應美國產業特點的變化,從而使公共利益和證券持有者均處于風險之中”。PREVITS也指出:“許多職業界的領導者提倡通過法律以增加其法律責任”。這可能是最早的關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文獻。
1931年,著名的厄特雷馬斯道溪訴訟案發生,法院第一次判決了與原告沒有合同關系的會計師事物所必須為他的重大過失承擔賠償責任。以注冊會計師為起訴對象的民事訴訟案有逐步上升的勢頭,注冊會計師在這些案件中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被放在司法界的議事日程中。
50年代,證券交易委員會指出:注冊會計師不僅應該對支付審計費用的客戶負責,而且還應該對他所簽發的財務報告的使用者負責,如投資者、債權人等。
60年代,美國會計史曾經這樣評敘道:“20世紀70年代、80年代、90年代,出現了愈來愈多的涉及注冊會計師的各種復雜的訴訟案子。由于每一件案子在一定程度上都顯示著某種特定的社會期望。因此,法院重新提出了對會計師責任的看法,對法院在法律原則基礎上來解決這個問題的能力表示冷嘲熱諷的開業者們,指出判例法不過是法官先入之見裁決的合理化” 。
1981年到1991年,我國學者郭曉梅,榮耀武認為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此時可謂生活在“世外桃源”中,客戶幾乎沒有就審計業務同注冊會計師發生法律糾紛,而主管行業的財政部門、也從未因為注冊會計師工作過失對他們進行處罰。這一段時間可以稱為中國注冊會計師發展的醞釀階段。
學者龔凱頌、潘立新根據中國發展歷程提到:1996年1月1日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發布和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56號法函的頒布,拉開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縱深發展的序幕。
二、我國CPA審計引起的法律風險現狀及原因
(一)現狀簡述
1992年到1993年,深圳原野案件和北京長城案件的發生,引起人們對深圳特區會計師事物所和北京中城會計事物所法律責任的關注,從而揭開了整個社會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認識的序幕。李若山、劉振華指出在這幾大案件中,注冊會計師的嚴重工作過失令人震驚,喚起人們對注冊會計師工作和責任的關注。注冊會計師協會代表財政部追究相關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行政責任,有關責任人也被注銷了職業資格;海南新華案件中有關注冊會計師還被追究了刑事責任。這幾大案件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還促進了《注冊會計師法》和《公司法》的出臺,與此同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企業會計準則》、《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等法規也先后頒布。這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也標志著中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制度建立的開始?!?br />
隨著“銀廣廈”事件的曝光,證券市場財務信息虛假陳述問題中涉及中介機構,特別是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民事責任問題再一次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并從驗資業務領域進一步擴展到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業務領域―審計業務中,中小股東及眾多律師事務所都積極參加到這一訴訟浪潮中來,也必將促使我國有關方面的法律法規盡早出臺,社會公眾正拭目以待。作為 WTO 的成員國之一,隨著會計行業的國際化,我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也必將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原因分析
我國上市公司大多數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往往是公司最大的股份。國有股的一股獨大,導致了公司股權結構的失衡,從而使公司治理結構失效,內部人控制嚴重,許多公司的經營者事實上集公司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于一身,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在這種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下,審計委托人也就是被審計人--經營者自己,決定著對審計者的聘用和付費,審計其實成了自己出錢要別人評價自己,“評語”還要公布于眾,那結果可想而知,誰都想得到自己最滿意的結論。而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由于生存本能,利益驅動等方面的原因,在執業過程中,對上市公司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視而不見,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輕輕松松走過場,而且可以獲得理想的審計收入。如果事情不暴露,皆大歡喜,各有所得;若是暴露,注冊會計師通常以審計疏忽、過失、取證難、關注不夠等來搪塞,承擔輕微的行政責任。
三、CPA審計的法律責任
與其他職業相比,注冊會計師職業所負的法律責任更加重大。那么,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的法律責任究竟有哪些呢?
本文主要從責任性質這一方面來闡述,CPA的法律責任據此可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首先,從刑事責任方面看。我國有關法律對審計師提供虛假報告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的專業機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從民事責任方面看?!蹲詴嫀煼ā返谒氖l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厲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蹲C券法》第二百零二條也有類似規定。
最后,從行政責任方面看。根據《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行政責任包括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暫停全部或部分經營業務、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撤消事務所等,注冊會計師承擔的行政責任包括警告、暫停執業、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等。
四、我國CPA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上市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運行機制不合理
1、上市公司運行機制不合理。我國的上市公司多數是從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東缺位,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公司既是經營者,又是決策者和監督者。有些企業出于自身的小集團利益或其他目的,如為了少繳稅,取得銀行貸款等,在自己造假的同時,往往也不希望注冊會計師提供客觀、公正的鑒證報告;地方政府為了保護地方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穩定,支持和包庇上市公司進行造假,并明里暗里要求注冊會計師為企業“包裝”、“美容”,加大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風險。
2、會計師事務所和委托單位之間不獨立。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事項委托人是被審計單位而不是信息使用者,當被審計單位支付的審計費用成為會計師事務所收入的主要來源時,注冊會計師難以違背其“衣食父母”的意愿,審計的獨立性就會大打折扣,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爭取客戶,往往默許被審計單位的造假行為。
五、加大CPA審計中法律風險的防范對策
1、完善政府監管。政府監管的完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明確職責。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確界定財政部門、國家審計機關和證監會的職責和權限,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使有限的監管資源得到合理的利用,提高監管效率。二是借鑒美國的做法,成立一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結合我國情況,該委員會可以隸屬于證監會,但國家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也要派員參與。
2、重視社會監督。社會監督是審計監管體系中重要的一環,包括群眾監督和媒體監督兩個方面,應當予以充分重視。群眾監督就是發動廣大群眾參與到審計監管中來,為此,有必要建立舉報制度,全國統一確定專門的舉報電話,制定舉報獎勵辦法,鼓勵知情者舉報,并廣為宣傳,使之深入人心。在全社會形成一種對會計造假行為“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局面,讓造假者無藏身之地。
3、加大財務欺詐的處罰力度,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
執法部門在執法中要嚴刑竣法,絕不能心慈手軟和姑息遷就,真正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比如財政等部門在對欺詐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罰款可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4、改組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加快推行合伙制的組織形式
我國目前的事務所大都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合伙制的事務所比較少。二者最大的區別就在于,有限責任制事務所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合伙制事務所的所有者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獨立審計是一個具有高度社會責任和執業風險的行業,所有者只承擔有限責任與獨立審計行業的特點不相匹配。因此要使審計師真正擔負起社會賦予的神圣職責,必須推行合伙制,使其有“后顧之憂”,促使其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認真執業,保證審計質量。合伙制符合國際慣例,也是我國CPA行業發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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