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首先談了我國財政分權制度的弊端,然后討論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對策。
關鍵詞:財政分權 弊端
一、我國財政分權制度的弊端
(一)隨著宏觀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和市場體制的不斷完善,我國沒能按照公共財政的發展要求來合理界定政府事權,造成了政府與市場界定不清,越位和缺位并存
由于我國政府體制改革滯后于市場經濟改革,政府的事權仍然承襲于舊的計劃體制,突出表現為政府過分干預市場。而當政府的調控能力有限,同時在某些領域的過分干預,就必然造成其他領域的干預不足。在我國,國有企業往往是政府過分干預的主要領域。由于國有企業的特殊性質,其中的絕大多數都承擔著一些政策性負擔,然而這些負擔又不能從總的經營經濟效益中與普通的經營不善剝離開,所以一旦國有企業有虧損,作為企業所有者的政府,就必須對其進行支持,這就造成了通常我們所說的“政企不分”。還有一些本該政府承擔的社會服務卻由企業在擔負著,比如某些國有企業開辦托兒所、學校。這些計劃經濟傳承下來的以一個國有企業為核心的“小社會”還保留至今,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國有企業的活力。除了越位以外,政府的缺位的現象也是十分突出的。現在,建立公共財政的呼聲越來越高,由于我國處于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還不完善,公共財政也才剛剛起步,因此政府在公共領域內的缺位問題被突顯出來:如社會保障、公共衛生、農村義務教育等,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二)稅法缺乏權威性和威懾力,不利于自身的執行
稅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施行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然而,現階段我國屬于這個層次的法律卻不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幾部,大部分稅種是由國務院制定和頒布實施的,以稅收條例或法規的補充等形式出現的,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和稅法比較起來,缺乏權威性和威懾力,不利于自身的執行。尤其在當前轉軌時期,我國經濟活動比較活躍,規范性較差,更加需要有健全的法律體系來規范;稅收基本法的缺位,對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是很大的制約。
(三)轉移支付中專項撥款覆蓋面廣,缺乏重點,使用效率低下
在過去的幾年里,財政部己經在不斷地減少稅收返還在轉移支付中的比重,大量增加了專項撥款(多用于社會保障和積極財政政策項目)以促進均等化,但此舉還是存在一定的問題,由于分稅制財政體制在事權劃分上的缺陷,使其專項撥款在操作上覆蓋面廣,缺乏重點。與一般性轉移支付以實現各地區財政均衡性的原則不同,專項轉移支付是以具體財政支出責任來進行設計和實施的。由于對政府和市場分工以及各級政府之間的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責任缺乏明確的界定,因此在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的設計上,就很難避免種類繁多,分布面廣,它幾乎覆蓋了所有的預算支出科目,并且補助對象涉及到各行各業,中央對地方的專項撥款就有上百種之多。有限的資金分散使用,許多專項轉移支付項目所得到的實際資金數量與所需資金數量差距較大,達不到原有的規模效果。
(四)我國五級的財政級次過多
建立公共財政的目的就是要讓政府為民眾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然而根據布坎南的俱樂部理論,公共品是有最優的消費規模的,這就決定了政府在提供這些最優規模的公共品時,自身的規模也必須符合最優。我國的五 級財政級次是世界上最多的,但這卻不是最有效的.根據分稅分級財政體制的要求,每級政權必須有相應的稅種作為財力支撐,以保證事權的穩定履行。然而,我國20多個稅種在這5級財政之間很難合理分配;即使平均分每一級分得的收入也不多,更何況是上級層層抓大,更造成了基層財政的收入不夠。近幾年的鄉鎮政府的實際運行情況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三農”問題從某種程度上也是縣鄉財政的問題,其直接原因就在于鄉鎮財政收入匾乏,自給能力很低,本應承擔公共品的提供,卻轉嫁到收入更加微薄的農民身上,造成了農民負擔沉重、收入長期增長緩慢、人力資本偏低,加劇了農村人口的隱性失業。
二、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對策
(一)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立法權
這里的稅收權力不僅僅包括稅收的征收權,還包括一定的稅收立法權。國外的成功經驗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地方權利意識的強化,地方政府在社會經濟事務中,尤其是在為當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務中,日益發揮著無法取代的作用,這就在客觀上要求賦予地方政府在組織財政收入時一定的靈活性。同時,地方政府相對更接近于稅源,便于因地制宜地組織財政收入。現在,我國正在進行稅費改革和合并預算內、外收入的改革,為了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和必要的地方財政收入,更應該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立法權.由于這些稅收立法權主要集中在一些小的、稅源分散的和具有地方特色的稅種上,不會對全局性的稅收收入產生重大影響;而且地方稅收立法還必須經過當地人大審議通過,報經中央政府審批,接受當地民眾的監督,因此,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立法權是可行的。
(二)取消地市財政的調控權,省級直接對縣級轉移支付
與省級不同,地市一級政府直接面向地方的居民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根據西方財政體制的理論,它們是不應該承擔對另一層級政府的轉移支付。而我國實際轉移支付中縣級以上的層層扣剝,引起基層財政收入不足,無法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制約了區域經濟的發展,拘束了基層財政能力的提高,形成了惡性循環。為了解決縣級財政困難,進一步完善現行轉移支付制度,可以采取中央、省級直接對縣級,尤其是貧困縣的轉移支付制度,減少財政資金的流通環節,促進資金更加有效的發揮作用。
(三)調整預算編制方法,健全支出管理監督機制,提高支出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