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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會計制度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差異協調策略

摘要:稅收從產生之日起,就與會計聯系在一起。隨著人類社會經濟的發展,稅收與會計的聯系更加緊密,它們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并成為經濟學的兩個重要分支。會計制度與稅收的處理不僅是稅務部門與企業的重要工作,而且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也有著重要的影響,如何處理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關系,既是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設計的理論問題,又是征納雙方確定征納稅額和反映會計信息的實踐問題。在新的稅法出臺和新的會計準則實施后我國會計制度與企業所得稅法規的業務差異更有意義。
關鍵詞:會計制度,企業所得稅,協調
我國在經過長時間的探索與實踐后,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同時也不斷推進會計制度和稅法的改革,建立了逐漸分離的稅會模式。但是,筆者認為由于分離過度造成了許多不利的影響,為了經濟的發展、效益的最優化,建立會計制度與稅法協作的機制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們應積極尋找二者協作的可行性,解決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1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協調的必要性
1.1差異過大引起稅收的流失
現行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業務處理方面的不同規定,往往造成稅收流失。現行稅制設計更多的關注稅收收入、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并以此作為評價稅制、修正稅制的依據,使稅法留下了一些漏洞。現行會計制度則更多關注提供真實公允的會計信息,未與稅收法規主動協調,因此在制度層面上二者協調性較差以及稅法存在的一些漏洞,為納稅人繳納稅款增加了難度并提供了避稅、偷逃稅款的空間。
1.2差異過大增加社會成本
對企業來說,會計制度與稅法的過度分離,使會計處理變得更加復雜,對會計人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會計人員不但要熟練掌握會計法規,為企業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財會信息,還要掌握稅收法規,準確計算應稅收益,履行企業義務,這大大增加了企業的會計核算成本和納稅成本。
1.3差異過大容易造成財務虛假信息
市場經濟環境中,企業財務報告中會計利潤對企業的股票價格、投資人的持股決策影響非常巨大。會計制度和稅法的過度分離,使企業可以利用二者之間的差異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可選擇性進行人為操作,為企業增加利潤的同時,不增加稅收甚至少納稅,這為具有不良動機的經濟主體創造了條件。企業為了讓股東繼續投資,讓潛在投資者購買股票,對企業進行投資,就要想辦法讓企業利潤增加,股價提升。當企業實際業績不如意時,企業就可能采取弄虛作假、舞弊的措施。新的會計制度對謹慎性原則的過度使用,再一次為人為調節利潤提供了空間,同時增加稅務征管的難度。為了與國際結軌,充分體現謹慎性原則,會計制度對八種資產減值準備做出規定,而稅法對此又沒有相關的規定,致使上市公司利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關聯方交易與計提減值準備相結合的方法,調節上市公司利潤,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例子屢見不鮮,這給經濟的發展造成很多的負面影響。
2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協調的可行性
2.1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演變過程中的相輔相成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的會計制度和所得稅制雖在總結各自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向著自我完善的方向發展,但在改革的過程中卻是相輔相成。譬如,1998年財政部發布《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后,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國稅發【2000】84號文件“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就所得稅交納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2001年財政部發布《企業會計制度》后,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國稅發【2003】45號《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明確了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涉及的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問題,能統一的盡量統一;2006年財政部發布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7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企業所得稅法》。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演變過程中相輔相成。
2.2會計目標與稅收目標的可協調性
會計的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觀、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財務報告,而稅法的目標是保證財政收入、調節經濟、公平社會分配。這樣看來會計與稅收的目標似乎有些不相容。然而,任何一個國家,除非在特定歷史時期,都不是以稅收最大化為目標,稅收必須建立在真實的收益基礎上。會計收入是企業經濟收入的客觀反映,是最基本的征稅依據。可見,兩者并非互不相容,而是都以經濟真實為前提的。會計信息必須滿足國家管理和監督社會經濟的需要,而稅收又是國家發揮管理和監督社會經濟的重要手段,因此,會計信息必須為納稅服務,向稅法靠攏。
2.3稅法與會計制度觀念的相似性與相通性
市場經濟中,企業的經濟收益是建立在資本保全觀念之上的,資本保全的觀念貫穿于會計原則之中,會計實務中對企業風險的估計、計提準備金、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等都是出于資本保全的考慮。在稅法中與“資本保全”觀念既相似又相通的一個重要的觀念是“涵養稅源”,早在十九世紀德國著名的經濟學家瓦格納就提出了對稅收產生深遠影響的“四項九端”稅收原則,其中“國民經濟的原則”其主要內涵就是“涵養稅源”。瓦格納認為國家課稅不可以阻礙國民經濟的發展,以免危產,稅源應力求于所得或收益,反對課稅于資本和財產,否則,勢必會逐步減少財產,削弱國民經濟基礎,以至導致稅源枯竭。在此高度上,認識會計與稅收的協調,可知無論誰適應誰,僅是一個科學選擇問題,更何況二者的某些原則是相通的。正是由于會計的“資本保全”觀念和稅法的“涵養稅源”觀念的這種互通性,使得會計上費用的確認與稅法對費用可扣除性的規定有了一個協調的基礎。
3我國會計制度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差異協調策略
會計制度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在實務操作上的協作可以根據不同的業務差異采取不同協作標準。
3.1收入類業務的具體協作
3.1.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對于視同銷售行為,應分情況進行處理。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中貨物的流向分為兩部分,一是流向企業內部;二是流向企業外部。貨物在企業內部進行流轉的行為,所得稅法規可以借鑒會計制度的處理原則,不作為應稅收益計繳稅款。因為企業將自產商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職工福利,并未真正實現銷售和現金的流入,只是企業內部的流轉。當然對于實物流出企業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由于商品所有權已經轉移,企業所得稅從保全稅收收入的角度出發應該計入應稅收益計繳所得稅款;否則將存在制度真空,為納稅人偷逃稅款提供可乘之機。
3.1.2折扣方式銷售
對于商品銷售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的處理,會計處理比較規范,所得稅法規的處理可以借鑒會計處理方法。例如對于折扣銷售的處理,所得稅法可以借鑒會計處理原則,如果折扣額開具了符合稅法的發票,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收入,不必規定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當然前提是另開發票時能提供有效證據并一一對應。這樣處理的結果避免增加企業納稅人不必要的負擔。
3.1.3在建工程的試運行收入
對于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的處理,稅收也可以借鑒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按目前的不同處理方法,由于有了試運行收入,使得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不一致,從而影響以后固定資產的折舊等一系列的處理差異。因此,對于很少發生的試運行收入,稅收法規也可以根據重要性原則不確認為應稅收益,向會計制度靠攏。
3.2成本類業務的具體協作
在2007年出臺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工資及三項費用的稅前扣除已修改為準予據實扣除,而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也有所提高,這充分表明了政府部門在稅會協調方面的重視和努力,為二者的協調掀開嶄新的篇章。對于成本類差異,協作時同樣要注意不同業務的協作采用不同的標準,對于會計制度處理比較規范和成熟的,在符合稅法原則的前提下,稅收處理可以借鑒會計處理方法,與會計制度協作;對于會計制度不合理的,同樣可以借鑒稅收處理原則,與稅收法規協作;對于新興業務,制訂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兩個主管部門應進行溝通,以減少不必要的差異。
3.2.1資產減值準備
按現行稅法,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必須等到處置該資產時確認的損失才能在稅前扣除。稅收以實現為原則,這樣做無可厚非,問題是企業對有關資產計提減值是因為這些資產確已發生了減值(盡管確有企業作為操縱利潤的工具,但畢竟是極少數),不允許納稅人作稅前扣除既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增加了納稅調整的成本。因此,建議資產減值準備稅收的處理向會計處理協調,即納稅人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處置資產時由于已經計提了資產減值準備使該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少從而使資產處置收益增加(或處置損失減少),由此達到征稅目的。這樣既使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一致,又不減少稅收收入(只是延期)。
3.2.2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借款費用資本化范圍建議稅法參考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僅限于固定資產的資本化。現在,稅法中除購置固定資產的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計入資產原值中外,企業借款明確指明用于開發無形資產(不包括自行研制開發)發生的借款費用,稅收上計入無形資產開發支出。企業開發無形資產(且不包括自行研制開發)的情況,對企業來說較少,而用借款進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可能性更少,稅收法規也應從重要性出發,這部分借款費用直接費用化,減少與會計制度的差異,減少核算成本。
經過多年的實踐和探索,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會計和稅收法規體系。隨著財政部發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建設也有了新的突破和飛躍。同時,我國的稅制也在加緊建設,隨著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合并和增值稅轉型試點工作的開展,有望在近幾年內實現稅制的進一步完善。會計制度和稅法的不斷發展完善為稅會差異的協調提供了條件,而稅會差異的協調又最終會為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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