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國家標準”,最新修訂的《企業財務通則》(以下簡稱《通則》)已于日前面世,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原《通則》相比,它更著眼于當前的經濟環境,諸多方面均有創新。
那么,在會計師事務所和《通則》所適用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眼中,新《通則》最大亮點在哪里?與原《通則》相比的新變化會對企業產生怎樣的影響?《通則》的施行,將對企業進一步提升財務管理理念、改變管理方式起到多大作用?
全面保護國家利益
在北京中瑞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何培剛看來,新《通則》的最大變化就是各級政府都要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監控,由此,《通則》對國家利益的保護更加全面。《通則》的內容極為豐富和細化,“如果說1993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原《通則》是一本小冊子,那么新《通則》就成了一部大辭典。”何培剛說。原《通則》對公司結構、公積金和職工福利等方面論述較多,對企業本身的要求還是以資本為核心。而此次新《通則》則重點規定,政府作為主管人、管理人和監管人,對企業的監控力度必須加大。注重解決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企業投資者與經營者職責不分、角色錯位的問題,這對國家利益來說是一種保護。
比如在第五十一條中,“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提取盈余公積后,當年沒有可供分配的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何培剛認為如此規定至關重要。在現實中,有的企業未獲利潤,但最終還是以管理費、使用金等各種名目,仍向相關投資者分配了利潤。《通則》把好了這一關,如果當年沒有利潤,就不能“吃”舊有利潤,也不能變換名目。
關注職工和中小股東
除了保護國家利益,《通則》對企業職工和中小股東利益也更加關注。比如第五十條中,在企業年度凈利潤方面,國有企業可以將任意盈余公積金與法定公積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購后暫未轉讓或者注銷的股份,不得參與利潤分配。這項規定就保護了其他投資者。也就是說,對于國有企業收回自己發行部分的行為將有所限制,回購后不轉讓部分都不得參與利潤分配,從而保護了小股東。而以回購股份對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實施股權激勵的,在擬訂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預留回購股份所需利潤,這是在說不要操縱利潤,同樣也是保護和照顧其他投資人。在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方面,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并入本年度利潤,在充分考慮現金流量狀況后向投資者分配。這是要求企業必須充分考慮到自身能力,減少投資者風險。
再比如第六十六條中,企業應當在年度內定期向職工公開的信息包括,職工勞動報酬、養老、醫療、工傷、住房、培訓、休假等信息,以及經營者報酬實施方案。在此,職工和經營者兩者是分開的,從兩權分離上說,它既照顧到經營者的利益,也兼顧了企業利益。應當公開的信息還包括企業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及處置情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這些規定均旨在保護其他中小股東利益。今后,企業要重組、入股,或到其他企業參股、控股,都必須透明操作,將有關信息予以公布,給投資者一個交代。
扶持技術創新
同時,《通則》還加大了對技術創新的扶持力度。在第五十二條中,企業經營者和其他職工以管理、技術等要素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企業章程或者有關合同中對分配辦法作出規定。在原《通則》開始施行時,以管理、技術等要素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形式很少,而且很多時候與侵占公有資產難以區分。比如,如果當時一個企業的總工程師利用廠里的實驗室獲得一項發明專利,他如果利用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就會被視為違法。
第三十八條也規定,企業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經費,可以通過建立研發準備金籌措,據實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以集中使用研發費用,用于企業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何培剛表示,允許集團公司合并使用整個集團的研發費用,將改變目前很多企業在研發時“撒胡椒面”的狀況,合并使用有助于企業集中財力攻克技術難關,完成更大規模的研發項目。
控制財務風險
修訂后的《通則》增加了財務監督一章,對企業財務的內部監督、外部監督予以明確,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做了必要的規定,既約束企業、經營者和相關責任人員,也約束財政執法人員,維護了國家財務管理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何培剛說,造成企業作假的因素較多,其中有的涉及政府監管不力,而《通則》既管企業又管財政管理部門,明確了政府所負的責任。
何培剛說,《通則》對于提升企業的財務管理理念,改變管理方式有積極作用。依據《通則》,企業今后在自主運營特別是資本運作上將會更加規范,而企業須建立各項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的要求也會提升到戰略高度。此外,建立健全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目的就在于控制財務風險。他認為,風險控制不光是指企業財務風險,它同時也是整個國民經濟的預警。這是因為,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今后將會越來越大地影響國民經濟發展。雖然《通則》主要適用的是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看似覆蓋面較窄,但其他企業也應參照執行。從這個意義上說,《通則》的影響將會是深遠的。
有業內人士表示,《通則》與此前發布的會計審計準則體系一起,構建了我國企業財務管理與核算的完整框架。此《通則》的施行并非政府的權宜之策,其適用的時間將會較為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