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當前,交易性金融資產對于企業的生存發展有著重大的影響。隨著新所得稅法的廣泛實施,金融性交易資產的所得稅處理形式不斷變化。本文分析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取得上的核算,又從三方面討論了其相應的所得稅處理形式。
關鍵詞: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指根據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其所得稅帳務處理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執行后又發生了一些變化,引起人們的關注。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的核算
現行的所得稅會計準則中,主要使用資產負債法,企業應按照這一要求,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對資產負債表中所列出的資產與負債進行比較,根據會計準則規定來實現帳面價值的確定,并根據稅法規定來實現計稅基礎的確定,而針對二者的差異,應分別確定為納稅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此外,企業還應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以此為基礎,來實現在一個會計期間中,利潤表列出的所得稅費用的確認。
例如,2008年4月8日,甲居民企業購入乙公司8萬股的股票,將其當做交易性投資。其中,該股票每股達到18元的成交價格,而其內的1元已經宣告卻還沒有分派現金股利。甲居民企業還支付了10萬元的交易稅費。而所得款項由銀行存款進行支付,甲居民企業于5月8日獲得乙公司的現金股利。直到本年度末,即12月31日,股票這一交易性金融資產沒有發生公允價值的變動,同時2008年甲企業實現了100萬元的利潤總額。因此,甲企業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只用作納稅調整,而沒有其他納稅項目需要調整。對于甲居民企業在2008年應作的會計處理如下所示:
(一)購入股票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36萬元
應收股利 8萬元
投資收益 1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54萬元
(二)收到現金股利
借:銀行存款 8萬元
貸:應收股利 8萬元
(三)資產負債表日
1.關于遞延所得稅的分析
在期初,交易性金融資產具有136萬元的帳面價值,而到期末,其未發生公允價值變動,因此保持了136萬元的帳面價值。 在未來期間,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計稅時,應根據稅法的規定,將能夠稅前扣除金額作為計稅的基礎,其也就是獲取交易性金融資產所需的成本。 現行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對于企業的投資資產規定了成本確定的方法:投資資產的取得方式如果是支付現金,就應將購買價款當做成本; 相反,如果投資資產是由除了支付現金之外的其他方式而獲取的,就應將這一資的所具有的公允價值以及企業支付的稅費當做成本。
例如,某企業支付154萬元的價款來購買某一交易性金融資產,而這154萬元中包含了8萬元的應收未收股利,企業應對其進行債權處理,而不可以將其計入到投資資產相關計稅成本中,也就是說,企業的這一金融資產應具有146萬元的計稅成本。 而交易性金融資產所具有的是136萬元的帳面價值136萬元,其中的差異可以確認為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因此,其具有2.5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2.關于應交所得稅的分析
以甲企業為例,其在2008年,實現了100萬元的會計利潤,當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過程中,該企業在會計核算中將10萬元的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而實際上,其應在資產計稅成本中計入,因此,企業應及時作相關納稅調整,此時應納稅所得額是110萬元,同時應交所得稅是27.5萬元。
(四)在利潤表上進行所得稅費用的確認。
根據上面的例子,可以得到企業的所得稅費用是25萬元。而關于所得稅費用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所得稅費用2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7.5萬元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所得稅處理形式
(一)關于應交所得稅的分析
甲企業于2009年實現100萬元的利潤總額,其中包括20.4萬元的投資收益,以企業所得稅法為依據,居民企業通過對其他居民企業的直接投資于其他而獲得的股利以及紅利等一些權益性投資收益,都在免稅收入的范圍之內,由此可知,甲企業在2009年產生了79.6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19.9萬元的應交所得稅。但是,若企業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所屬債權性投資的范疇,就位于免稅收入之外。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于企業所得稅問題有著明確規定,企業的金融資產、負債和其他投資性房產等,如果按照公允價值計量,那么在其持有期間所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就不應在應納稅所得額中計入。當進行實際的處置、結算,應將處置金額進入應納稅所得額中,這里的金額是指取得價款扣除了歷成本而得到的金額。因此,對于甲企業來說,其在2010年會產生108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同時也會產生27萬元的應交所得稅。
(二)遞延所得稅分析
該交易性金融資產2009年資產負債表日未曾發生變動,帳面價值為136萬元。 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為146萬元 ,因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10萬元,兩者之間的差異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當期無需進一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128萬元,計稅基礎為146萬元,二者之間的差異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4.5萬元,當期需進一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萬元。
(三)利潤表中應確認的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19.9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9.9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9.9萬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計量的核算:
2010年12月31日,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28萬元,當年利潤總額為100萬元,除交易性金融資產發生變化之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當年應作如何帳務處: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8萬元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8萬元
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 =27-2 =2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2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 2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7萬元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根據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的有關規定,企業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在不同條件下,有著不同的處理方法。因此,企業應深刻理解并掌握這些所得稅處理形式所依賴的條件與環境,以進行正確的會計處理,促進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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